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彦朝、刘银川抢夺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08:31:23 419 人看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丰刑初字第0142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彦朝,男,1988年6月10日出生于河北省霸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霸州市康仙庄城南村。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6年7月7日被羁押,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银川,男,1988年7月5日出生于河北省霸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霸州市康仙庄城南村。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6年7月7日被羁押,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6)第1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彦朝、刘银川犯抢夺罪,于200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陈彦朝、刘银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6年7月7日21时许,被告人陈彦朝、刘银川在本市丰台区成寿寺车站西侧,趁人不备,将被害人李叡提包夺走,内有人民币1146元、诺基亚8210型移动电话1部及钱包1个,物品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510元。后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彦朝、刘银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叡陈述、证人赵秀金证言、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彦朝、刘银川无视国家法律,公然夺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彦朝、刘银川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彦朝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银川能够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彦朝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7日起至2007年1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银川犯抢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7日起至2006年11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胡春生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妍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扩展阅读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13日 16:0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刘晓磊抢劫、抢夺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7)穗中法刑二终字第272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晓磊,又名朱磊,男,21岁,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南阳市,文化程度中专,住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均自报)。因涉嫌抢夺于2006年8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晓磊犯抢劫罪、抢夺罪一案,于2007年2月28日作出(2007)天法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晓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2005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晓磊在本市天河区新塘迎宾街一间无名网吧内,趁被害人储静上网不备之机,抢走其放在电脑桌上的新少年时代牌K700型手机(价值人民
    2023-06-11
    462人看过
  • 陈平年抢夺案
    有期徒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501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平年,化名陈七阳,男,27岁,出生地湖南省衡南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衡南县(以上基本情况均自报)。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4年4月5日被羁押,同月30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平年犯抢夺罪一案,于2004年8月2日作出(2004)越法刑初字第71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平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4年4月5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陈平年在本市环市西路广州市火车站东广场34路公共汽车站,乘坐在未开动的34路公共汽车上靠窗的位置的被害人王保君使用移动电话机不备,从车窗外伸手将被害人王保君手中的
    2023-06-11
    197人看过
  • 陈小群抢夺案
    有期徒刑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5)三亚刑终字第44号原公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小群,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于海南省屯昌县,汉族,小学文化,住三亚市供电公司宿舍C栋304房,原系市供电公司保安。2005年6月22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审理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小群犯抢夺罪一案,于2005年10月17日作出(2005)城刑初字第32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小群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5年6月21日晚10时许,被告人陈小群因没钱花而产生作案的念头,为方便作案,陈小群回到宿舍换了一件深蓝色的上衣,并在裤袋中装了一件岛服上衣,准备作案后更换。当晚10时30分,陈小群到市
    2023-06-11
    220人看过
  • 陈昌锻、陈昌勃抢夺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佛刑二终字第116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昌锻(自报),男,1980年1月5日出生于广东省阳山县七拱镇,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广东省阳山县七拱镇潭村155号。2002年7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原佛山市石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5年9月21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强制戒毒,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昌勃(自报),男,1981年11月22日出生于广东省阳山县七拱镇,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广东省阳山县七拱镇潭村155号。2004年10月10日因犯抢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5年9月21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强制戒毒,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3-06-11
    258人看过
  • 杨果、宋良朝、刘均华抢劫案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路刑初字第540号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果,又名杨光辉,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安岳县周礼镇海棠村10组。被告人宋良朝,男,197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安岳县南勋乡红山村6组。被告人刘均华,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安岳县南勋乡红山村6组。上列三被告人均因涉嫌抢劫于2006年5月2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6)6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果、宋良朝、刘均华犯抢劫罪,于200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
    2023-06-11
    380人看过
  • 刘传蓉、王群抢夺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佛刑终字第560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传蓉(自报),又名黄鹤,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于江西省万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西省万安县建丰乡湖丘六村。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4年4月15日被羁押,2004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群(自报),男,1985年5月23日出生于江西省万安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西省万安县五丰乡中洲村。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4年4月15日被羁押,2004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传蓉、王群犯抢夺罪一案,于2004年8月16日作出(2004)顺刑初字第121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传蓉、王群不服,
    2023-06-11
    166人看过
  • 刘强、秦箭益抢夺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穗中法刑二终字第578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强,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方城县,汉族,文盲,住河南省方城县(以上均为自报)。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6年3月21日被羁押,同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秦箭益,化名秦建林,男,1985年2月1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灵川县大圩镇茯荔村委上茯荔村五队170号。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6年3月21日被羁押,同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强、秦箭益犯抢夺罪一案,于2006年7月12日作出(2006)荔法刑初字第60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强不服,提出
