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周某的借款行为不具备代表行为的构成要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4 10:12:57 486 人看过

虽然周某以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向李某出具了《借条》,但某公司的经营范围系从事菌业的种植、加工、销售,周某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公司章程授权其向个人借款,且周某并无证据证明该笔借款已实际进入公司财务帐目及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某公司的财务人员钟某虽然在《借条》当中以计息人的名义签注,但并未在《借条》中表明其在公司的职务,且未加盖公司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故,钟某的签名不宜视为某公司对该笔借款的确认。因此,周某的借款行为不属于公司的经营活动,也与其职务无关,不具备成立代表行为的要件。

一、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原因

1、诚信缺失

诚信缺失是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最主要原因。现实中,很大一部分案件的当事人在借款之前就已经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但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又不得不借款;一部分案件当事人根本没有按照双方在借款时的约定使用借款,其借款的目的就是为了把借得的钱以更高的利率在转借给他人,从而牟取中间的利息差额;还有一部分案件的当事人不从自己的实际偿还能力出发,为了骗取出借人的借款,订立自己无法按期履行归还义务的还款期限。这些人在借款后或以种种理由推托,不主动偿还,或没有偿还能力,根本不打算偿还,或不见踪影,不能追偿,使以诚信为基础的民间借贷混乱不堪。

2、追逐高额利润

高额的利息是引诱出借人借款的又一主要原因。审理中我们发现,很多当事人在借款时所写的借条的金额数比实际取得的现金要多的多。例如,张某向李某借款,为了使李某同意借款,张某同意为8000元的借款写10000元的借据,这就在签订借条之处已经支付了2000元的利息,利息不可谓不高,同时还存在利滚利的现象。而出借人,只考虑以远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的利息的方式来收取高额的利润,没有考虑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导致本金及利息都得不到受偿,不得不起诉到法院

3、没有相应的担保或抵押,使借款人还款没有保证

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当审判人员告知原告在签订借款协议之前,可以要求借款人出具相应的担保或抵押时,一部分当事人表示不知道,但更多的当事人知道,但是,出于朋友、亲戚关系,或碍于面子、听信花言巧语,或接受小恩小惠等不要求借款人出具担保人、担保财产或于借款相当的抵押,这就使得相应的借款没有了保证,还款没有了约束力,借款人不按时、足额归还借款就在所难免了。

4、借据、收据不规范

在案件审理中,还经常发现当事人提交的借据、收据中均有许多不规范的地方,导致文义含糊、不确切,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1)利息约定不明

民间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最容易发生矛盾的是双方约定的利息。一部分案件,虽然借贷双方约定了利息,但由于利率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超出的部分即使原告主张,法律也不予保护。还有一部分案件,双方在结算时把结算之前的利息记入本金,再次计算利息,出现利滚利的现象,这时,即使双方都同意这部分利息的存在,也不受法律保护。

(2)借贷双方名字书写不规范

按照规定,本人姓名应以身份证、户口簿上登记的名字为准,但在农村,许多人习惯称呼别名,加上文化水平限制,常常在借据上或收据上书写别名,或以同音的别字来替代。当发生纠纷诉至法庭时,借款人以借据上的签名与本人身份证上不一致而不承认借款的事实,出借人以收据上的签名不是还款人而反对已经还款或部分还款。

