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6:12:11 201 人看过

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以及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是指依照一定的标准对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刑事诉讼进行的划分。

在理论上一般对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采取两种划分标准:

一是以刑事诉讼所维护的社会制度和阶级利益为标准,即以刑事诉讼的阶级本质为标准,以此标准,可以将刑事诉讼划分为奴隶社会的刑事诉讼、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资本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

二是以刑事诉讼的一些表面特征为标准,即以诉讼由谁提起、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法官在诉讼中的职能、案件审理的方式等为标准。以此标准,可以将刑事诉讼划分为弹劾式诉讼、纠问式诉讼和混合式诉讼。为了论述的方便,学者间多将第一种称为刑事诉讼阶级本质的历史类型,将第二种称为刑事诉讼结构形式的历史类型。

一般来讲,刑事诉讼阶级本质的历史类型和刑事诉讼结构形式的历史类型基本上是一致的,就是说,有什么样的刑事诉讼本质,也就有什么样的与其相适应的刑事诉讼形式,比如奴隶制社会的刑事诉讼采取的是弹劾式刑事诉讼形式,封建专制时期的刑事诉讼采取的是纠问式的刑事诉讼形式,资本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采取的是混合式的刑事诉讼形式。但是,也应该看到,刑事诉讼的本质类型同结构形式有时也并不是完全一致的。

一方面,在同一种社会形态的刑事诉讼制度中,其结构形式可能不同。从古代来讲,西方国家较晚进入封建专制时期,因此纠问式诉讼形式出现得也就比较晚,在封建割据时期仍然沿用奴隶社会的弹劾式的诉讼形式,而我国自秦朝即进入封建专制时期,纠问式诉讼形式也就很早形成了。从现代来讲,虽然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同属资本主义国家,在诉讼形式上却有职权主义的诉讼形式和当事人主义的诉讼形式之分;

另一方面,不同社会形态国家的刑事诉讼的结构形式却可以有互相借鉴之处,这一现象在当代表现得尤为明显,虽然从总体上可以将当代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分成资本主义的刑事诉讼和社会主义的刑事诉讼两种,但在结构形式上却有许多相似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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