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16:54:27 203 人看过

【发布单位】劳动部

【发布文号】劳社厅发[2001]5号

【发布日期】2001-10-18

【生效日期】2001-10-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下发以来,各地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和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部分地区还存在建帐率低、记录不规范、变更不及时、对帐制度不落实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个人帐户管理,保证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及时建立和补建个人帐户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标识,为所有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建立或补建个人帐户。个人帐户数据库的项目应参照《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指标体系一业务部分(LB101—2000)》(劳社信息函〔2000)19号)和《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指标》(附后)进行规范。

(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本地区的个人帐户建立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和检查,与企业、个人核对,抓紧建立和补建工作,在2001年底以前实现本地区个人帐户建帐率95%以上的目标。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个人帐户实行统一管理。个人帐户仍在企业或行业管理的,最迟要在2002年6月底前移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二、严格执行个人帐户记录和对帐制度

(一)企业和职工按规定缴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记录个人帐户。职工工资或劳动关系发生变化,要及时变更。不得采取“先记帐、后缴费”的做法,企业或参保人员欠缴养老保险费期间,欠缴月份不记录个人帐户。参保人员本人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按《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记入个人帐户。

(二)实行税务征缴的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主动做好与税务部门的衔接,制定严格的业务规范程序,明确各自职责。收到养老保险费征缴总额与明细票据后,要认真核对,及时记帐,发现问题要及时沟通和更正。

(三)个人帐户要按月记帐。计息使用“年度计算法”的地区应逐步统一使用“月积数计算法”计息。对帐时间为每年的4至6月。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妥善保存养老保险缴费和个人帐户记录,每年至少公示、打印一次个人帐户对帐单,并采取多种形式,建立个人帐户查询制度,记录个人查询和对帐情况,方便参保人员了解企业缴费和个人帐户结存情况。

(五)用人单位和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布的个人帐户对帐单有异议时,可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提出更正的要求。对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异议,社保机构要及时核实和更正。

三、做好个人帐户的接续和清理工作

(一)企业因改制、关闭破产等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以及下岗职工出中心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与企业或职工本人核对个人帐户记录。确认无误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企业和本人三方签字(盖章)。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填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并发放到每位职工手中,为他们重新就业后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服务。

(二)对因自动离职、失业、参军、调入机关事业单位,以及被判刑、劳教等中断缴费人员的个人帐户进行全面清理,做出分类,建立专门的中断缴费数据库,封存个人帐户。

(三)对参保人员死亡、跨统筹地区调出、出国定居、缴费不满15年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储存额等情况,帐户处理完毕后予以封存,与参保职工个人帐户分开管理。

四、做好个人帐户的转移工作

(一)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工作调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的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和基金的转移手续。转移前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二)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在调入已开展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机关事业单位时,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储存额是否转移,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调入未开展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机关事业单位,暂不转移个人帐户,继续由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调入企业时,从调入之日起建立个人帐户,在调入企业前已经建立个人帐户的,其个人帐户随同转移,储存额合并计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个人帐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地市和区县工作的指导,妥善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快工作进度,并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工作相对落后的地区,要加强督查,查找薄弱环节,切实改进工作。为推动这项工作,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建帐率95%以下的省区市补建帐户工作进度实行月调度,各地区要按照要求及时报送情况。2001年10月中下旬起,我部将对部分省区市个人帐户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附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指标

二00一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指标

一、基本情况

1.社会保障号

2.公民身份号码

3.电脑序号

4.姓名

5.性别

6.出生日期

7.参加工作时间

8.建立帐户日期

9.首次缴费日期

10.缴费截止时间

11.缴费年限总计

视同缴费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

12.工种变更情况

是否特殊工种

从事时间

现工种

13.单位名称

14.单位性质

15.经济类型

16.参保日期

二、个人帐户信息

17.帐户年度

18.当年缴费工资基数

19.缴费比例

个人缴费%

单位划转%

20.当年实缴月数

21.上年累计储存额:

上年企业划转累计储存额

上年个人缴费累计储存额

22.当年划转储存额:

当年企业划转储存额

当年个人缴费储存额

企业划转利息

个人缴费利息

23.本年缴费指数

24.历年缴费指数

25.当年欠缴月数

26.当年补缴金额

27.历年补缴金额

单位(本息)

个人(本息)

28.历年单位(个人)欠缴总金额

单位(本息)

个人(本息)