二、教唆犯构成什么罪

教唆别人实施什么犯罪,就构成什么罪,教唆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如教唆他人杀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教唆他人吸食毒品,就构成教唆他人吸毒罪。根据法律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例】22岁的蒋某和20岁的周某(女)二人谈恋爱,但因周某家庭社会地位比较低,所以二人的恋爱受到了男方蒋某家长的强烈反对。蒋某是个孝子,不忍心违背自己父母的意愿,于是拿来了两瓶毒药,一瓶毒药是真的,另一瓶毒药是假的,蒋某把真的可以致死的毒药给了周某,自己拿着假的那瓶毒药。蒋某对周某说:“既然今生无缘再一起,那就一起喝下这毒药,这样就可以相约来世了。”周某觉得自己很是幸福,能与自己心爱的男人一同死去,所以与蒋某一同各自喝下自己的那瓶毒药。毒药喝下去后,周某便毒发身亡,蒋某则苟且偷生。后周某的家人将蒋某高尚法庭。【解析】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具体理由如下:第一,蒋某让周某一起自杀的行为属于教唆他人自杀的行为。教唆他人自杀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一般人都不会轻易自杀,尤其是对于一个成年人而言,其理应知道自杀意味着生命的结束。通常情况下,别人教唆周某去自杀的行为不会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20岁的周某已经成年,具有自己的辨别能力,有自由选择死与不死。本案中,周某却因蒋某的教唆自杀而死亡,因此蒋某教唆周某自杀已经具有间接正犯标的情形,达到了间接正犯的程度。第二,间接正犯是指间接实行犯利用他人的行为来实现自己犯罪目标的行为。间接正犯的成立主要包含两种情况:一是利用威逼、欺骗等手段使对方成为自己实现犯罪意图的工具;二是利用权力组织让对方成为整个犯罪过程中的棋子或者是工具,进行随意的调派和使用进而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本案中的间接正犯属于第一种情况,蒋某是利用欺骗的手段来实现周某是自己的犯罪工具。蒋某欺骗周某说要与其一起殉情,蒋某欺骗周某使周某对自杀的行为产生了认识错误,具有间接正犯的性质,所以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6日 13:4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借款相关文章
  • 雷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雷某(男,35岁),系北京燕达建设集团股东(拥有股份200万元,占注册资金的20%),在其被聘为北京燕达建设集团葛兰素威康(苏州)制药有限公司机电安装工程项目部经理期间,于1999年5月至7月间,多次擅自从银行提取企业工程款277万元人民币(其中借给其兄雷某某58万元作为开办公司的注册资金,以本人的名义存入银行120万元,以其兄雷某某的名义存入银行99万元),用于营利活动。1999年7月,被告人雷某被免除了北京燕达建设集团葛兰素威康(苏州)制药有限公司机电安装工程项目部经理的职务以后,决定退出北京燕达建设集团,在未与该集团董事会达成退股协议的情况下,在交接工作的过程中,又私自提取了企业工程款215万元人民币(其中交其朋友柯某代为保管和转移150万元,以其母肖某的名义存入上海某银行65万元),作为退出北京燕达建设集团与他人合伙开办公司的资本金。对此案的定性,有四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雷某的
    2023-04-25
    285人看过
  • 行为结束不代表犯罪构成吗
    不一定。犯罪行为结束的,并不代表犯罪已经构成,如果犯罪行为在犯罪既遂前中止的,构成犯罪未遂的,可能不会构成刑事犯罪。一、因受害人身无财物而未抢到钱是既遂还是未遂如果是已经实施了暴力行为,暴力行为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人身权,但只是因为受害人身无财物而没有抢到钱,已构成抢劫罪的既遂。犯罪是否既遂,既不是以是否达到了犯罪目的为标准,也不是以行为产生了行为人所追求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所要求的结果为标准,而是以行为是否具备了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全部主客观要件为标准。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为基本构成要件,并未规定必须要以实际抢到财物作为抢劫犯罪构成要件是否齐备及既遂与未遂区分的标准。因为抢劫罪是由犯罪分子的主观罪过和客观犯罪行为的内容与特点所决定,其犯罪客体表现为双重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权利,又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只要该行为具备了取得财物或严重侵犯了他人人身权利两者之一的,就可以
    2023-03-16
    257人看过
  • 具体抽象行为的构成要件是:
    抽象具体行为的有效成立,是指抽象行政行为在完成其法定程序,具备相应法定要件后正式对外发生法律效力。1、行政立法有效成立的要件(1)行政立法经享有相应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讨论决定;(2)行政立法经行政首长签署;(3)行政立法公开发布。2、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大体与行政立法相同,但不及行政立法严格。其区别主要有三:(1)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不以相应行政机关正式会议讨论决定为必要要件。(2)行政首长签署是所有抽象行政行为成立的必备要件。但一般的抽象行政行为既可由正职行政首长签署,也可由主管相应行政事务的副职行政首长签署。(3)公开发布也是所有抽象行政行为成立的必备要件。在这一要件上,行政立法与一般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是:行政立法必须以行政首长令发布,并在法定刊物上登载,而一般抽象行政行为则可以以一般行政公文的形式发布,其既可在正式出版物上登载,也可以布告、公告、通
    2023-08-17
    381人看过
  • 交通事故行政行为应具备什么构成要件
    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对象,并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主体。2、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的当事人(行政相对人)。3、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交通事故认定行为完全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要件。首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属于政府的职能部门,履行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并经授权依法对交通安全实施管理,取得了处理交通事故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其次,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针对特定的交通事故并向特定的当事人(行政相对人)而单方面作出的行为。第三、《交通事故认定书》一经作出,即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影
    2023-05-04
    279人看过
  • 构成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的要件
    构成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一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尽合理,但没有超出法定权限。“未超出法定权限”是滥用职权与超越职权的主要区别之一。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超出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即属超越职权。因此,行政机关只有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才有可能出现不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二是具体行政行为违背或者偏离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原则。这是构成滥用职权的实质要件之一。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不能违背法律、法规总的目的和基本原则,行政机关作出的自由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与法律、法规的目的和原则相一致,凡是违背或偏离法律、法规的目的、原则的,即属违法行为。三是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不合理的。这是构成滥用职权的又一实质要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客观的、公正的、合情合理和适当的,倘若不合理地行使
    2023-03-21
    223人看过
