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出于投资、交易等因素考虑,股权转让是常事。按规定,股权转让后,是应该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但有些人因没时间、不在意等各种各样的原因,没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这种情况下,股权受让人是否享有股东资格,成了不少人头痛的问题。
根据《公司法》第33条规定:“公司应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因此,发生股权转让时,原股东与股东受让人都应该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是股权转让合同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但是工商变更登记,只是宣示性登记,只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而审查股东资格,不应以工商登记为准,而应审查股东资格的实质性条件,如是否出资、是否有成为股东的意思、是否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等。
一般来说,只要股权受让人,已经实际出资购买了股权,甚至已经已参与股东会、成为董事或监事,参与经营管理、利润分配等,就应该认定其具有股东资格。
此外,要是股东名册已经进行变更的,也是认定股权受让人具有股东资格的重要佐证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股权受让人没有办理工伤变更登记,存在诸多风险很大,如原股东“一股二卖”、无法办理股权质押、甚至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等等。
因此,受让股权后,建议尽快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最为妥当。要是发现原股东不配合的,或因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发生纠纷,又难以协商解决的,向专业公司法律师咨询是个好选择,有助于理清争议各方的法律责任,确定最妥善的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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