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作为第二被告也构成侵权
未经授权擅自在卡拉OK上播放词作者的作品,8日,成都好乐迪音乐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被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侵犯了词作者歌词作品的表演权,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和费用共计33029元。
法院同时判决,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没有获得原告的授权,就与好乐迪约定使用原告的歌曲,也构成侵权。
1996年,原告杨川林创作了《岁月飞花》一歌的歌词(包括歌名),依法取得这些文字作品的著作权。前不久他发现,成都好乐迪KTV未经他许可,在其经营的两量贩KTV内,以卡拉OK点播演唱的形式,擅自向公众放映《岁月飞花》作品的表演,播放时该作品被改名为《天若有情天亦老》。杨川林遂提起诉讼。由于好乐迪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交纳一定的著作权费,音著协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所以该案起诉后,原告将音著协追加为另一被告。
法院认为,杨在作品上署名为歌词作者,享有《岁月飞花》歌词作者的著作权。法律规定,表演权是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表演他人作品,应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好乐迪在公开放映《天若有情天亦老》MV作品时,既行使了MV作品本身的放映权,也行使了MV中词曲的公开表演权。但好乐迪未经杨许可,以营利为目的,用卡拉OK的形式公开向消费者播送作品的表演,侵犯了杨享有的歌词作品的公开表演权。
据此,法院判决,成都好乐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未经许可,不得实施公开播送涉案《天若有情天亦老》MV作品中涉及侵犯原告创作的《岁月飞花》歌词作品的表演权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890元以及合理开支26139元。
法院同时认定,音著协没有经过著作权人杨川林的许可,即与好乐迪签订音乐著作权使用许可协议,其中包括许可使用《天若有情天亦老》,也构成侵权。但由于原告没有提出要求音著协赔偿损失的诉请,所以法院没有判决音著协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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