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在建设项目正式立项时,即将其纳入审计视野,关注其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正式进点时间可安排在即将正式开工前。
2、审计组应在项目现场设立办公场所,与被审计单位建立定期例会制度,参加被审计单位的重要例会,及时了解、掌握项目有关情况,提出审计意见,并且作好会议记录。
3、对中标合同价进行控制,不允许施工现场随意变更设计、增项、减项、扩大工程造价;对工程用料,隐蔽工程进行质量和数量监控,防止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或以次充好。所有隐蔽工程除应有甲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监理人员签字外,还必须有跟踪审计人员签字。
4、审计组成员应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掌握工程进展、变更等真实情况,了解工程建设中涉及的有关技术问题,熟悉工程计量规则及有关费用的测算办法,并且作好相关记录。对各参建单位(包括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实际完成的工作内容、工作数量、工作质量进行核定,开具核定单。
5、审计组应根据跟踪审计实施方案的要求,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组规定的时间和方法报送工程结算资料,并及时确定审计结果:
(1)采用按实结算方式的,必须要求施工企业按照已完成的形象进度,及时报送分部、分项工程的结算资料,予以审计。在较短的时间内做到工程施工完成,工程结算审计基本结束;
(2)采用中标价包干,设计变更、额外工作量签证按实调整结算方式的,必须要求施工企业每月将已发生的设计变更、签证工作量编制变更部分结算,经审计后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组成部分;
(3)采用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方式的,必须要求施工企业对已完成的形象进度上报分部、分项工程的结算资料,经审计后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组成部分;
(4)对于在建工程其他费用的审计,亦应本着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进行审计,并按时做好《审计工作底稿》。
6、审计组应建立《跟踪审计项目台账》,由主审人员负责及时登记审计时间、工作纪实(包括工作内容、审计事实、发现问题、审计意见、整改情况、审计成果。台帐要注重反映量化成果,成为反映跟踪审计全貌的工作日志。
榆林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经2004年7月7日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从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本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使用下列资金的基建、技改、装饰等国家建设项目均应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一)各级财政拨款;
(二)经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确定使用的国有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
(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捐款、赠款;
(四)政府组织或其批准组织的集资、筹资;
(五)以国有资产投资为主的自筹资金;
(六)国债及其他法定国家建设资金。
第三条凡与本市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供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均应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条市审计机关是本市建设项目审计的主管部门,县区审计机关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供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审计,不受管辖范围的限制。
对于列入市级重点项目的审计监督,由市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凡涉市以及所辖县区的重点项目、国债项目、市政工程等国家投资或国家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均为审计机关必审项目。审计机关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建设项目年度审计工作重点。
第六条中省驻榆单位列入地方投资规模和年度投资计划的自筹基建项目,其审计由审批开工的同级审计机关实施。
第七条市审计机关对100万元以上、县级审计机关对5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的资本金的落实、建设资金的筹集及前期准备情况进行开工前审计,各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概算批复后,项目开工前申请实施开工前审计。
第八条审计机关对投资额较大,建设期较长的基本建设项目实行概(预)算执行中期审计。
第九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实行竣工决算审计,其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设计总概(预)算审批、执行情况、调整概算的编制和审批情况;建设规模及投资完成情况;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供等方面招投标和承、发包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情况;
(三)建设项目经济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资本金的落实情况,项目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情况;
(五)建设成本及财务收支和核算情况;
(六)工程结算情况;
(七)建设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及管理情况;
(八)建设项目各种税费的计提和缴纳情况;
(九)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合法情况;
(十)工程决算;
(十一)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合法情况;各项结余资金的情况;
(十二)建设期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投资包干节余的分配情况;
(十三)尾工工程和资金预留情况;
(十四)对建设项目效益进行评审;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涉及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问题、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向政府专题汇报。根据需要对社会关注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管理及建设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计划、建设、财政等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要明确职责、通力协作,对未按规定实施开工前审计的项目不予开工、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项目不予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凡应实行审计监督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在项目经初验后,及时填报《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申报表》,审计机关应及时安排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三条社会中介机构对审计机关必审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通过建设单位委托进行竣工决算审计,但仍须向审计机关申报并同意后方可实施,其审计结论于十五日内报审计机关查证认可后生效。
审计机关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问题的审计查证报告,不能作为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和验收的依据。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审计规范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有特殊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协助审计。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建设单位以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处理、处罚:
(一)未按期履行开工前审计的,依照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六部委《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处以投资额1%以下的罚款。
(二)对未按规定向审计机关申报竣工决算审计而擅自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属于规避或拖延审计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项目管理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投资政策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各项违纪处罚均由建设单位自有资金支付,不得在建设项目成本中列支。
第十六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提出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对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审计机关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
建设项目的设立程序与流程
384人看过
-
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
413人看过
-
建设项目用地审批依据、程序
481人看过
-
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批
96人看过
-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存在的问题
403人看过
-
建筑工程项目类型及说明
67人看过
审计程序是审计工作从开始到结束的整个过程。一般包括三个主要的阶段,即计划阶段、实施审计阶段和审计完成阶段。 主要工作包括: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与被审计单位签订业务约定书;初步评价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确定重要性水平;分析审计风险;... 更多>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工作程序海南在线咨询 2021-12-17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工作程序:招标登记;招标范围见组织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工作班子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编制发售资格预审文件;确定合格投标人;编制发售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接受投标文件;组织评标委员会。
-
建筑工程审计程序的要求是什么,建筑工程审计程序有哪些要求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12随着我国日益成为制造强国,我国的基础建设市场日益壮大,工程审计也随之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审计机构依据法律和财务制度、企业章程制度,以特定的方法和程序对工程项目进行审核检查,那么建筑工程审计程序的要求是什么,建筑工程审计程序有哪些要求?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程序是怎样的河南在线咨询 2022-03-22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公开资格预审文件关键内容;(三)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四)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写资格审查报告;(五)根据资格审查结果,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告知未通过的依据和
-
建设项目选址有何要求?湖北在线咨询 2022-04-10建设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单位总平面规划及有关规划要求,优先选址在现状交通和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区域。特殊地段的建设项目选址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在历史文化风貌街区范围内,应当以旧城更新、整治为主,不得破坏原有历史文化风貌和空间格局,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的,建筑高度、体量、色彩和建筑风格等应当与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二)在湖边、山边、江边等“三边”地区,应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