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档案管理的一些特殊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8 08:53:30 57 人看过

1.档案部门应按GB/T18894—2002标准,对各业务部门移交的光盘、磁盘、录像、录音等特殊载体档案,在信息人员的协助下,进行检测与验收,确保载体记录的信息与纸质档案内容的一致性,以及移交的特殊载体档案安全、有效。

2.信息部门应对本企业应用的各种管理软件系统定期做数据备份光盘,把经过鉴定符合归档条件的电子文件,按档案管理要求的格式将其存储(刻录)到符合保管期限条件的光盘上,按GB/T18894—2002标准规定填写电子文件登记表和编制归档说明,向档案部门移交。

3.光盘、磁盘、录像、录音等载体的形成部门应按DA/T15-95和GB/T18894—2002标准规定填写电子文件登记表和编制归档说明,向档案部门移交。

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经省人民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199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有效地收集、保管和利用档案,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建设档案事业的发展和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包括城市建设档案馆,下同)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年增加对城市建设档案事业的投入,保障城市建设档案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适应城市建设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档案事业,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重视本系统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本系统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制度,并接受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的业务监督、指导。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或者档案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工作;

(二)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

(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园林、风景名胜、环境卫生、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科研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建设部、国家档案局确定的其他城市建设档案资料。

前款规定的接收、管理的档案材料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八条城市建设档案材料形成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以及本办法的要求收集、整理建设工程(包括配套工程,下同)档案,并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工程项目前期、施工及竣工所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工程项目前期管理性文件材料可以移交副本。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施工许可证前,应当与工程所在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承诺书。

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应当定期将建设工程档案承诺书签订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建设工程档案承诺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明确甲方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和乙方建设单位的义务以及违法或者不当履行义务的责任。

建设工程档案承诺书的标准文本,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一条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将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列为专项内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组织的成员应当包括所在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所形成的鉴定材料应当包括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的结论。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得核定其工程质量等级。

第十二条城市重点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其档案先行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档案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6个月内,向所在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

第十四条城市建设档案的移交与接收应当按照承诺书要求,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竣工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

第十六条城市建设系统内部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5至10年内,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对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可以自档案形成之日起的5至10年内,根据需要选择接收。

第十七条城市地下管线档案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并由城市建设档案机构集中、统一管理。

属建设项目配套工程及改、扩建工程的城市地下管线档案材料,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移交或者单独移交。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普查和补测结束后形成的档案材料,由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统一接收和管理。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收集、整理或者补测补绘档案材料确有困难的,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咨询、代理服务。

第十九条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有计划地编纂档案史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为档案的利用提供便利。

有关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充分地利用城市建设档案材料,确保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质量,防止各类损害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条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档案的接收、整理、保护、鉴定、统计、保密等工作。

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维护史实,遵纪守法,具备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并依法取得岗位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1999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三条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下列材料,应当纳入归档范围:

(一)反映机关、团体组织沿革和主要职能活动的;

(二)反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以及维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权益和职工权益的;

(三)反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乡社区治理、服务活动的;

(四)反映历史上各时期国家治理活动、经济科技发展、社会历史面貌、文化习俗、生态环境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归档的。

