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人员遇到工伤事故怎么办
1、接到工伤报告后,安排合适的人员在第一时间将伤员送到合适的医疗机构就诊、抢救。
2、保护事发现场,拍片、人员访谈做笔录,展开一系列的调查和收集资料工作,并一一归档。
3、最好人力资源方面也慰问一下伤员,顺便再确认一下工伤的整个过程。同时交待其收齐好所有医疗发票。
4、写好工伤报告,下发处理文件。
5、在事发30日内上报劳动部门有关方面,申请《工伤认定》。
6、在2个月内等待劳动部门有关方面的《工伤认定》结果。
7、工伤被有关部门认定,下发《工伤认定书》,工伤员工签字,复印存档,复件寄有关部门。
8、医疗期满,病情稳定,申请工伤等级鉴定。
9、报销相关医疗费用。所需材料如下:工伤认定书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意见书复印件;医疗凭证;工伤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工伤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到帐的账户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费发票;《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加盖公章;委托单位办理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配置辅助器具的证明。
10、上保险中心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1、如果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为其做表发放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2、在整个过程中,一定要做好记录,记录种类如下:发薪记录;受伤员工主张权利,人力资源部工作依据;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企业怎么处理
(1)企业应严肃认真地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改进措施,并指定专人限期贯彻执行。需要进行工伤界定的,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请。
企业应建立事故档案,对事故调查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技术鉴定、照片、分析化验记录、会议记录、仪表记录、综合调查材料、旁证材料、登记表、报告书等都应妥善保管;
(2)对一般事故或性质恶劣的小事故,企业负责人必须组织人员对事故进行仔细调查。并在事故发生后两天内,由车间和有关部门领导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明责任,找出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3)对重大事故,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应组织由各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当地劳动、公安、工会及上级主管部门的代表参加,对事故现场、机器设备状况、工人操作过程中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等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分析,彻底查清造成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4)若发生了死亡、重大死亡事故,企业必须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并应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积极抢救人员和财产,以免事故扩大,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5)对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则应由有关单位选定人员进行调查,一般由劳动安全部门为主组成工伤事故调查组。工伤事故调查人员必须与该事故无任何直接利害关系,同时具有调查工伤事故必须具备的专业特长;
(6)工伤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是:查明事故发生的全过程和原因、查明工伤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的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7)工伤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人士、有关机构详细了解有关情况,并有权索取需要的信息,被调查单位和个人无权拒绝。任何个人和组织均不得妨碍和干预事故调查组的正常活动;
(8)事故调查组在查明真相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经几番调停后依然意见分歧,最后可由政府有关部门裁决,不得超过事故处理时限;
(9)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以及防范措施,均由企业负责贯彻执行。如果调查表明,工伤事故的发生,是有人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工伤事故,则对责任者给予必要的惩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在工伤事故发生后有人故意隐瞒不报、谎的,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工伤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而拒不接受调查,以及拒不向调查组提供有关信息和情况的,要对其作出惩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公司出现安全事故谁承担责任的法律咨询
网友咨询:
我在公司开叉车,我没有叉车证,公司领导让开的,撞到别人车了,怎么办,我用赔偿吗?
律师回复:
你没有证件厂方就不该让你开叉车,你们都是和厂方是劳动雇佣关系,这属于工伤事故,要厂方承担责的;劳动安全事故认定中还有一种是人的因素,你没有证件,属于不安全操作,属于主观错误,也要承担责任。厂方是事故主要负责人,你是直接责任人,具体要仲裁机构认定。
特种作业无证上岗应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对于未经培训考核,即从事特种作业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了行政处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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