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质量投诉管理制度是怎样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10-20 19:57:10 243 人看过

政府解释

关于印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药管市〔2000〕5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规范》),根据《规范》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制定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规范》和《实施细则》的标准及要求,切实担负起监督实施GSP的责任,大力推进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的GSP改造,为提高药品经营企业素质,规范市场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而作出努力。

特此通知。

药品监管局

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2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根据《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与《规范》相同。

第三条

本细则是对《规范》部分条款的具体说明。《规范》中已有明确规定的,本细则不再说明。

第二章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的质量管理

第一节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第五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首,包括进货、销售、储运等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在内的质量领导组织。其具体职能是:

(一)组织并监督企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组织并监督实施企业质量方针;

(三)负责企业质量管理部门的设置,确定各部门质量管理职能;

(四)审定企业质量管理制度;

(五)研究和确定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六)确定企业质量奖惩措施。

第六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批发企业和直接从工厂进货的零售连锁企业还应设置药品检验室。

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经营规模设立养护组织。大中型企业应设立药品养护组,小型企业设立药品养护组或药品养护员。养护组或养护员在业务上接受质量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药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起草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

(三)负责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

(四)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药品并包含质量标准等内容的质量档案。

(五)负责药品质量的查询和药品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六)负责药品的验收和检验,指导和监督药品保管、养护和运输中的质量工作。

(七)负责质量不合格药品的审核,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八)收集和分析药品质量信息。

(九)协助开展对企业职工药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教育或培训。

(十)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

(二)质量体系的审核;

(三)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的质量责任;

(四)质量否决的规定;

(五)质量信息管理;

(六)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

(七)质量验收和检验的管理;

(八)仓储保管、养护和出库复核的管理;

(九)有关记录和凭证的管理;

(十)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

(十一)有效期药品、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的管理;

(十二)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

(十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十四)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

(十五)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的规定。

第二节

人员与培训

第九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大中型企业应具有主管药师(含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下同)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小型企业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

跨地域连锁经营的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

第十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的相应条件。

第十一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药品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应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的相应条件。

第十二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以上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

第十三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计量和销售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的文化程度。以上人员应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

药品批发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验收、养护及计量等工作的专职人员数量,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4%(最低不应少于3人),零售连锁企业此类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的2%(最低不应少于3人),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五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的人员,每年应接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从事验收、养护、计量等工作的人员,应定期接受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以上人员的继续教育应建立档案。

第十六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检验、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的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第三节

设施与设备

第十七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经营规模设置相应的仓库,其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大型企业不应低于150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应低于100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应低于500平方米。

第十八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根据所经营药品的储存要求,设置不同温、湿度条件的仓库。其中冷库温度为2~10℃;阴凉库温度不高于20℃;常温库温度为0~30℃;各库房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

第十九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设置的药品检验室应有用于仪器分析、化学分析、滴定液标定的专门场所,并有用于易燃易爆、有毒等环境下操作的安全设施和温、湿度调控的设备。药品检验室的面积,大型企业不小于15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小于10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小于50平方米。

第二十条

药品检验室应开展化学测定、仪器分析(大中型企业还应增加卫生学检查、效价测定)等检测项目,并配备与企业规模和经营品种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一)小型企业:配置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酸度仪、电热恒温干燥箱、恒温水浴锅、片剂崩解仪、澄明度检测仪。经营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和显微镜。

(二)中型企业:在小型企业配置基础上,增加自动旋光仪、紫外分光光度计、生化培养箱、高压灭菌锅、高温炉、超净工作台、高倍显微镜。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生物显微镜。

(三)大型企业:在中小型企业配置基础上,增加片剂溶出度测定仪、真空干燥箱、恒温湿培养箱。

第二十一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在仓库设置验收养护室,其面积大型企业不小于5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小于4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小于20平方米。验收养护室应有必要的防潮、防尘设备。如所在仓库未设置药品检验室或不能与检验室共用仪器设备的,应配置千分之一天平、澄明度检测仪、标准比色液等;企业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解剖镜或显微镜。

第二十二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分装中药饮片应有固定的分装室,其环境应整洁,墙壁、顶棚无脱落物。

第二十三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单独的、便于配货活动展开的配货场所。

第四节

进货

第二十四条

购进药品应按照可以保证药品质量的进货质量管理程序进行。此程序应包括以下环节:

