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中的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侵害时,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1199条)
2、下列情况下,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1222条)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1242条)
4、动物园的过错推定责任(1248条)
5、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1253条)
6、堆放物侵权(1255条)
7、林木折断侵权(1257条)
8、窨井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1258条)
二、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区别:
1、二者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不同。过错责任原则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此受害人需就其主张负举证责任.在过错推定责任中,举证责任发生了倒置,受害人无需就行为人的过错负举证责任,被告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才可以免责.
2、过错的轻重对责任的影响不同。过错责任原则将过错区分为不同的程度,据此确定行为人责任的大小与轻重在过错推定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的过错是被推定的,过错本身具有一定的或然性,因而难以确定过错的程度.所以在过错推定责任中,过错程度对责任的大小及轻重没有影响.
3、过错责任严格区分受害人的过错与行为人的过错,在混合过错中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由于在过错推定责任中难以确定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所以也就无法对行为人与受害人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比较。
适用于过错推定原则的这些范围当中,某种程度上也是为了照顾弱势群体,比如说幼儿园的孩子在幼儿园受到了伤害,作为孩子来讲肯定也没有能力证明教育机构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所以说,相关的证据就得教育机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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