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元劳动关系纠纷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2 17:02:13 121 人看过

长期以来,“统包统配”的传统用工制度形成了劳动力流动人浮于事、“死水潭”的局面,这是新形势下出现双重劳动关系现象的深刻历史背景。由于进入单位必须由国家分配,进入企业的人员不能流动,相当一部分职工将劳动关系依附于企业,而人员则以“不留薪”、“名义”、“贷款”等形式离开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以来,给企业带来了“两个不找”、“外出劳务”、“请长假”、“请长假”等诸多问题。以经济收入从事生产经营劳动,把关系留在企业,让企业为其承担社会义务,已经成为企业的负担。“统包统配”用工制度的后遗症是二元劳动关系的主要根源。二是双重劳动关系的出现是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劳动法》实施4年来,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仍被挤出部分企业。一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是沿用计划经济时期的劳动管理模式,用行政手段管理企业和职工,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日新月异的形势。在企业劳动管理中,存在着“两不找”、“名义上”、“长假”等现象。看来这些员工不拿企业的工资,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事实上,他们没有。企业还必须支付养老保险费和社会负担。一些企业领导在认识、手段和管理上都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不能用劳动合同制度来加强对员工的管理,使得二元劳动关系不断产生和蔓延。第三,二元劳动关系的出现是劳动保险制度步伐的不适应。目前,不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最担心的是怕失去企业享受的社会劳动保险待遇。目前,我国的社会劳动保险仅限于国有集体企业,这着实让职工担忧。民营企业的养老保险才刚刚起步,大多数职工仍然持不信任的态度,而乡镇企业的劳动保险却得不到法律法规的保障。这种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劳动制度改革的保险制度是二元劳动关系产生的主要因素。二元劳动关系的出现,应该说在劳动力市场初期,劳动者自己创造的这种“用工”形式,对打破僵化的劳动管理体制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其副作用不容小觑。一是不利于再就业工程的实施。在按照“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的方针实施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由于旧体制不能彻底打破,一些下岗职工盯着“两不找”、“长假”等隐性就业人员,不愿意把下岗职工分开,想再找一份有下岗工资的隐性就业工作。这不仅影响到“鼓励兼并、规范破产、裁员分流、减员增效”的体制改革进程,也影响到再就业工程的实施。二是不利于劳动力市场机制的建立。目前企业用工存在四个问题:一是招工不进入劳动力市场,私招乱用。它使政府失去了对劳动力市场的控制能力,扰乱了劳动力市场的秩序。其次,企业聘用同等素质的下岗职工,不办理用工手续、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支付同等劳动报酬、不参加社会劳动保险,使下岗职工不能享受应有的权利。三是招工张贴广告,夸大、名不副实,影响下岗职工再就业,埋下大量劳动争议。第四,不能按照政府的宏观调控来招工。企业大量使用廉价劳动力,有的企业还利用歧视性就业,使下岗职工望而却步。使日益增长的劳动力市场无法扩大,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三是不利于下岗职工再就业。大量隐性就业占据了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岗位。有的职工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与亲友找到合适的工作。他们也不愿意把劳动关系转移到新单位。有些双职工开车,带手机、穿高档衣服重视关系的职工到原企业领取生活费或下岗工资的奇怪现象,使本应再就业的下岗职工难以实现再就业。四是不利于劳动保险制度的实施。据劳动保险部门反映,这部分具有双重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劳动保险费难以收取。名义上的企业认为自己没有为企业尽到应有的责任,企业为什么要为自己缴纳养老保险呢?现在企业认为自己是通过各种渠道进入企业的,养老保险费已经包含在支付的工资中,不可能再重新投保。这些人的劳动保险不到位,因此产生了大量的劳动争议,使得保险制度无法实施。这种情况不仅严重干扰了在岗职工的生产和工作积极性,而且给企业的劳动管理带来很大困难。一般来说,它的优点少,缺点多。笔者认为,各级政府和劳动部门应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取消非法的双重劳动关系,制定措施,采取以下对策:一是停止办理“停发工资、留岗”手续。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后,职工在新的工作岗位上,一律采用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不得办理停发、留薪手续。已办理停薪、留用手续的职工,应当分别清理。员工提出停薪留用的,一律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员工因企业原因要求停薪留用的,可以继续履行协议,协议期满必须终止。如果协议期限超过2000年,则必须在1999年12月底终止。二是不准为员工办理“登记”手续。凡在企业办理姓名手续的员工,必须在清理完毕后及时解除隶属关系。今后,任何企业都不得为员工办理挂靠手续。三是解决“两个不找”的劳动关系问题。解决“两不找”的问题,首先,如果是企业原因,要安排员工工作,如果没有岗位,要把员工调到再就业服务中心,如果符合提前退休的条件,要签订提前退休协议,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其次,“两不找”人员属于员工个人原因的,应及时解除劳动关系。第四,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内部退休的规定。第五,如果企业确实需要裁员,年满55周岁的男职工和年满45周岁的女职工可以办理内部退休手续。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按下岗处理,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5、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医疗期”的规定。长期疗养人员应严格执行医疗期规定,企业必须建立医疗期台帐。医疗期满后不能工作的,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以病假为由在社会上从事就业活动的劳动者,应当及时解除劳动合同。六是加强学习培训人才管理。有异议的,应当签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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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7日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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