(一)确定供货企业的法定资格及质量信誉。

(二)审核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

(三)对与本企业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

(四)对首营品种,填写“首次经营药品审批表”,并经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企业主管领导的审核批准。

(五)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购货合同。

(六)购货合同中质量条款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首营品种合法性及质量情况的审核,包括核实药品的批准文号和取得质量标准,审核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等是否符合规定,了解药品的性能、用途、检验方法、储存条件以及质量信誉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购货合同中应明确质量条款。

(一)工商间购销合同中应明确:

1、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

2、药品附产品合格证;

3、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二)商商间购销合同中应明确:

1、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

2、药品附产品合格证;

3、购入进口药品,供应方应提供符合规定的证书和文件;

4、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第二十七条

购进药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整的购进记录。记录应注明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项内容。购进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八条

购进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进行。

第五节

验收与检验

第二十九条

药品质量验收,包括药品外观的性状检查和药品内外包装及标识的检查。包装、标识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每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二)药品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有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药品的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

(三)特殊管理药品、外用药品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按分类管理要求,标签、说明书上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

(四)进口药品,其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分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

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进口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有《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进口药材应有《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以上批准文件应加盖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或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

(五)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中药材标明品名、产地、供货单位;中药饮片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实施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在包装上还应标明批准文号。

第三十条

药品验收应做好记录。验收记录记载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验收记录按《规范》第三十五条要求保存。

第三十一条

对销后退回的药品,验收人员按进货验收的规定验收,必要时应抽样送检验部门检验。

第三十二条

对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实行双人验收制度。

第三十三条

首营品种应进行内在质量检验。某些项目如无检验能力

第三十四条

药品抽样检验(包括自检和送检)的批数,大中型企业不应少于进货总批次数的1.5%,小型企业不应少于进货总批次数的1%。

第三十五条

药品检验部门或质量管理机构负责药品质量标准的收集。

第三十六条

药品检验应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并做到数据准确、内容真实、字迹清楚、格式及用语规范。记录保存5年。

第三十七条

用于药品验收、检验、养护的仪器、计量器具及滴定液等,应有使用和定期检定的记录。

第六节

储存与养护

第三十八条

药品储存时,应有效期标志。对近效期药品,应按月填报效期报表。

第三十九条

药品堆垛应留有一定距离。药品与墙、屋顶(房梁)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库房散热器或供暖管道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厘米。

第四十条

药品储存应实行色标管理。其统一标准是:待验药品库(区)、退货药品库(区)为黄色;合格药品库(区)、零货称取库(区)、待发药品库(区)为绿色;不合格药品库(区)为红色。

第四十一条

对销后退回的药品,凭销售部门开具的退货凭证收货,存放于退货药品库(区),由专人保管并做好退货记录。经验收合格的药品,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方可存入合格药品库(区);不合格药品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放入不合格药品库(区)。

退货记录应保存3年。

第四十二条

不合格药品应存放在不合格品库(区),并有明显标志。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应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

第四十三条

对库存药品应根据流转情况定期进行养护和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中,对由于异常原因可能出现问题的药品、易变质药品、已发现质量问题药品的相邻批号药品、储存时间较长的药品,应进行抽样送检。

第四十四条

库存养护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悬挂明显标志和暂停发货,并尽快通知质量管理机构予以处理。

第四十五条

应做好库房温、湿度的监测和管理。每日应上、下午各一次定时对库房温、湿度进行记录。如库房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

第七节

出库与运输

第四十六条

药品出库时,应按发货或配送凭证对实物进行质量检查和数量、项目的核对。如发现以下问题应停止发货或配送,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一)药品包装内有异常响动和液体渗漏;

(二)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严重损坏等现象;

(三)包装标识模糊不清或脱落;

(四)药品已超出有效期。

第四十七条

药品批发企业在药品出库复核时,为便于质量跟踪所做的复核记录,应包括购货单位、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数量、销售日期、质量状况和复核人员等项目。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配送出库时,也应按规定做好质量检查和复核。其复核记录包括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数量、出库日期,以及药品送至门店的名称和复核人员等项目。

以上复核记录按《规范》第四十五条的要求保存。

第四十八条

药品运输时,应针对运送药品的包装条件及道路状况,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药品的破损和混淆。运送有温度要求的药品,途中应采取相应的保温或冷藏措施。

