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完善国家赔偿法赔偿范围的建议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21:25:06 328 人看过

(一)合理界定应赔偿的职责范围

1、行政赔偿方面,将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在内的各种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赔偿的范围。

2、刑事赔偿方面,将司法机关在各诉讼阶段中的错误活动造成的损害列入刑事赔偿范围,如立案错误、侦查错误、起诉错误、审判错误以及执行错误等。

3、将军事赔偿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

4、将公共设施损害列入国家赔偿范围

(二)合理界定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失的范围

1、对于财产损失,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应限于实际损害,即损害必须是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若将来的损失是不可避免的,即必然可得利益的损失,也视为已经发生的现实损害。

2、对于人身损失,将精神损失适当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

(三)适当限定免责条款

国家可以在以下情形之一,免除赔偿责任: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这种情况,应由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不是国家赔偿。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之损害发生的。

对于受害人的损害,应在多大程度上给与国家赔偿,各国都根据自己的国情,规定了不同原则。从总体上看,各国所确定的原则可以归纳为三种不同的原则,即惩罚性赔偿原则、补偿性赔偿原则和抚慰性赔偿原则。发达国家大多采用的是惩罚性赔偿原则。

我国国家赔偿法在赔偿标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七条规定: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的五倍我国当前处于转型期,职工的实际收入要远远高于这一统计数字,再加上收入分配结构的多元化,使得统计结果和实际收入之间有相当大的差距,参考这一数字换算出来的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也会大幅度地低于职工的的实际收入。因此,以这一大概数字作为计算标准对受侵害人进行国家赔偿很难弥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可见,我国的国家赔偿法所坚持的立法原则是生存保障原则,或称补满填平原则,即赔偿是保障公民最基本的生活需要,而不是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充分补偿。与此同时,对违法办事的国家机关,该法也没有作出旨在杜绝违法国家行为的惩罚性规定。

在此,我们不妨公布我国国家赔偿案件赔偿金额最多和最少的两个数字:获赔偿金最多的是86.16万元,获得赔偿金最少的是9.6元。还有,黑龙江铁路工人史延生被错误羁押十几年仅获赔偿6000余元,一天的自由才折价1元多。从一条人命仅值9.6元和一天自由才折价1元多的实际案例,国家赔偿数额之低可见一斑。这样的低标准赔偿难免会产生各种不利后果:一方面,受害人所受侵害得不到充分补偿,他们有可能对法律判决不满,对国家机关乃至整个社会不满,这种积怨如果长期得不到疏解,社会正义长期得不到充分伸张,国家机关在百姓心中的形象必大大受损;另一方面,由于过轻的惩罚度对违法国家机关的威慑力度不够,使其可能继续,甚至更加有恃无恐地践踏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利,从而导致违法现象屡禁不止。

对于完善我国国家赔偿标准的建议

第一,改变单纯以国家上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的一刀切做法,在立法过程中充分考虑受害人本人利益损失状况,其所处的地区特点,所从事的职业特点及其社会地位等诸多因素。

第二,赔偿不能以生存保障为原则,而应实行以补偿性赔偿为主,惩罚性赔偿为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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