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传的适用对象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4 15:05:17 305 人看过

在刑事诉讼中,拘传适用于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民事诉讼中,拘传的对象只能是必须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是必须到庭的,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各机关法律解释并未规定拘传的证据条件,因此,从理论上说,即使执法机关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执行,仍然存在拘传被合法滥用之可能。

刑事拘传的特点有:

(1)拘传的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已经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进行讯问,不需要经过拘传程序;

(2)拘传的目的是强制就讯,而不是强制待侦、待诉、待审,因此拘传没有羁押的效力,在讯问后,应当将被拘传人立即放回。

刑事拘传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刑事拘传的适用条件有:

(一)拘传的对象是法律规定或法院认为必须到庭的被告,或者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而作为被告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二)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必须经过传票传唤;

(三)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7条明确规定,执行过程中可以适用拘传措施。但为了防止操作的随意性,对拘传的具体执行方式作了限制性规定:“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

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捺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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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03日 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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