第八节

销售

第四十九条

药品批发企业应按规定建立药品销售记录,记载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等项内容。销售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五十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规定和企业相关制度,注意收集由本企业售出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发现不良反应情况,应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第三章

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

第一节

管理职责

第五十一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药品。连锁门店应在门店前悬挂本连锁企业的统一商号和标志。

第五十二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按企业规模和管理需要设置质量管理机构,其职能与本细则第七条相同。小型零售企业如果因经营规模较小而未能设置质量管理机构的,应设置质量管理人员,其工作可参照管理机构的职能进行。

第五十三条

药品零售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业务和管理岗位的质量责任;

(二)药品购进、验收、储存、陈列、养护等环节的管理规定;

(三)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的规定;

(四)药品销售及处方管理的规定;

(五)拆零药品的管理规定;

(六)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保管和销售的规定;

(七)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的规定;

(八)质量信息的管理;

(九)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十)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

(十一)服务质量的管理规定;

(十二)经营中药饮片的,有符合中药饮片购、销、存管理的规定。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制度,除不包括购进、储存等方面的规定外,应与药品零售企业有关制度相同。

第二节

人员与培训

第五十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大中型企业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小型企业应具有药士(含药士和中药士)以上的技术职称。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应由具有药士(含药士和中药士)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

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药品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

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如为初中文化程度,须具有5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经历。

第五十六条

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质量管理、药品检验和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并经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发给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第五十七条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质量管理、验收人员和营业员应符合本细则第五十五条和五十六条中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的要求,对企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

第五十九条

对照本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相关人员以及营业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第三节

设施和设备

第六十条

用于药品零售的营业场所和仓库,面积不应低于以下标准:

(一)大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100平方米,仓库30平方米;

(二)中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仓库20平方米;

(三)小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40平方米,仓库20平方米。

(四)零售连锁门店营业场所面积40平方米。

第六十一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营业场所应宽敞、整洁,营业用货架、柜台齐备,销售柜组标志醒目。

第六十二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配备完好的衡器以及清洁卫生的药品调剂工具、包装用品,并根据需要配置低温保存药品的冷藏设备。

第六十三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销售特殊管理药品的,应配置存放药品的专柜以及保管用设备、工具等。

第六十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的仓库应与营业场所隔离,库房内地面和墙壁平整、清洁,有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第六十五条

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药品检验室的,其仪器设备可按本细则第二十条对小型药品批发企业的要求配置。

第四节

进货与验收

第六十六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按本细则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要求购进药品,购进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2年。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不得独立购进药品。

第六十七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按本细则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二条的相关要求进行药品验收。

第六十八条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在接收企业配送中心药品配送时,可简化验收程序,但验收人员应按送货凭证对照实物,进行品名、规格、批号、生产厂商以及数量的核对,并在凭证上签字。送货凭证应按零售企业购进记录的要求保存。

验收时,如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及时退回配送中心并向总部质量管理机构报告。

第六十九条

药品零售企业购入首营品种时,如无进行内在质量检验能力,应向生产企业索要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或送县以上药品检验所检验。

第五节

陈列与储存

第七十条

药品零售企业储存药品,应按本细则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四十五条进行。

对储存中发现的有质量疑问的药品,不得摆上柜台销售,应及时通知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十一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在营业店堂陈列药品时,除按《规范》第七十七条的要求外,还应做到:

(一)陈列药品的货柜及橱窗应保持清洁和卫生,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二)陈列药品应按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分类整齐摆放,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

(三)对陈列的药品应按月进行检查,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六节

销售与服务

第七十二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国家药品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销售药品。

(一)营业时间内,应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并佩戴标明姓名、执业药师或其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二)销售药品时,应由执业药师或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后,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药品。无医师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

(三)处方药不应采用开架自选的销售方式。

(四)非处方药可不凭处方出售。但如顾客要求,执业药师或药师应负责对药品的购买和使用进行指导。

(五)药品销售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方式。

第七十三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销售的中药饮片应符合炮制规范,并做到计量准确。

第七十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照本细则第五十条,做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工作。

第七十五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在营业店堂内进行的广告宣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十六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在营业店堂明示服务公约,公布监督电话和设置顾客意见簿。对顾客反映的药品质量问题,应认真对待、详细记录、及时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细则中批发企业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或是非专营药品的企业法人下属的药品批发企业。

