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缺失及完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21:16:11 499 人看过

【论文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正式建立。该法自实施以来,在限制国家权力滥用,保障人权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及司法机关公正执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生活的发展和变迁,这部十多年前制订的法律,已经越来越落后于国家目前的社会状况,并日益暴露出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突出表现在:赔偿范围窄,赔偿金额低,赔偿程序欠合理等,对国家赔偿法的修改与完善可谓势在必行。鉴于此,笔者从国家赔偿法实施困难的原因分析入手,试对国家赔偿法做一梳理,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国家赔偿法缺失完善

前言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责任并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是国家对人民塑造责任政府的庄严承诺。国家赔偿法是一部人权保障法,在立法理念上更加彰显了社会公正,它是国家对公民权利保护日益完善的标志,对于促进国家机关完善自我约束机制,提高国家管理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以有官方媒体评价,国家赔偿法不仅仅是一部法律,它更是社会发展的象征,凝聚着法学家们的思考与努力,也承载着老百姓对司法公正的期盼。[1]然而,在肯定这部法律在制度层面所起到的积极意义的同时,我们更应清醒地意识到国家赔偿法在实践中逐渐凸显的缺陷。

第一章国家赔偿法在实践中难以发挥真正作用的原因分析

从十几年的实施情况看,我国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制定颁布的国家赔偿法着实在诸多层面令人担忧,甚至有人尖刻地说:《国家赔偿法》已成为口惠而实不至,可望而不可及的摆设和花瓶。[2]笔者认为,国家赔偿法之所以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其本身的不完善是直接原因,我国民众中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是根本原因,它的存在导致了国家赔偿制度赖以良好运行的法制文化环境的缺乏。

1.1国家赔偿法本身的不完善,是其实施难的直接原因

关于现行国家赔偿法的缺陷,笔者将在后两章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详细论述,在此不占篇幅。

1.2传统观念对我国民众的影响导致国家赔偿法制环境的缺乏

在率先建立国家赔偿制度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国家赔偿是建立在社会契约思想基础上的,人民将权利让于国家,目的是为了换取更有秩序的团体生活,国家如果有负所托,而滥用这种让与的权利(表现为作为其代表的官吏的滥用职权),就必须对人民负责。这一社会契约思想把国家从神圣祭坛中驱赶下来,为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而中国的传统观念与西方国家这种民权至上的思维理念有着巨大差别。在中国,二千多年来的历史积淀,儒家思想渗透政治、文化、经济等各个方面,家国一体的政治哲学,宣扬国家永远居主宰地位,个人永远处于附属地位,国家对被损害的个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国家赔偿制度在中国的建立是近十年才有的事,而其实施情况也未引起足够的重视。直到近些年,在媒体对几起大案的宣传下,才使各种问题逐渐浮出水面。杨振山教授毫不违言地指出,在中国,草民的心态和专制情结使受害者不敢轻言赔偿。[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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