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的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主体一般为法定代理人,效力待定的合同撤销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撤销的意思表示必须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作出的,对于法定代理人已经追认的合同相对人不得撤销。
2、只有善意的相对人才可以作出撤销合同的行为。
3、相对人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时,应当用通知的方式作出,任何默示的方式都不构成对此类合同的撤销。
破产清算期间效力待定合同追认权的行使
企业因其破产,其原组织机构已不能再代表企业为意思表示,故对效力待定合同行使追认权,债权人会议作为债权人团体在破产程序中的意思代表机关,具有其特殊的权利义务,诸如债权确认与债权人和解,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等重大事项决议等,但不能作为破产财产的意思表示机关行使追认权,清算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有关破产财产的民事活动处理有关破产财产的民事纠纷,在清算职责内可以对破产财产为管理和支配行为。但是清算组的确认行为有损债权的合法权益时,债权人会议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由此使清算组的追认权的行使受到监督和限制。
效力未定合同在权利人行使追认权后或确认合同欠缺生效致其归于无效,或补充其欠缺的生效要件而使其生效,无论导致合同有效还是无效,以破产企业为合同债权人或债务人和以破产财产为合同标的的效力未定合同,追认权的行使有其自身的特点。
1.对破产企业为合同债权人或债务人的效力未定合同确定效力后,合同权利义务及民事责任的承担以破产财产为基础,以破产企业作为概念中的债权人或债务人,清算组并非合同权利义务及民事责任承担主体。
2.以破产财产为合同标的的效力未定合同。无权处分人应为在企业破产之前即对破产负有债务,占有破产财产的破产债权人。破产抵销权应由该权利人于破产宣告后向清算组主张,清算组承认,发生抵销的效果,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因生效要件的完备而生效,清算组不承认,无权处分人为无权,效力未定的合同归于无效,清算组可追回破产财产。此类效力未定合同追认权的行使,除追认权由并非权利人的清算组行使外,还有如下几个特征:追认权的行使方式足以承认另一种权利即抵销权的存在。以无权处分人实际占有破产财产并对该财产为标的订立合同为前提。清算组并不主动行使追认权,而是被动地接受作为破产债权人的无权处分人的抵销权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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