  • 袁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原告江西省景德镇市工商银行某办事处下属储蓄所实行柜员制,柜员在电视监控下操作(分柜台内外两台摄影机录像),收付由一人负责。2000年3月4日上午9时,被告袁某到该储蓄所填写取款单700元,并将钱取走。原告职员当天下午发现储蓄所出现差错1300元,遂通过监控系统发现被告多领取了现金1300元,于是找到被告要求退还,被告不予承认。于是,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1300元的不当得利。在审理中,该监控资料经省检察院作技术鉴定得出结论,原、被告当时收付现金经过属实,且该行柜员从抽屉中取出百元新版现钞两沓,数钱次数为6次。同时,法院请专业人员介绍,了解到柜员点钞为侧面点钞,一般侧面点钞为三指以上。被告对此提不出反证。对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审判中存在两种意见分歧:一种意见认为,鉴定材料无法直接证明被告取得了1300元的不当得利,录像资料是在未经被告同意的前提下拍摄的,银行职员点钞习惯因人而异,
    2023-06-08
    75人看过
  • 公司董事长的代表行为和非代表行为的不同后果
    公司董事长的代表行为和非代表行为的法律后果有何不同?(1)如果董事长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构成代表行为,则其缔约行为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因此可能承担的责任包括缔约上的过失责任、合同无效的责任、履行合同的责任以及违约责任。(2)如果董事长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不构成代表行为,即非代表行为(个人行为),则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与公司无关,完全由个人承担责任。具体来说有有以下两点:第一,以个人名义的非代表行为时,此行为完全是个人的合同行为,个人为合同主体,个人承担合同责任。第二,以公司名义的非代表行为时,董事长所承担的责任性质是侵权责任,就是董事长因自己的过错,导致他人签订了一份不具有代表效力的合同,而给对方造成损失。当然,对于董事长的非代表行为,相对人也必然有过错,因为他必然知道或应当知道,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023-05-01
    480人看过
  • 庄某的行为构成偷税罪吗
    分歧意见:对于庄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庄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庄某与村委会约定税费都由村委会承担,纳税义务是村委会,而非庄某本人。再者,庄某是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参与工程投标并中标的,该公司还出具一份书面情况说明,用以说明其与庄某之间为挂靠关系。因此庄某并非该工程的承建主体,不符合纳税主体身份,因而其行为不构成偷税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庄某的行为构成偷税罪。理由是:庄某虽然不是以个人名义参与投标,但事实上,他在道路施工期间是实际承建人,负责工程建设,并领取了工程决算款,符合纳税主体身份。庄某采用伪造、变造材料的方法少申报工程款,应以偷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征管法律、法规,不履行纳(缴)义务,采用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经
    2023-05-02
    356人看过
  • 银行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及表现行为
    构成要件银行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在此应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中,行为人因行为不同,其犯罪故意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不尽相同。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否则,不能构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也应当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分析,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则是恶意透支,反之,则是善意透支。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行为:伪造信用卡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
    2023-05-01
    166人看过
  • 借款不还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
    2023-04-04
    128人看过
  • 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职务罪侵占罪的构成,必须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本案中,被告人虽然利用了职务的便利,但是并未侵占公司的财物。具体分析如下:首先,从起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看,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侵占了厦门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由于被告人听说魏某(一位政府工作人员)“出事了”(因刑事案件被通辑),所以断定魏某不会再到公司消费。于是,被告人产生了将魏某的会员卡另行转让的念头。之后将该卡经过处理后出售,其出售的会员卡实质是从魏某会员卡变相而来,丝毫没有侵占公司的财产。表面上看,会员卡是处于公司的管理之下,但是该卡本身并无价值,其价值在于是会员卡内在的消费权利。由于会员卡是记名卡,所以这种权利不会因对卡本身的转移而发生变化。所以,就算该卡处于公司的
    2023-04-11
    484人看过
  • 仿冒行为具备的条件
    法律综合知识
    style="margin-bottom:6px;">1、仿冒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即具有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故意。2.实施了仿冒行为。只有仿冒的故意是不足以认定为仿冒行为的,还需具有仿冒行为,这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其仿冒行为又必须具备两个要素:(1)必须是对知名商品的仿冒行为;(2)行为仿冒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必须为知名商品所特有的。3.造成一定的结果。即造成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2023-06-07
    382人看过
  • 陈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陈某系某县工商局干部。2004年3月7日下午4时许,与同事到该县某镇向当地个体户连某进行行政处罚时,与被害人连某发生争执,二人相互指点。连某情绪激动撵着陈某争吵,陈某用手抓住连某的衣领,照其胸口撺两拳并搡两下。五分钟后连某出现呕吐、出虚汗等症状,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经法医鉴定连某因心肌严重缺氧而死亡。另查明连某生前患有冠心病和心肌梗死;连某患心脏病没有任何人知道(包括其本人和家人)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关于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定性上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害人连某因心脏病发作而死亡,被告人陈某的撺两拳、搡两下只是造成宋某死亡的诱因;被告人的伤害行为力度弱,不属于刑法上的故意伤害行为;被告人应当注意其行为的后果而由于漠不关心导致连某的死亡的发生。故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陈某对被害人实施撺搡等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心脏病发作而死亡,主观上有伤害的故意,客
    2023-06-11
    229人看过
  • 侮辱行为的构成须具有以下要件
    各人名誉是不容侵犯的,这影响到我们的社会地位,某些情况下的侮辱还会影响到名誉被损害人的心理健康,例如某些青少年的秘密被公之于众有可能会导致自杀的危险。侵害名誉权,主要表现为侮辱和诽谤两种方式,侮辱是指用暴力或口头、文字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侮辱行为的构成须具有以下要件:(一)在主观上侵权人是故意的,也就是有意识地损害他人名誉、人格。如果是无意中说了有损于他人名誉、人格的话,并非故意侮辱的,不构成侮辱行为。(二)在客观上侵权人实施了引起他人精神痛苦和屈辱的言辞或行为。(三)侮辱行为必须具有公然性,即有第三人或更多的人在场或者用能够使众多的人看到或听到的方式进行侮辱。(四)侮辱行为须具有针对性,即侮辱行为是针对特定的人实行的。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名誉权是不可侵犯的,如果个人的名誉权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可以向司法机关诉讼来进行处理,具体的处罚应当根据造成的实际损失来认定,但
    2023-03-27
    135人看过
换一批
#民间借贷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借款
    词条