第七十八条

本细则中所指企业规模的含义是:

(一)药品批发或零售连锁企业

1、大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20000万元以上;

2、中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5000万元~20000万元;

3、小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5000万元以下。

(二)药品零售企业

1、大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

2、中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500~1000万元;

3、小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500万元以下。

以上企业规模的划定,仅适用于本细则。

第七十九条

本细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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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01日 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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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量管理的三检制度是为保证产品质量,企业建立的自检、互检、专检相结合的质量检验制度。自检就是生产者对自己所生产的产品,按照图纸、工艺或合同中规定的技术标准自行进行检验,并作出是否合格的判断;互检就是生产工人相互之间进行检验;专检就是由专业检验人员进行的检验。工程质量管理的定义是怎样的工程质量管理是指为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运用一整套质量管理体系、手段和方法所进行的系统管理活动。工程质量好与坏,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工程项目建设,投资大,建成及使用时期长,只有合乎质量标准,才能投入生产和交付使用,发挥投资效益,结合专业技术、经营管理和数理统计,满足社会需要。世界上许多国家对工程质量的要求,都有一套严密的监督检查办法。相关知识:工程质量管理措施(一)决策阶段的质量管理此阶段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在广泛搜集资料、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研究、分析、比较,决定项目的可成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先进集体行性和最佳方案。
    2023-08-14
    415人看过
  • 药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重点是什么?
    药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药品管理、药事组织管理、执业药师管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药品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药品质量,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国家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有哪些(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地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县、县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技术机构:(一)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三)地区、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机构(一)国家药典委员会(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2023-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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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下列哪几项
    一、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下列哪几项国家目前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了内容首先是质量管理制度适用的范围质量管理制度的目的,然后就是关于这个质量管理单位的职责监督,还有一些实施的要点,自主抽查,成品质量检查,质量确认,还有一些责任的承担等等。二、企业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有哪些贯彻执行国家全面质量管理的工作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拟制本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工作的长期规划与近期计划,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厦市场调查,参与拟制企业方针。做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计划落实,措施具体。对企业方针与全面质量管理计剐制度的贯彻实施,以及各部门车问的全面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协调和考核。做到:检查经常,协调及时,措施落实,考核准确,有奖有罚。法律依据:《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第一条为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工作责任心,减少质量损失,实现有效劳动和长效管理,特制订本条例。第二条本规定所指产品质量管理包括质量考
    2023-06-06
    119人看过
  • 国外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概况
    目前,主要发达国家尚没有一部专门的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或法规,而是通过制定多部法律、法规和规章来对农产品生产的不同方面、不同环节来进行管理。首先,国外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具有层级性。除了由议会通过法律来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作出较为原则的规定外,大量的法律条文的细化和技术性规定都授权行政机关以法令和条例的形式作出。其次,同一层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具有多样性,分别调整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不同方面。这些立法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在一些综合性法律中通过对食品、农业投入品、包装和标签的调整从而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调整,这些法律如英国的《1990年食品安全法》(主要调整食品的质量和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美国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加拿大的《食品和药品法》等;另一种就是在单一性法律中专门就农产品(或农业投入品)的某一种类或某一环节的质量安全问题作
    2023-04-28
    270人看过
  • 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1、医院必须把医疗质量放在首位,把质量管理纳入医院的各项工作中。2、医院要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即建立院、职能部门、科三级质量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1)树立为病人服务的思想。医疗质量管理的内容及措施应力求为满足病人的需要,保证医疗工作以最佳和技术状态为病人服务。(2)质量管理以控制预防为主的思想。(3)系统管理的思想。(4)标准化管理的思想。(5)科学性与实用性统一的思想。(6)对新招聘来院人员进行严格的岗位教育,学习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教育。3、开展全院性质教育。4、各科要定期组织学习规章、职责及各种操作规程和专业基础知识。5、对质量观念弱者要进行强化教育。一、如何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1.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改善服务态度,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1)医院管理者和医务人员应熟悉掌握常用的卫
