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抢注不正当竞争指的是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市场参与者采取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等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去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破坏他人的竞争优势,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市场经济是以利益最大化为内在驱动力,通过供求、价格、竞争等市场机制配置社会资源和引导社会经济运行的经济体制模式。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构成要素,是市场经济活力的源泉。在市场中,鼓励符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手段的正当竞争。但是在市场竞争中,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一些经营者和其他的参与市场参与者违反诚信公平等原则,违反法律规定,采取不正当的方式进行竞争,如商业毁谤、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是对正当竞争行为的违反和侵害,不正当竞争行为,会损害其他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依据我国1993年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都依法规制,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处罚。当然随着经济的发展,如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互联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成为当前不正当竞争中的一大难题。当前《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难以适应当前市场竞争环境,需要进行修改。
一、提供了更多的司法救济可能性
把好商标授权的第一道门槛
实际上,我国法律对于职业商标抢注人的商标注册行为一直持否定的态度,也有大量对于此类人员申请注册的商标不予注册的案例。对于恶意抢注行为呈现高发的态势,商标局、人民法院都作出了严厉的打压式裁定、判决。
例如,2017年9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副局长崔守东对媒体透露,针对长期以来恶意抢注现象屡禁不绝的问题,我国拟建立恶意注册嫌疑人名单数据库,并将对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进行定点突破。
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在第四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所指出:“充分利用现有法律手段,坚决遏制恶意抢注商标行为,有效规范商标注册秩序。根据商标注册应有真实使用意图的精神,探索使用商标法第四条,制止申请人囤积商标。”
乔万里认为,对于抢注商标恶意投诉的行为,首先应完善制度上的缺陷,加强事先防范,在商标注册环节严格把关;其次加大惩罚机制,强化对恶意商标的清理整治;另外,实际权利人也要提高意识,不要给不法分子留下了钻空子的机会。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也认为,应完善相关规则,将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的有益经验上升到司法解释中,形成确定性规则;其次,在商标授权确权环节上,行政机关应与司法机关相衔接,对抢注商标恶意投诉行为予以打击;建立数据库,把一些已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发现有恶意注册“前科”行为的企业或个人,纳入“黑名单”。
“此外,也可以尝试实现各方数据互通——国家商标局在审查商标申请、无效时,可以结合电商平台数据,及时阻止恶意商标的注册行为;司法机关在审理商标争议案件中,也可利用电商平台数据发现更多证据,及时作出裁判;电商平台亦可通过数据分析,及时对恶意商标及后续的恶意投诉行为进行预测和预警。”
“从制度上看,应当对平台责任作出相应调整,给平台一个相对合理的审核空间,以激励平台去采取遏制此类投机行为的措施。”例如,投诉人存在被认定为恶意投诉的历史,或者进入了平台与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沟通后确立的“黑名单”;平台根据自己设立的大众评审机制可以合理认定该商标存在明显的显著性瑕疵,并已经通过沟通渠道向商标局进行反馈;在上述情况下,平台可以决定不根据投诉要求下架对应商品,除非投诉人可以出具认定侵权成立的司法判决或者行政裁决。
-
抢注商标不正当竞争怎样进行维权
220人看过
-
恶意抢注是不正当竞争吗
441人看过
-
抢注商标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分析与解答
184人看过
-
抢注商标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情形
230人看过
-
反不正当竞争商业标记权力竞争行为是什么
227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概念是什么,反不正当竞争怎么认定?
230人看过
商标抢注通常是指商标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明知已有在先商标或其他在先权利的存在,或具有某种不良动机而注册申请商标的行为。 2019年修订的《商标法》第4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 更多>
-
-
恶意抢注属于不正当竞争吗天津在线咨询 2022-07-21你要考虑的恶意抢注属于不正当竞争吗,首先,“恶意抢注”指的是: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恶意抢注”多发生在以“申请在先”为授权原则、能带来一定经济利益或精神利益的权利领域,故多发生于商标、域名及商号。 关于“恶意抢注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
-
抢注商标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情形有哪些?湖南在线咨询 2023-03-09抢注商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款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予禁止。该条所保护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根据国家工商局
-
侵犯注册商标反不正当竞争怎么处罚?贵州在线咨询 2022-08-09一、假冒注册商标的法律适用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
-
存在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吗?上海在线咨询 2022-08-30《商标法》虽规定经核准公告后才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主体变更的法律效力,但《商标法》并未将之作为转让合同生效的要件。这往往导致转让合同签订后至核准公告前这一时段内,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形成事实和法律上的缺陷。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向商标行政部门提出转让申请后,何时能够予以核准公告已不在其控制之中。而实践中,有的商标注册人在签订转让合同、收取转让费用后,往往怠于行使打击侵权行为的权利,从而使受让人的相关权利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