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确定我省执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六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六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三、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四、诈骗数额接近“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捐助、社会保险、教育、征地、拆迁等专项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或者使用诈骗的款项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五)多次诈骗的;(六)曾因诈骗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的;(七)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八)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具有上述(一)、(二)、(三)、(七)、(八)情形之一的,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五、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意见第一、二、三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上述(一)、(二)、(三)、(七)、(八)情形之一的,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诈骗罪司法解释规定是什么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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