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08:43:17 134 人看过

第一条为了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下列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收入:

(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与计划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与计划(物价)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附加。

事业单位因提供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罚没收入,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执行处罚的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取得的罚没款和没收物品的折价收入。

第五条违反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设置罚没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条违反规定,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范围、标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七条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机关已经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或者标准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八条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九条违反《收费许可证》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十条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违反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收缴罚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二条不履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职责,应收不收、应罚不罚,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十三条不按照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管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四条不按照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入国库或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不按照规定将罚没收入上缴国库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违反规定,擅自开设银行帐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截留、挪用、坐收坐支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违反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用于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或者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挥霍浪费或者有其他超标准支出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八条不按照规定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和收支决算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九条不按照预算和批准的收支计划核拨财政资金,贻误核拨对象正常工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二十条对坚持原则抵制违法违纪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打击报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实施行政处分的权限以及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10:4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国务院相关文章
  • 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已被修正]
    发文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文号:晋政发第61号发布日期:1995-3-30执行日期:1995-3-30失效日期:1997-11-14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管理,制止乱收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用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收费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和资源管理,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开具的收款凭证适用本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征收各种基金、无偿社会集资,注册登记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的会费收据,以及单位往来和单位内部结算凭证的管理也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下简称收费票据),是指收费单位按规定收取费用时向付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第四条财政部门是收费票据的制定、发放、监督、管理机关。各收费单位收费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票据除国家统一规定外,由省财政部门统一规定样式。
    2023-06-06
    313人看过
  • 关于印发《东莞市非经营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车辆通行费的收缴第三章车辆通行费的支出范围第四章资金的拨付第五章计划、报表的编报和决算批复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非经营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东莞市人民政府二○○五年五月十六日东莞市非经营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非经营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管理,根据《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广东省非经营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及《广东省非经营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结合我市路桥收费站点调整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东莞市辖区内非经营性收费站。第三条江南大桥收费站(以下简称省管收费站)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全额纳入省财政专户,其他非经营性收费站收取(以下简称市管收费站)的公路车辆
    2023-06-08
    99人看过
  • 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
    法律综合知识
    服务名称:
    2023-12-01
    61人看过
  • 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2-1-25【实施日期】2002-2-1【发布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文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1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简化建设项目报建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投资环境,根据《成都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五城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单位(含外资企业)和个人,均应一站式交纳下列费用:(一)建设项目报建费(以下简称报建费)1、特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包含原收取的
    2023-06-10
    179人看过
  • 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
    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保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建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收费清理改革工作部署,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5年1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暂停征收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见附件)。二、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收取的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包括经营服务性质的收费)。三、取消和暂停征收上述收费后,有关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
    2023-06-12
    465人看过
  • 甘肃省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甘肃省对外开放办公室发布文号: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对外开放和引进外资,维护外资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财政、物价等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和《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关联法规:第三条凡涉及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审批、登记制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中介组织向外商投资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是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中央和省两级审批确立的收费。规定由省级审批的,必须经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在依法向外商投资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时,收费单位必须执行“两证一书一票一卡”制度,持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和《进企业收费审批通
    2023-06-13
    91人看过
  • 税收行政管理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第八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
    2023-06-23
    355人看过
  • 江苏省土地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江苏省土地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已经1999年8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土地资源,严肃行政纪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土地管理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前款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分,下同)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条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根据非法占用土地的面积和其他情节,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下列处分:(一)占用耕地0.2公顷以下,或者蔬菜地0.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土地0.7公顷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二)占用耕地0.2公顷以上0.7公顷以下,或者蔬菜地0.1公顷以
    2023-06-10
    68人看过
  • 规定和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问题有哪些
    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碍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但不足以刑事处罚的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碍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处罚不够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属于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公安机关怎么处罚属于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23-08-08
    179人看过
  •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存在哪些问题
    【行政收费】行政收费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实行“财政部门审批项目,价格部门审批收费标准”的管理体制。这一管理制度在实际执行中存在诸多漏洞,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行政收费资金来源的不合理。一是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是统一的。现行制度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管理权划分为两个部门,人为地将收费项目管理和收费标准管理的内在关系割裂开来。因此,管理部门不能从全局高度对行政收费实行宏观调控,从而加剧了相互之间的争吵,弱化了管理,未能保证行政收费资金来源的合理性。二是不同部门在收费管理上的定位不同,分析处理问题的出发点不同,对收费项目的审批原则和收费标准的把握力度也不同,让接收单位乘虚而入。接收单位的一些行政性收费,中央不能批准,往往分散到地方审批,一个部门的行政性收费,另一个部门不能批准,很难解决行政性收费资金来源不合理的问题由于缺乏政府管理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收费效率低下。三是实行“财政部门审批项目、
    2023-05-08
    103人看过
  • 违反私自收费规定的行为
    违反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将由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撤销其收费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法所得退还缴费者,不能退还的,没收上缴财政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分别处予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收费许可证察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中介工作人员私自收费的处理中介业务员不得私自收费,私自收费属于违法问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公司当中工作最为重要的就是做好公司分配给自己的任务之后可以领取到工资以及其他福利,而除此之外是不可以随意的收取他人财物,可能会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罪、嫌职务侵占罪等罪名。《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撤销其收费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法所得退还缴费者,不能退还的,没收上缴财政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分别处予一千元以
    2023-07-10
    475人看过
  • 江苏省企业职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
    江苏省劳动厅江苏省财政厅苏财社[1997]136号苏劳[1997]87号各市、县(市)财政局、劳动局、社保局、省农垦总公司:现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制定的《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各地要抓紧时间对历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及滚存结余进行清查核实(清查办法另文下达),并将核实后的滚存结余金额,划缴同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收支两条钱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利益,保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增值,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企业和职
    2023-06-05
    187人看过
  •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政处罚由谁决定
    一、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政处罚由谁决定1、使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发票管理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2、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当立案查处。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二、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有哪些1、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对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
    2023-06-19
    67人看过
  • 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处罚
    一、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处罚《行政强制法》在第六章用8个条款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以及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行政强制法》的行为设定了需要承担的行政责任、赔偿责任及刑事责任,以保障该法的有效实施。二、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强制法行为1、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2、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3、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4、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三、违反行政强制法构成犯罪后果行政强制法第68条第2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违宪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者单纯否定性
    2023-06-19
    238人看过
换一批
#国家机关组织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国务院
    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 更多>

    #国务院
    相关咨询
    • 行政处罚罚没收入和罚款收入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12
      罚没收入,是指执法、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违章者实施经济罚款的款项、没收的赃款和赃物变价款。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以上财政部门的规定行使其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两个不是同一概念哦,前者是以违法违章者为依据;后者是收取费用为前提。
    • 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有什么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7-08
      关于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水法规(以下简称水法规)的贯彻实施,使违反水法规行为(或称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水事违法案件和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案件。 地、市、州、盟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 违反行政处罚规定,可以消除行政处罚吗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7-15
      在公安机关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档案是没有办法消除的,因为按照规定,这些资料要存档备查。不过,也不要担心,这不是犯罪记录,不会影响今后生活的,只有你再次违法犯罪时,司法机关才会调取这些资料。《犯罪记录信息管理及查询》犯罪记录信息的管理机关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关于升学、入伍、就业等资格、条件进行。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提供信息,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伪造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
    • 规定和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问题有哪些
      安徽在线咨询 2021-11-17
      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碍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但不足以刑事处罚的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碍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处罚不够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税收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的规定有什么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15
      1、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的相关资料是:依照法律规定,所有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都可以申请复议。 2、相关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