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与盗窃罪均属于侵财型犯罪,侵犯的法益均是财产权,主观反面均表现为非法占有支配下的故意,且客观行为均不要求以暴力或者威胁为必要,故两者在实践认定中存在混淆之处。把握两者之间的适用界限,对于正确适用刑法及保护法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行为对象的差异。侵占罪的行为对象是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行为人在实施侵占犯罪行为之前,便已经对财物形成合法的占有关系。与此相反,盗窃罪的行为对象并不以合法占有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事实上盗窃罪的行为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行为人本事并不占有。
二、行为构成的差异。侵占罪中的行为人往往采取欺诈等方式,将已经占有的他人财物,局部给予他人,也正因如此,侵占罪侵犯财产权的行为构成是合法占有转为非法占有。而盗窃罪中的行为人因自始至终均不具有合法占有权,故其通常实施的秘密窃取行为本质意义上是对他人合法占有的侵害,盗窃行为构成便是非法侵害转为非法占有,但不以实际占有为必要。侵占罪的行为方式不存在秘密与否、公开与否的问题,但只有在数额较大且拒不返还时,才构成本罪,而盗窃罪并无这样的要求。
三、犯意形成的差异。侵占罪中的行为人,其主观犯意一般产生于对他人财物实际占有之后,最早其犯意形成于占有他人财物之时,而盗窃罪的犯意形成时间却是在尚未占有他人财物时形成的,两者之间存在明晰的界限。
四、占有样态的差异。侵占罪实际上并未不转移财物的占有样态,财物至始至终均在行为人的控制之下。而盗窃罪必须以转移占有为必要,不存在不转移占有的盗窃。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明确财物是否发生占有的转移,是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所在。
侵占罪脱胎于盗窃罪,但在实践认定中,必要严格把握两者的界限,从行为对象、行为构成、犯意形成及占有样态四个方面,进行辨别和适用,这既是罪行法定原则的要求,也是罪行相适应原则的基本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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