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普斯金铝业有限公司因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其一系列外观设计专利所作出的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斯金公司系98325657.8号名称为“异型铝框条8604”(简称“8604”)等三十五项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公司等单位和个人,于2002年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认为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之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审查,依据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所认定的事实,认为一个产品在一段时间内只能有一个型号,**斯金公司在申请日之前销售过该型号的产品,认为该系列专利产品在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销售,于2003年作出无效决定,宣告该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斯金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一中院维持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
二审审理中,**斯金公司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及**公司之间争议的焦点在于专利申请日前公开销售的是否一定就是专利产品,即该型号对应的产品形状是否可以唯一地确定为本案争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形状。专利复审委员会和一审法院均将本案与其他11起案件进行了合并审理,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审理中还根据依职权调查原则,采信了**公司于口审后提交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对于满园经营部业主、骆*涛提交的有利于**斯金公司的证据则一律不予采信。
本案的关键在于对满园经营部业主、骆*涛提交的有利于**斯金公司的证据应否予以采纳?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该证据是散图且未标注日期,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进行了审理,但未予采信。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审查程序之后的行政诉讼程序中,无效请求人提出的新证据,原则上不应接受并认定,无效请求人可以依据新证据重新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但是专利权被宣告或判定无效后,专利权人在后续程序中提出的并有可能导致案件改判的新证据,应予接受并认定,此时应撤消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并责令其重新审查。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不仅违反了《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而且会严重损害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对**斯金公司显失公平。二审法院在对该证据的来源、提交的方式、出现的时间,与其它证据的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本行业的常识惯例,**斯金公司以往申请专利的经历和经验等方面进行了综合审查,确认该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应予采信。
最终,判决撤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行初字第42号行政判决;撤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5531号无效决定;维持98325657.8号“异型铝框条8604”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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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从字面上是指专有的权利和利益。“专利”一词来源于拉丁语Litterae patentes,意为公开的信件或公共文献,是中世纪的君主用来颁布某种特权的证明,后来指英国国王亲自签署的独占权利证书。 专利在现代一般是由政府机关或者代表若干国...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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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申请俄罗斯专利?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3-091.双方签署委托协议; 2.专利代理人撰写申请文件并内部质检; 3.俄罗斯代理人翻译申请文件并内部质检; 4.客户确认; 5.俄罗斯代理人递交专利申请; 6.专利公布; 7.俄罗斯专利局审查; 8.俄罗斯专利局做出审查决定; 9.缴纳授权费用并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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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厅能审专利无效案吗?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30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及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做出的行政决定,主要是代表国家和地方政府在行使管理职能,在被管理者对行政决定不服时,都可能引发与管理者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对中国专利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以及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而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变更行政决定的专利纠纷案件,我们统称为专利行政纠纷案件。所以,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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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的纠纷怎么解决湖北在线咨询 2023-12-23应对专利无效的方式为: 1.若尚未做出无效决定的,当事人可以收集相关证据,推翻无效主张,经专利行政部门认可的,就不会被认定无效; 2.若已经被认定无效的,当事人不服无效决定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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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纠纷是属于行政判决案件吗北京在线咨询 2023-07-19是,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应当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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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纠纷案件可以专利局进行复议吗河南在线咨询 2022-11-22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不能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