劳动争议举证责任怎样确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6 19:00:19 353 人看过

劳动人事争议中有几类证据的举证责任必须由用人单位承担。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类:

1.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用人单位应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在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中,用人单位负以下举证责任: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

3.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4.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拒绝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5.发生工伤时,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6.主张加班费发生争议,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相关知识

证据制度是我国司法裁判活动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司法机关主要是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制度来对案件实体作出裁判。因此,举证是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必须注意的重要环节,下面我们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举证环节中应当的注意问题简单归纳如下:

一、一般情况下“谁主张、谁举证”。例如,主张劳动关系存在的一方或者主张劳动合同履行的一方应当对仲裁请求承担举证责任。

二、特殊情况下适用用人单位举证责任倒置。具体的情形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的纠纷由用人单位对解除事由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减少劳动报酬的纠纷由用人单位对扣减事由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等。

三、某些特殊情形下需要理清举证责任的承担方:

(1)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而非用人单位。

(2)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由劳动者对加班事实以及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承担举证责任而非一味由用人单位承担提供考勤证据的举证责任。

(3)劳动者主张绩效工资的,由劳动者对存在绩效考核制度以及自身完成的工作量承担举证责任。

(4)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的,由劳动者对基数的计算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四、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如果是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些证据通常包括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表、工资发放明细表、考勤明细表、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相关财务凭证或者会议纪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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