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依照前款第二项所列范围保存本单位相关材料。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6日 04:4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承诺相关文章
  • 法律关于离婚案件的特殊规定
    法律关于离婚案件的特殊规定:1.离婚诉讼必须进行调解。在普通诉讼中,调解不是必经程序。但在离婚诉讼中,调解是必经程序。2.当事人对是否公开审理可以进行选择。《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但如涉及个人隐私,则应不公开审理。一、特殊情况下,离婚案件的管辖特殊情况下,离婚案件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如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被劳动教养;被监禁。1.夫、妻离开住所地时的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情况下管辖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
    2023-03-31
    500人看过
  • 法律关于离婚案件管辖法院有哪些特殊规定
    1、若张男一直在A地居住,而李女因结婚离开B地超过一年,与张男共同在A地生活,则该案的管辖法院是A地法院,而B地法院没有管辖权。2、若张男一直在A地居住,而李女因结婚离开B地未达到一年,与张男共同在A地生活,则该案的管辖法院是B地法院,而A地法院没有管辖权。3、若张男与李女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张男去了C地,李女去了D地,若李女离开B地超过一年,张男离开A地也超过一年,并且李女在D地连续居住已超过一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D法院,而A、B、C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4、若张男与李女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张男去了C地,李女去了D地,若李女离开B地未达到一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B法院,而A、C、D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5、若张男与李女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张男去了C地,李女去了D地,若李女离开B地超过一年,张男离开A地也超过一年,而且李女在D地连续居住未达到一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C
    2023-03-30
    160人看过
  • 关于受贿罪的特殊规定
    关于受贿罪的特殊规定(斡旋受贿)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斡旋受贿的以受贿罪论处。如财政局长请求水利局长将某工程承包给其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亲戚,财政局长收受该亲戚财物的行为即构成斡旋受贿。斡旋受贿必须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所谓不正当利益既包括利益本身是不正当的(如不具备投标资质和条件,通过非法手段而中标),也包括获得利益的手段不正当(如具备投标资质和条件,通过非法手段事先获得标底而中标)
    2023-06-11
    239人看过
  • 关于特殊地域司法管理
    行政强制措施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地域管辖的一种。以当事人住所地、诉讼标的或标的物及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的一种管辖制度。一般适用于种类复杂的民事诉讼案件。在中国,特别管辖有: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铁路、公路、水上运输中发行的诉讼,由负责査处该项纠纷的管理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航空运输中发生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中特殊地域管辖如何确定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当事人或诉讼标的所在地来确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管辖。包括两种情况:(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023-07-16
    269人看过
  • 案件管辖的几种特殊规定
    总结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一、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离婚的诉讼,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3.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5.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情形1.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2.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λ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
    2023-02-09
    158人看过
  • 关于欠条的一些特殊情况
    欠条作废的情况如下: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印章;2、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欠条,也称“白条”,是个人或单位在欠款、欠物时写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凭证性应用文,也是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为证明一方欠另一方财物而立下的一种凭据类应用文体。在没有欠条情况下可以立案吗可以进行立案。在没有欠条原件的情况下法院也应立案。只要有合法债权的存在,债权人都可以主张自己权利。至于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需要审理后才知道。建议及时搜集其他证据资料。我国法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原告是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起诉条件:1、原告是本案有直接利害关
    2023-07-10
    280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订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承诺
    词条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更多>

    #承诺
    相关咨询
    • 关于档案托管的规定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2-07
      档案托管是档案管理的一种方式。国家对于毕业后尚未就业的大学生的档案,一般采取三种管理办法:一是把档案转至生源地,由所在地级市的人事局接收。这种方式比较适合准人事档案备在生源地范围内就业的毕业生和暂时不想就业的毕业生,优点是在生源地就业后办理手续简单方便,而缺点是两年内如离开生源地就业,需重新办理改派手续。二是把档案留在学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籍和档案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申请档案留校超过两年仍未
    • 我国关于的特殊规定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25
      什么是正当防卫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有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公民的合法权利,在实施正当防卫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为了保卫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2)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3)必须是对正
    • 关于企业档案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安徽在线咨询 2021-12-22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根据《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有关规定:第七条企业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性和定期性,一般分为30年和10年。第八条企业管理档案的永久保管主要包括:(1)企业在设立、合并、分立、重组、上市、解散、破产或其他变更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组成、变更、召开会议、履行职责、维护权益的文件材料。(2)企业资产和产权登记、评估和认证文件材料、资产和产权转
    • 案件管辖的特殊规定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20
      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特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关于物权的特殊规定包括哪些?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1-15
      1、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2、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物权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4、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