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涉外)仲裁案件,适用国际(涉外)争议仲裁员名册。
2.国内仲裁案件,适用国内争议仲裁员名册。但是,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同时适用国际(涉外)争议仲裁员名册;该原则同样适用于金融等专业仲裁案件。
3.国际(涉外)金融仲裁案件,适用金融专业仲裁员名册和国际(涉外)争议仲裁员名册;国内金融仲裁案件,适用金融专业仲裁员名册和国内争议仲裁员名册。
4.国际(涉外)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仲裁案件,适用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仲裁员名册和国际(涉外)争议仲裁员名册;国内建设工程房地产仲裁案件,适用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仲裁员名册和国内争议仲裁员名册。
5.国际(涉外)粮食仲裁案件,适用粮食专业仲裁员名册和国际(涉外)争议仲裁员名册。国内粮食仲裁案件,适用粮食专业仲裁员名册和国内争议仲裁员名册。
6.国际(涉外)皮革仲裁案件,适用皮革专业仲裁员名册和国际(涉外)争议仲裁员名册;国内皮革仲裁案件,适用皮革专业仲裁员名册和国内争议仲裁员名册。
7.金融、建设工程与房地产、粮食和皮革专业仲裁员名册中的外籍和港、澳、台地区仲裁员只能办理相应的国际(涉外)仲裁案件和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国内仲裁案件。
8.当事人对于案件的性质、是否属于金融、建设工程与房地产、粮食或皮革争议、以及应当适用的仲裁员名册发生争议的,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9.仲裁员名册注明了中国藉仲裁员的居住地以及外籍仲裁员的国籍。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的居住地与仲裁地点不同的,指定该仲裁员的当事人应当依照仲裁规则的规定预缴该仲裁员参加开庭审理发生的相关费用。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适用注意事项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与意大利仲裁协会仲裁合作协议
164人看过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成立50周年
448人看过
-
申请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要给多少仲裁费?
330人看过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国内仲裁案件收费标准
353人看过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重庆设立西南分
467人看过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1956年版)
98人看过
裁员是经济性裁员的简称,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该词指的是用人单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间依法进行的集中辞退员工的行为。对阶段性用工需求量较大的企业与生产不饱和、富余员工较多的企业开展共享用工。... 更多>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有哪些青海在线咨询 2022-11-051、双方均为外国人(包括港澳台当事人)的契约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 2、一方为外国人(包括港澳台当事人),另一方为中国人的上述争论。 3、双方均为中国人的上述争议,但仅限于两种情况: (1)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商投资企业; (2)客体是涉及国外资金、技术、服务的项目。 4、股票的发行和交易争议。
-
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时应办理哪些事宁夏在线咨询 2023-07-26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应: (一)提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应写明: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如有邮政编码、电话、电传、传真、电报号码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也应写明); 2、申请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3、案情和争议要点; 4、申请人的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二)在提交仲裁申请书时,附具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明文件。 (三)按照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缴仲裁费。
-
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贸易中国际贸易中关于国际贸易的仲裁规则一样吗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07国际仲裁是国际商事纠纷的一种解决方法,如果要问通常会用到哪些法律,根据纠纷性质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不过国际商事纠纷中贸易纠纷比较常见,所以有关贸易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会用的多一点。 另外,因仲裁的地点不同也会使适用的法律有所不同,比如,国际贸易纠纷当事人常选择在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因此会适用英国的相关法律。 目前国际社会关于国际商事仲裁方面的国际公约主要有:《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和《联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有权对哪些情况作出决定?湖南在线咨询 2022-10-20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有权对哪些情况作出决定2000年9月5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修订并通过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受理案件。仲裁协议系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明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
-
国际仲裁委员会的任命江苏在线咨询 2022-03-30。根据《仲裁法》第31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如果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该独任仲裁员。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