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件公告送达要在哪种报纸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1-12-24 01:49:16 57 人看过

一、仲裁案件公告送达要在哪种报纸

市级以上。送达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传递仲裁文书的一种形式,属于处理仲裁案件中的程序范畴,所依据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八章的相关规定,其送达方式大致有以下几种: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对送达方式及送达程序的理解偏差,难免出现运用法律法规方面的随意性和不合法性。比如在公告送达中,就存在公告内容不规范、送达程序不合法等问题,从而导致司法不公,影响劳动仲裁的法威及声誉。

二、仲裁程序的公告送达

仲裁程序的公告送达是指仲裁委员会将仲裁文书通过张贴、刊登、播放等方式送达当事人。公告过一定期间后,视作送达。仲裁送达的法律效力:

1、程序上的后果。即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必须按送达的仲裁文书规定的期间行使某项仲裁权利,履行某种仲裁义务,完成某项行为,否则要承担法律后果,如接到开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若是申请人,按撤诉处理;若是被申请人,按缺席裁决。

2、实体法上的后果。即当事人必须按仲裁文书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如双方当事人在送达的调解书上签了名,调解书即生效,有义务的当事人就应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三、不服劳动仲裁案件的管辖法院

1、用人单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劳动者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双方均表示不服,并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由于没有特别法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法院受理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应当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人民法院对第二种情况确定管辖并不困难,但是对于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况,就会出现这样的问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并不在同一地区,且劳动者在当地没有住所,用人单位应向哪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呢?

如果只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则弊端甚多:

(1)不方便诉讼与执行的进行。作为被诉人的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应当向申诉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而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很多证据均需用人单位提供,由于两者是在不同的区域,因此受诉人民法院在收集证据时,并不便利。而当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如劳动者胜诉,需要申请执行时,人民法院仍要到用人单位所在地进行执行,也不方便,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违反了诉讼便利的原则。

(2)在某些情况下这种管辖难以确定。例如当事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地,特别是集体争议的案件,当事人可能来自四面八方,更难以确定管辖。如果仍按被告所在地确定管辖,那只能由外来劳动者的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显然很合理。

(3)可能造成人民法院受理诉讼与受理执行重复立案。当事人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的15日内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当用人单位起诉后,人民法院并不会立即立案,而有7天的期限决定是否立案。在这段期间内,仲裁裁决书超过了15天的期限,胜诉的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时,由于申诉人不知道被诉人是否提起诉讼,因此会向被诉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同样,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也不知道被诉人是否已起诉。从表面看,仲裁裁决已超过了起诉的期限,因此该人民法院应当立案执行,这样就造成了重复立案。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救济权,方便当事人起诉应诉,方便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应尽快制定科学合理和富有效率的管辖原则,该管辖原则同样应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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