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局,各有关企业主管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劳动处: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委、市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本市国有小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7〕50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部分市属中小型工业企业划转到区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9〕30号)精神,积极稳妥地做好部分市属中小型工业企业劳动保障管理的交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此次交接工作涉及的企业、地区为市经委(99)京经中小字第192号文件规定的范围。
二、划转企业归区(县)管理后,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如在划转过程中,法人发生变更,应相应变更劳动合同。
三、划转企业的计划与工资工作由其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对原实行工资总量控制办法的企业,1999年工资总额基数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协商有关部门核定后,移交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管理。
四、劳动统计工作由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市里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五、企业划转后新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的,到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划转企业招工农转非工作按照原有政策口径由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有关单调工人进京的申报工作,由划转企业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六、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自2000年1月1日起,划转企业将其使用外地人员的申报计划报送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由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汇总后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由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办理。
七、划转企业建再就业服务中心并享受“三三制”资金补助的,由企业所在局、总公司将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拨付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全额(未发放部分)拨付到企业,以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
划转企业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及下岗职工人数在划转之日的次月起由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统计,按规定时间上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并确保现有下岗职工60%再就业率的完成。
划转企业新建再就业服务中心和申请新增下岗职工人数或申请第二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补助的,由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上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划转企业已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应将其仍在中心的下岗职工的《下岗证》收回,并按所在区(县)的编号重新办理《下岗证》。正在审批中的企业,主管部门接到市劳动、财政部门的批复后,应将批复企业及时通知划转区、县,并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划转到企业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
八、划转企业的养老保险基金缴拨及个人帐户管理工作自划转之日的次月起交由区(县)进行管理。企业划转前欠缴、借支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其原主管部门负责收缴后,上缴市社保中心。划转后,为确保不出现拖欠退休人员养老金问题,企业基本养老金自筹部分有困难的,应按有关规定提出借支自筹养老金部分的申请,由其上级单位出据担保,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经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借支退休费。
划转企业的失业保险工作自划转之日的次月起交由区(县)进行管理。企业划转前欠缴、借支的失业保险基金,由其原主管部门负责收缴后,上缴市社保中心。
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在区(县)缴拨的,其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由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
九、市劳动行政部门将划转企业的职工人数从局、总公司的基数中调整到该企业所在区(县),重新测算职工基数和死亡指标。从6月1日起,划转企业发生的事故统计登记在企业所属区(县)。
原由企业申报已经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仍然有效。
十、本通知有关问题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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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20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局:根据财政部、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财社字〔1998〕94号和劳社部发〔1998〕8号文件精神,现对《北京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1.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在银行开设专门帐户,对政府统一拨付和企业自行筹集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进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2.企业负担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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