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尘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发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18:41:27 482 人看过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煤尘防治工作是煤矿“一通三防”管理的重要内容。近年来,一些产煤地区和煤矿企业坚持开展煤尘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全国来看,一些煤矿企业仍然存在对煤尘危害的严重性认识不到位、未引起高度重视,防尘工作体系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有关制度不落实,投入不足、防尘供水系统欠账严重,现场管理不到位、采掘作业场所和回风巷道煤尘积聚严重等问题;同时也存在着相关先进适用技术研究和设备研发滞后的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煤尘防治工作,防范和遏制煤尘事故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1.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煤尘防治工作。要建立煤尘防治机构,完善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人员,明确责任,保证资金投入,形成科学有效的煤尘防治工作管理体系,不断改善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2.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矿井防尘供水系统。在各运输巷与回风巷、皮带斜井与平巷、上下山、各煤仓放煤口和卸载转载点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安设支管和阀门,并根据矿井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改造、健全防尘供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系统的煤矿企业,要停止采掘工作面生产,限期予以解决。煤矿建设项目的煤尘防治系统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强化煤尘源头控制工作。煤矿企业要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对采煤工作面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要对掘进和炮采工作面采取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在煤、岩层中施工各种钻探孔,要采取湿式钻孔,从源头上有效控制煤尘产生。

4.强化捕尘、除尘工作。各矿井在煤尘产生地点要使用孔口捕尘、爆破喷雾等措施捕尘;机采工作面必须使用安装内、外喷雾装置的采煤机,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液压支架和放顶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卸压降柱、擦顶移架或后部放煤时同步喷雾降尘;综掘机内喷雾不能使用时必须使用外喷雾和除尘器;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除尘;在运输系统各转载点应采用声、光、触、磁等自动控制喷雾降尘;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风流净化水幕降尘;掘进工作面应使用湿式除尘风机、湿式除尘器、袋式除尘器以及配套的抽出式伸缩风筒、附壁风筒等除尘。

5.严格控制煤尘爆炸的火源。煤矿企业要加强井下采掘作业现场管理,严格按作业规程要求进行装药和爆破作业,爆破前要冲洗煤壁,严禁违规明火放炮;严把电气设备入井关,严格选用已经取得“MA”标志的电气设备,使用过程中要定期检测,严禁电气设备失爆;对井下不符合阻燃防爆要求和管理规定的输送皮带、电缆等材料和机电设备要立即更换。

6.抓好隔爆措施的落实。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制定并实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设置水棚或岩粉棚,且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煤尘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或岩粉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或冲洗沉积煤尘,定期撒布岩粉,定期对主要大巷刷浆。

7.定期开展测尘工作。煤矿企业必须配备足够的煤尘检测仪表,按国家规定对生产性粉尘定期进行监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浓度和危害,将检测数据纳入日报表管理范围,保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8.坚持使用个体防护用品。煤矿企业要按照规定配备个体劳动防护用品,要加强现场管理,督促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自觉佩戴防尘个体劳动保护用品。

9.重视煤炭洗选系统煤尘防治工作。煤矿企业要建立煤炭洗选系统煤尘防治工作责任制度并抓好落实,在地面筛分厂、破碎车间、带式输送机走廊、转载点等地点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坚持洗选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使用除尘器除尘,全面抓好煤尘防治工作。

