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调查办发〔20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以下简称《通知》),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基础建设的重要文件。为顺利启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第二次土地调查”),按时完成各项调查任务,现就做好有关准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明确任务
第二次土地调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全面查清我国土地利用现状,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土地调控、严把土地“闸门”的需要;是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需要;是充分挖掘土地利用潜力,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推动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需要;是加强各级政府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国土资源管理水平的需要。各地要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落实《通知》各项要求,确保第二次土地调查顺利开展,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统一标准,全面开展土地调查,查清辖区内城镇和农村每块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分布和利用状况,调处土地权属争议,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开展基本农田状况调查,依据基本农田划定资料,将基本农田上图、登记上证、造册;建立互联共享、全覆盖的国家、省、市、县土地调查数据库,实现调查成果的网络化信息管理。2009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调查任务。届时必须以验收合格的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为依据,开展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审批等工作,否则不予办理。
各地要充分认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面临的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的形势,结合实际,统筹研究安排,精心组织实施,认真落实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第二次土地调查按时顺利展开。
二、加强领导,组建机构
国务院已成立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组建了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土地调查办)。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成立相应的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协调解决第二次土地调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积极沟通协调,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同时,各地要抽调业务精、技术好、能力强的专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建土地调查办公室,具体负责土地调查的各项组织实施工作,协调处理解决调查中的有关具体问题。同时,要抓紧组建市、县级人民政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各地要于4月10日前,将省级土地调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调查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报全国土地调查办备案。
三、整理资料,编制方案
要做好调查资料的收集和准备工作。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国土地调查基础资料进行详细摸底,了解全国现有航空摄影等基础测绘资料状况,编制第二次土地调查基础资料制作方案。各地要立即着手,对本地区现有的调查基础资料进行一次全面的整理,全面收集航空(天)遥感影像、数字正射影像图等基础测绘资料,以及有关土地调查基础资料和明后两年本地基础测绘生产计划及遥感资料购置计划。同时,要掌握各部门资料的提供途径、方式等。
全国土地调查办公室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基础上,制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连同有关技术规程一并印发各地。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明确具体调查任务和调查重点,按照国家统一调查标准和要求,科学编制本地区的调查实施方案。方案经充分论证后,及时报上一级土地调查办公室审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于5月15日前,将本地区的实施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审查批准。
四、编制预算,落实经费
《通知》规定,第二次土地调查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分担。《通知》中已明确,属国家任务的“涉及调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工作,由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负责协调”。属地方任务的,各地要按照《通知》中“各级财政部门在调查经费上要给予保证”的要求,根据“地方政府负责组织专业队伍在国家提供的基础图件基础上,深入实地,细化调查”调查任务和时间安排,抓紧编制调查预算及年度预算,核定调查经费,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到位,保障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五、加强宣传,搞好培训
各地要制定第二次土地调查宣传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种方式和渠道,向群众、向社会宣传土地国情国策,宣传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及工作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通知》精神,顺利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全国集中宣传时间拟从6月中旬开始。各地要认真衔接配合好。
各地应积极开展对承担调查任务的专业队伍和单位的情况调查,为下一步开展资质审查和调查人员的培训打基础。培训工作将分级实施。全国土地调查办、国土资源部负责对省级土地调查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省级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市、县土地调查人员以及专业队伍的业务培训。要及时制定详细的培训方案和培训计划,按统一的培训教材、技术要求、技术方法和政策规定实施培训。通过资质审查的队伍和经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方可承担调查任务。
各地要在4月底之前,把《通知》贯彻落实情况和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有关准备情况报全国土地调查办。
二〇〇七年四月三日
2007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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