    借款指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借入的资金,包括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信托贷款等。借款也可以指当事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借入的资金,包括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信托贷款等。借款合同也是一般的民事合同,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律以及相... 更多>

    #借款
    相关咨询
    • 表见代理行为应该具备哪些构成要件,当事人行使表见代理权的条件?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2-05
      表见代理行为应该具备以下构成要件:第一,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为合同行为。表见代理本质上是无权代理,因此行为人(代理人)应是在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进行代理的行为。如果代理人是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从事合同行为,则为有权代理;如果是以自己而不是以被代理人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则是自主行为,无代理可言。第二,客观上,应当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是有代理权的表象,如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
    • 以权谋私的行为构成犯罪要具备的条件
      广东在线咨询 2023-08-19
      以权谋私的行为是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的。根据《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构成转移赃款罪要具备哪些行为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7-21
      具体的构成情形是,犯罪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情况,给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构成此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
    • 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会构成表见代理吗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5-26
      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会构成表见代理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民商事活动中,对职务行为的认定适用外观主义原则,只要在客观上具备执行职务的特征,又以法人名义实施,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该行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就可以认定该人员的行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即形成职务上的表见代理。这是因为合同上的交易安全是交易环境应当具有的一种确
    • 构成假冒专利行为的表现为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8-02
      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未经专利人许可,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2)行为人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专利有效保护期内,这是本罪特定的时间要件。 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期限是10年。对已超过这一期限的过期“专利”进行假冒,不构成本罪。 (3)行为已达情节严重的程度。未达这一程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