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杭州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受理条件有哪些
(一)申请登记的不动产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内;
(二)申请登记的事项属于本机构登记职责范围;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杭州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设定依据
●国家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章第三节预告登记
第八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一)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二)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三)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未消灭且自能够进行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第八十六条申请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二)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三)其他必要材料。
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的商品房已经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并提交不动产权属转移材料、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先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再办理预告登记。
第八十七条申请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转让合同;
(二)转让方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八条抵押不动产,申请预告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九条预告登记未到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一)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
(二)债权消灭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省级法律依据
1.《浙江省不动产登记工作规则(试行)》第四条:不动产登记按照申请、受理、审核、核定、登簿、发证等流程办理。需要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的,申请前应当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
2.《浙江省不动产登记工作规则(试行)》第十八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应当填写书面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制作固定格式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提供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使用。依嘱托和依职权登记不填写书面申请。
共有人申请分别持证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明确。未明确分别持证的,按合并发放一本不动产权证书或证明办理。
3.《浙江省不动产登记工作规则(试行)》第十九条:申请不动产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明、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申请材料。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监护关系等证明材料。
4.《浙江省不动产登记工作规则(试行)》第三十三条不动产登记依法需要进行公告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选择当地主要媒体、门户网站、村务公告栏、办事大厅等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法定期限。公告期限不计入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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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而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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