    2023-06-11
    139人看过
  • 刘胜荣、黄生抢夺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穗中法刑二终字第594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胜荣,绰号“小龙”,男,1985年10月出生,汉族,河南省平顶山市人,住平顶山市宝丰县(以上均为自报)。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6年2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黄生,曾用名黄森,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于江西省兴国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兴国县鼎龙乡田溪村大长组20号。2005年11月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6年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6年2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胜荣、黄生犯抢夺罪一案,于2006年7月
    2023-06-11
    439人看过
  • 李彬、刘书安抢夺案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3)原刑初字第94号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彬,男,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原阳县城关镇米庄村。因涉嫌抢夺于2002年7月27日被拘留,2002年8月22日被逮捕。现押原阳县看守所。辩护人崔宁,新乡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书安,曾用名刘安文,男,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原阳县城关镇宣化寨村。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5月8日被原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1997年8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于2002年8月4日被拘留,2002年8月22日被逮捕。现押原阳县看守所。辩护人崔荣文,新乡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原检公刑诉(200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彬、刘书安犯抢夺罪,于2003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
    2023-06-11
    278人看过
  • 马利伟、刘元抢夺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大刑初字第0025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利伟,男,198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新乐市,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新乐市承安镇西五楼村南北大街东26排3号。因涉嫌抢夺2006年10月31日被羁押,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被告人刘元,男,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新乐市,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新乐市承安镇东五楼村四区21号。因涉嫌抢夺2006年10月31日被羁押,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2007)第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利伟、刘元犯抢夺罪,于2007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马利伟、刘元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
    2023-06-11
    453人看过
  • 王云、陈俊盛抢夺案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1)海中法刑终字第102号原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云,男,1979年4月16日生,汉族,海南省万宁市人,小学文化程度,家住万宁市北坡镇保定村委会下山后村,捕前住海口市海甸岛一庙11号。因涉嫌抢夺罪于2001年5月19日被抓获,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俊盛,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万宁市人,初中文化,家住万宁市北坡镇红光管区小芒村,捕前住琼山市府城镇城东小学大院。因涉嫌抢夺罪于2001年5月19日被抓获,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云、陈俊盛犯抢夺罪一案,于2001年9月4日作出(2001)新刑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云、陈俊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
    2023-06-11
    483人看过
  • 梁艺、陈锋抢夺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佛刑二终字第317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艺(自报),男,1985年10月7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桂平市金田镇西街245号。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6年4月22日被羁押;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锋(自报),男,1986年1月2日出生,广东省罗定市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罗定市加益镇清水旧屋39号。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6年4月22日被羁押;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艺、陈锋犯抢夺罪一案,于2006年7月31日作出(2006)南刑初字第146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梁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
    2023-06-11
    490人看过
  • 白月伟、刘玉刚抢夺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朝刑初字第0188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月伟,男,1987年7月7日出生于河北省宣化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7年3月1日被羁押,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王丽莉,北京市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玉刚,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略)。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7年3月1日被羁押,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张生贵,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7)1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月伟、刘玉刚犯抢夺罪,于2007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白月伟、刘玉刚自愿认罪,并经公诉机关以及被告人白月伟及其辩护
    2023-06-11
    97人看过
  • 伍彦弢、熊泉、谢雪平、刘凯抢劫一案
    原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伍彦弢,男,1988年12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宁都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宁都县梅江镇解放路102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8年12月12日被羁押,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小林,宁都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泉,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于江西省宁都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宁都县梅江镇新庄209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8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雪平,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宁都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宁都县梅江镇富当塘53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8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凯(曾用名“刘志强”)
    2023-06-11
    252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重磅打虎!刘彦平被查!
      香港在线咨询 2023-11-10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12日消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安全部纪检监察组原组长刘彦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 抢夺罪立案初期多长时间,抢夺几天立案,抢夺案件终
      福建在线咨询 2021-11-24
      抢劫罪的立案时间一般为三天。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控告人。
    • 抢夺和抢劫的解释朝阳区有区别吗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7-17
      关于抢夺和抢劫的解释朝阳区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1、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而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使他人来不及反抗; 2、抢劫罪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而抢夺罪只侵犯了财产权利; 3、抢劫罪对财物的数额没有要求,而构成抢夺罪要求抢夺的财物数额较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
    • 四川抢夺立案标准,2023最新规定是什么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1-27
      四川抢夺立案标准: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成立犯罪。
    • 抢夺银行令多少年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12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