    2023-03-05
    302人看过
  •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的工作内容
    (一)毒性药品1、毒性药品的经营必须按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并做好供应和管理工作。2、毒性药品实行双人验收、双人复核,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入库和销售。3、毒性药品验收时,除按普通药品的验收项目外,还必须对其内、外包装上印有的特殊标志进行检查,《到货验收记录单》单独存档,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不得少于三年。4、毒性药品应设专柜、双人、双锁管理。应由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业务熟练的保管员担任。5、毒性药品要坚持日动碰、月盘点、账货相符率达到100%。发现问题立即逐级汇报,并及时查处。6、毒性药品必须凭合法有效出库凭证出库,没有合法有效凭证不得出库,并做好销售、出库复核记录。7、毒性药品必须单装箱,不得与一般药品混装。8、毒性药品的报损销毁按《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执行。(二)二类精神药品1、采购二类精神药品必须向合法的生产企业或具有经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经营
    2023-06-26
    162人看过
  • 药品经营规范化质量管理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根据该规定,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药品企业不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将被处以行政处罚。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二)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三)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质量管理负责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四)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仓库中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检、上架、出库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五)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
    2023-07-08
    196人看过
  • 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制度
    1、建立基地农业投入品公告制度。基地办公室定期公布并明示基地允许使用、禁用或限用的农业投入品目录。2、建立基地农业投入品市场准入制,从源头上把好投入品的使用关。农业执法单位要会同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环保等部门建立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生产资料的市场准入制。对基地所需的各种物资的招标、选购,尤其是肥料和农药,选购时必须审查肥料、农药是否符合绿色食品使用的肥料、农药准则,肥料、农药经销企业经营手续是否齐全,所销售的肥料、农药是否三证(生产可证、经营许可证、登记证号)齐全,经审查合格后,将所选择的肥料、农药销售企业上报市绿色食品原料生产领导小组批准、备案,方可进货施用。3、严格执行肥料合理使用准则,按照《绿色食品肥料使用准则》施用。在肥料施用上,坚持以增施农家肥为主,配之以生物有机肥和绿色食品专用肥。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严格控制化肥施用量。根据植物生长需要平衡施肥,施用经过无害化处理的有机
    2023-06-07
    197人看过
  • 工程质量检举、控告、投诉制度
    《建筑法》、《质量管理条例》均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工程质量检举、控告、投诉制度是为了更好的发挥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一项有效措施。1、工程质量投诉的范围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公用、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对超过保修期,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产权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2、负责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的部门3、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部门职责和义务投诉处理机构要做好投诉登记工作,督促工程质量责任方,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处理好用户的工程质量投诉。对于投诉的工程质量问题,投诉处理机构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合理的要求,要及时妥善处理;暂时解决不了的,要向投诉人做
    2023-03-22
    311人看过
  • 2019年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必须从具有二类精神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或经营单位购进。严格执行企业制定的二类精神药品购进程序,确保向合法的企业购进合法和质量可靠的二类精神药品。认真审查供货单位的法定资格、经营范围和质量信誉,考察其履行合同的能力必要时会同质量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现场考察,签定质量保证协议书,协议书应注明购销双方的质量责任,并明确有效期限。签定的购货合同必须注明规定的质量条款。配合质量管理部门做好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工作。向供货单位索取合法证照、生产批文、质量标准、检验报告书、物价批文等资料以及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实样,执行《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制度》。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按规定做好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进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执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及《办法》规定。缓刑二类三类在我国,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
    2023-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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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混凝土施工质量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混凝土施工质量管理,强化混凝土施工过程控制力度,明确各责任人质量管理职责,认真记录混凝土施工过程中实际情况,特编制施工管理制度。一、混凝土浇筑准备、会签及调度1、混凝土浇筑准备每次混混凝土浇筑前24小时,由混凝土责任工长填写混凝土供货通知单,混凝土浇筑部位由质检员按照检验批部位提供给混凝土责任工长。混凝土责任工长按照检验批部位与施工图纸核对无误后,交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方可报混凝土搅拌站。2、现场浇筑会签每次隐蔽验收完成后,由混凝土责任人填写混凝土浇筑会签表,并按照以下顺序会签:试验员→钢筋责任工长→模板责任工长→机电工长→安装责任工长→安全员→质检员→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各相关责任人在签字后履行相关职责。3、调度在完成会签后及时通知搅拌站供混凝土,同时安排和组织好现场劳动力及各项准备工作附表:混凝土浇筑会签表(详见第6页)二、各部门、责任人职责1、技术部项目技术部应该编制详尽的施工
    202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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