10.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相关文件规定,真正把煤尘防治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范畴,掌握煤矿企业在煤尘防治工作方面的基本情况,解决煤矿生产过程中的煤尘防治问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国家监察职责,发现煤矿企业在煤尘防治方面存在问题时,要立即责令整改,直至停产整顿;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辖区煤矿实际情况,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尽快研究制定强化煤尘管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并指导和监督煤矿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本通知及时转发到辖区内所有煤矿。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八年九月五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17日 01:5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劳动保护相关文章
  •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煤矿安全监
    发文单位: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文号:渝煤安监职防字〔2007〕294号发布日期:2007-12-6执行日期:2007-12-6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为了认真宣传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普及煤矿职业卫生知识,规范重庆市煤矿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促进煤矿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和《重庆市卫生局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渝卫[2007]1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重庆煤矿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培训工作实际,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了《煤矿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将此文转发给辖区内各煤矿企业和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并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
    2023-06-06
    392人看过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编制《安全生产重点推广技术目录》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协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推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将在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实用技术优选的基础上,编制《安全生产重点推广技术目录》(以下简称《推广目录》)。现就《推广目录》编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推广目录》编制的目的编制《推广目录》是贯彻《决定》,引导、鼓励和支持企业采用先进、实用技术,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管理水平,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推广目录》的编制将采用有关单位审查推荐、专家论证优选
    2023-06-09
    369人看过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
    《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局长王显政二○○五年一月六日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控制国有煤矿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有煤矿(包括国有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矿井,以下统称煤矿)必须设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瓦斯治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治理资金。煤矿主要负责人是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煤矿总工程师对瓦斯治理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治理瓦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资金的安排使用。煤矿分管安全工作的行政副职对瓦斯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其他行政副职负责分管领域内瓦斯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实。煤矿值班负责人对当天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掌握当班下井人数,发现瓦斯隐患必须立即
    2023-04-24
    123人看过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传贯彻《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以下简称《基本规范》),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基本规范》的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基本规范》的重要意义《基本规范》是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在总结近年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全面规范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行业标准。《基本规范》的发布实施,对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基本规范》采用了国际通用的策划、实施、检查、改进动态循环的现代安全管理模式,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机构、安全投入、安全管理制度、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
    2023-06-05
    151人看过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分办法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9〕8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尾矿库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见附件1、2、3、4,请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上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尽快制定本地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合理划分考评职能,制定具体评定办法,完善评定程序;成立标准化领导和技术指导机构,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和技术支持;分别在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小型露天采石场中各选择3家以上单位开展安全标准化试点工作;
    2023-06-05
    117人看过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大部分地区、部门和单位,能够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及时报送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但是,仍有少数单位存在较大、重大事故迟报、漏报,事故信息要素不完整,事故跟踪不及时等问题,特别是部分单位对重大涉险事故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反应不灵敏,报送不及时,甚至漏报,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事故处置工作带来影响。为确保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有效地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通知如下:一、积极采取措施,完善事故报告方式,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时效性各单位接到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涉险事故报告后,无论事故情况是否完整,事故性质是否明确,要立即逐
    2023-06-05
    217人看过
  •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举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班的通知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进一步提高煤矿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律意识和管理水平,促进煤矿安全形势的稳定好转,根据日前在青岛召开的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座谈会精神,以及部分省局、煤矿企业提出的对高层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进行集中培训的申请,经研究决定,委托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校区)安全技术培训中心举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培训主要内容1.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任务和对策;2.《安全生产法》及煤矿安全法律法规;3.国务院《特别规定》及配套规章;4.现代煤矿安全管理知识;5.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6.煤矿火灾、爆炸防治与救灾;7.矿井瓦斯、水灾防治;8.煤矿事故调查处理。二、培训对象国有重点煤矿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局长,副
    2023-06-09
    490人看过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特种作业人员范围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为进一步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及考核管理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特种作业人员范围的调整和确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和确定特种作业人员范围的意义。特种作业是一种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并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产生重要危害的作业。因此,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及行为对于安全状况至关重要。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管理,在《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都有明确的规定,并已成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多年来,各行业、各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并有所进展。但是,当前
    2023-06-09
    214人看过
