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质量鉴定的依据是什么?一、施工质量鉴定?建筑工程质量鉴定一般发生在建设单位之间或者开发商与建设单位之间的民事纠纷中。一般情况下,发现或怀疑施工质量问题的情况有三种:一是施工过程中监理人或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在竣工验收中发现问题。二是建设单位起诉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建设单位反诉建设单位涉嫌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三是购房人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
施工质量鉴定属于现状检验,鉴定人员不参与施工过程,不能直接对检验审批和分项工程进行评估。由于检测方法的限制,相当一部分检测项目不能通过事后的检测方法进行评审。因此,施工验收资料是重要的鉴定依据。问题是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往往是合格的,甚至是优秀的。如何判断验收数据的真实性成为鉴定的关键。从工程实践来看,如果所有的验收资料都不能通过验收,那么几乎不可能认定一个项目完全合格。估价人员接受委托时,原告、被告最好在竣工资料中确认无异议部分,尽量缩小对方法质量的异议范围,双方商定检验方法。
对于简单的施工质量评定,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应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分别对竣工内容进行评定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的鉴定,以确定其是否合格。
按照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进行施工质量鉴定时,也要注意鉴定的及时性。”“模式质量验收标准”未规定该标准在竣工后适用的时间。一般认为,应在投入使用前进行。然而,许多质量纠纷发生后,一段时间的使用。此外,由于争议,未完工的工程被拖延了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了正常工程从竣工到验收的时间间隔。在这种情况下,您需要知道哪些指标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改变。钢筋间距、构件尺寸、混凝土蜂窝等几何量一般不随时间变化;混凝土、钢筋、砂浆等材料的强度短时间内变化不大;砌体和混凝土的裂缝不发生变化。钢筋锈蚀(屋面未完成,油漆层未做)与时间有很大关系。二是规划、勘察设计质量鉴定规划、勘察设计质量鉴定发生在业主或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之间的民事纠纷中。勘察设计质量问题一般难以直接发现,通常是由产品质量、工程事故等其他问题引起的。
规划勘察设计质量的评价依据是现行国家设计规范和勘察规范。与工程质量鉴定不同,勘察设计质量鉴定结果不能得出一般性结论,只有不符合规范的内容才能逐一列出,包括强制性规定和一般性规定。
勘察设计过程中的规范、施工图审查、消防审查、规划审查等,都是在正式采用设计补图前进行的,属于事前检查,旨在提高设计质量。评审单位将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的内容反馈给原设计单位进行整改,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和建设性。设计单位无需为设计不足承担责任。规划勘察设计质量评价是一种问责制。虽然它们依据的是相同的国家设计规范,但在具体规定的掌握上应该有一定的差异。规划、勘察、设计图纸审查。除了完全符合强制性规定外,为了提高设计质量,也可以对建议的规定进行严格要求;但对于司法鉴定,如果没有明显违反设计规范,则不应视为过错。第三,成品质量鉴定一般发生在开发商与商品房购房者之间的民事纠纷中。虽然居民发现的房屋质量问题大多是从建筑质量开始的,特别是外观质量,如屋顶渗漏、油漆层脱落等,但房屋质量不仅关系到建筑质量,还关系到勘察设计质量。
成品质量的司法鉴定需要分析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确定责任人。成品质量涉及勘察、设计、施工、管理等多个方面,找出具体原因已成为鉴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应执行《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j144-90)和《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tn50292-1999),但不执行《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从表面上看,施工质量缺陷可能是施工的原因,但由于施工项目由建设单位(业主)、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地勘单位、物资供应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参与,任何一方的过错都可能造成施工质量缺陷。识别的一般方法。本项目的目的是核实估价对象的基本事实。方法包括:(1)核对地勘报告;(2)核对设计图纸;(3)核对影响安全指标的施工质量(如混凝土强度、砌体强度、钢筋检测、构件截面尺寸复核、主体结构布置调查等);
(4)调查工程建设管理与变更信息调查。
2。识别所需的数据。提供的鉴定资料包括:(1)工程设计资料(包括所有修改和变更);(2)施工验收资料(试验资料、试验报告、施工日记、分部分项检验资料);(3)地质资料;
(4)监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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