  • 国家媒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专项监察的通知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推动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察工作的开展,促进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预防与控制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切实保障煤矿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开展一次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专项监察执法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察的目的推进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察工作的开展,依法严肃查处职业危害防治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落实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主体责任,预防与控制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切实保障煤矿职工的人身安全与健康。二、监察方式本次专项监察由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牵头组织。请各省局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从有关监察分局和煤矿职防机构选定人员,对辖区内各类煤矿(选取一定比例)进行一次专项监察活动。三、监察的主要内容1、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相关管理
    2023-06-09
    387人看过
  • 陕西省安监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现将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20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安全生产培训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实施该《办法》,树立为基层服务,为企业服务的思想,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坚持“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确保培训工作规范有序,确保培训质量。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市、县(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驻陕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2023-06-09
    294人看过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对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指导意见稿征求修改意见的通知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国家局组织起草了《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日前召开的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研讨会上,会议代表对《指导意见》进行了座谈讨论,国家局根据代表的修改意见,对《指导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指导意见》发给你们再次征求意见,请各省局广泛征求辖区内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企业的意见,并于6月9日前将修改意见整理汇总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司。《指导意见》的具体内容可从国家局政府网站下载。上报方式采用传真或电子邮件。联系人:邱宝杓、宋超英,电话:010-64463234、64463228传真:010-64463226;电子邮箱:zhmlbxh@126.com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2023-06-09
    102人看过
  •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提高安全评价工作水平,推进安全评价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安全生产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6〕108号)(简称《通知》),现转发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一、《通知》规定的“双五条”,是国家总局为加大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解决当前安全评价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倾向性问题,有效规范安全评价活动,防范违法违规问题发生提出的严格要求、制定的严格制度、采取的严格措施,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政府与中介机构分开”的原则,做到依法行政,加强内部管理,加强自身廉洁建设,严格执行安全评价“双五条”,进一步加强对安全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防止在安全评价工作中滋生商业贿赂现象。二、
    2023-06-09
    102人看过
  • 国家安监总局取消了吗
    法律综合知识
    一、国家安监总局取消了吗其中组建应急管理部。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务院办公厅的应急管理职责,公安部的消防管理职责,民政部的救灾职责,国土资源部的地质灾害防治、水利部的水旱灾害防治、农业部的草原防火、国家林业局的森林防火相关职责,中国地震局的震灾应急救援职责以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国家减灾委员会、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整合,组建应急管理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中国地震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由应急管理部门管理。公安消防部队、武警森林部队转制后,与安全生产等应急救援队伍一并作为综合性常备应急骨干力量,由应急管理部管理。不再保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企业瞒报怎么处罚对谎报、瞒报安全事故的单位追究刑事责任的,构成的罪名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
    2022-01-03
    195人看过
  •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严格审查瓦斯灾害严重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通知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近一段时期,在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中发现,部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中存在着对矿井瓦斯等级定位不准,制定的防治瓦斯灾害措施针对性不强等问题,给矿井建设及将来的生产埋下了安全隐患。为从源头上预防事故,提高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保障能力,现对安全设施设计及审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一、井田内局部瓦斯富集,富集区域相对瓦斯涌出量达到10m3/t以上的,应按高瓦斯矿井设计。二、井田地质勘查报告(含补充地质资料)既没有按《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规定提供瓦斯煤样技术数据,也未对煤与瓦斯突出可能性进行预测并确定矿井瓦斯等级的,视同不具备矿井安全设施设计条件。三、井田地质勘查报告认为井田内存在突出危险性煤层的,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四、根据井田地质勘查报告,部分煤与瓦斯突出参数超标,且周边有突出矿井的,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五、经国家局授权单位论证,认为井田内煤层有突
    2023-06-09
    387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保护,顾名思义是指国家和工作单位为了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有所保障而采取的立法、组织和技术措施的总称。它是指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利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采取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消除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健康的不良条件和行为,... 更多>

    #劳动保护
    相关咨询
    •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行政复议怎么规定的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7-04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有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指哪些?这类行政部门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两类,从而出现选择管辖。法律规定这种情形下的行政复议机关,由申请人进行选择。无论行政复议法颁布以前的单行法律法规如何规定
    • 国家安监局对安监局的行政处罚在哪些情况
      广西在线咨询 2023-01-15
      1.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为,促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及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察机构的行政处罚工作。 3.对安全
    • 国家安全监察局管辖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宁夏在线咨询 2021-10-19
      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由国家机关管辖。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根据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和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可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跨地区盗窃、抢劫汽车事件,必要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或由上级公安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宣传教育的部门叫什么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3-10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宣传教育的部门叫“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宣传教育中心”,不叫“宣教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宣传教育中心是在2013年经中编办批准成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赋予一定行政职能的从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文化建设的直属事业单位。现任宣教中心主任是裴文田同志。阅读!
    • 安监总局能监管企业的工资吗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19
      工伤事故的处理并不是由安全生产监督局申请备案的,是需要向人社局劳动科进行备案申请工伤认定的。安监局主要负责的是职业健康和安全生产,工伤事故不一定是属于责任事故,所以不能直接由安监局负责。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