29.历年欠缴总月数

30.当年欠缴金额

单位

个人

31.当年记帐利率

32.历年记帐利率

33.参保变更情况

变动年月

变动原因

34.个人查询记录

最后一次查询时间

35.对帐记录

最后一次对帐时间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12:0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养老保险相关文章
  •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小城镇补充社会保险规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根据《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就本市小城镇补充社会保险规范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补充社会保险的原则小城镇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根据《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就本市小城镇补充社会保险规范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补充社会保险的原则小城镇补充社会保险是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被征地人员生活补贴等内容。小城镇补充社会保险在政府指导、鼓励的前提下,按"有规范、归个人、多用途"的原则组织实施。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并履行基本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以及从业人员,通过协商一致制定本单位参加补充
    2023-06-09
    241人看过
  • 关于外省职工流动至我省企业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处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厅各市、县劳动局: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6]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1996年1月1日以后职工从外省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直接组织养老保险费用统筹的企业流动至我省企业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一、职工转入后,以转出地区(部门)提供的职工1996年1月1日以后历年缴费工资,按照我省个人帐户12%的记帐比例和我省1996年后历年公布的基本养老保险利率,重新建立个人帐户。二、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的储存额,按照实际转移数额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纳项下。其中,转出地当年缴纳未计息期间的个人缴纳部分的储存额,由转入地经办机构按我省公布的基本养老保险利率计息(6月30日前转入的,按上年5月1日公布的利率计息;7月1日以后转入的,按上年和当年公布的利率分段计息),并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纳项下。三、职工1995年底前推算的储存额,以转出
    2023-06-09
    95人看过
  • 关于公布1999缴费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利率的通知
    河南省劳动厅豫劳险[1999]19号各市、地、县劳动(人事劳动)局,省直统筹各行业单位:根据豫政办[1995]74号文件有关规定,参考银行存款利率,经研究决定,1999缴费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年利率为2.5%,使用期限为1999年7月至2000年6月。行业单位1999年1月至1999年6月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仍按我省去年确定的6%利率执行。望各地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计息和管理工作。
    2023-06-05
    421人看过
  • 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国有破产企业中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政办[2000]272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关于国有破产企业中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国有破产企业中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意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二000年十二月)根据原省劳动人事厅等四部门《关于省属国有企业结构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人办字[2000]131号)精神,现就我省国有破产企业中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适用范围国有破产企业中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指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下列人员:(一)因企业破产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安置的人员;(二)因企业经济性裁员的失业人员。(三)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人员。二、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国有破产企业中与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023-04-25
    188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发布单位】劳动部【发布文号】劳社厅函[2001]44号【发布日期】2001-03-08【生效日期】2001-03-0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已领取养老金人员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养老金发放问题的请示》(黑劳社呈〔2001〕)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
    2023-04-23
    309人看过
  • 宁夏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职工在全区范围内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社保局,区社保局煤炭分局,自治区水利厅、农垦局统筹办: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规定,职工在同一统筹地区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金。目前,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实行区级统筹,全区执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基金在全区范围内统一调剂使用。为减少工作环节,提高工作效能,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对参保人员在全区范围内跨市、县(区)和行业统筹范围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金。各地要严格执行转移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经办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做到转移信息真实完整。除个人账户基金不转移外,其它原有的转移资料(包括《宁夏回族自治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表号:宁社险经办4-2),作为转入地核对转移信息的依据)仍维持不变,同时,
    2023-06-07
    123人看过
  • 新疆社会保障厅关于养老保险通知
    最近,各地在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工作中遇到了一些问题,要求自治区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根据《实施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顺延缴费至满15年,顺延时间不受年龄的限制。但对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前参保、顺延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我区的,可在顺延5年后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一次性缴费基数按当年核定的基数(灵活就业人员按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费率为28%(灵活就业人员为20%),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予以认可,并参与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计算。二、关于养老保险待遇衔接问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本人不愿顺延缴费的,可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023-05-29
    459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审批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劳动部/财政部【发布文号】劳社部发[1998]2号【发布日期】1998-03-18【生效日期】1998-03-1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审批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上海市、广东省社会保险局:为了监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深化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审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系。一九九八年三月十八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审批办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金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
    2023-04-23
    474人看过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职工工伤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工伤职工工伤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衔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自退出工作岗位之日起至到达退休年龄止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在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凡涉及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一律按“1”计算;在计算基础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时,单位和本人自退出工作岗位之日起至到达退休年龄止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实际数额计算。核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差额部分按照10年计算,所需资金。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原用人单位支付,原用人单位在破产、改制时已按规定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有关费用的,由收取其费用的经办机构负担,一次性拨付给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由养
    2023-05-03
    387人看过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企业特殊工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驻冀原行业统筹企业、中央直属军工企业、省直有关部门:为贯彻劳动保障部关于清理规范企业特殊工种名录,加强对特殊工种管理和退休审批工作的要求,2002年1月,省劳动保障厅印发了《关于规范企业职工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办[2002]21号),要求各市劳动保障部门、原行业统筹企业、中央直属军工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严格控制职工提前退休和办理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1999]24号)精神,以国家批准实行的特殊工种名录为依据,对本市、本企业现执行的特殊工种范围进行一次全面审核清理,并将审核清理后的企业特殊工种名录报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审查认定。根据上述通知要求,各市及有关企业已将经初步审核认定的企业特殊工种名录报省厅养老保险处。从已上报的材料看
    2023-06-09
    449人看过
  •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利益,促进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2001年4月27日省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了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对征缴基数核定作了适当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单位上月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规定的比例,由缴费单位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对于难以确定工资总额的,及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低于全部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的,以全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二、职工个人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养老、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
    2023-04-23
    318人看过
  • 业务管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下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说明1.单位名称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时使用的名称。2.单位编码指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为参保单位设置的数字代码。3.第(1)栏,姓名为现用名,应与本人身份证姓名相同。4.第(2)栏,社会保障号码共16位数,为身份证号码后加一位校验码。目前国家技术监督局尚未确定校验码,可暂填身份证号码。5.第(3)栏,当年缴费月数指参保职工按规定当年向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月数和。6.第(4)栏,累计缴费月数指参保职工从当地开始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时起,至目前累计按规定向社会保险基金经佃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月数总和。7.第(5)栏,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算;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
    2023-06-09
    250人看过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参保各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豫政〔2013〕58号)取消了企业职工离退休审批项目,同时要求“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部门要研究提出后续监管具体措施,避免出现监管真空”。为保证企业职工离退休审批项目取消后参保人员退休手续的正常办理,防止违规办理提前退休,规范退休管理,结合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的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全省各级养老保险工作机构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变管理为服务,寓管理于服务,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2013年12月16日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工作坚持
    2023-05-03
    424人看过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乡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5]2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现将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乡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做好乡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的必要配套工程,也是切实解决“三农”问题,维护广大乡镇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构筑我省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本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二00五年四月十日关于做好乡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改革开放以来,乡镇企业得到了迅猛发展,不仅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也为城乡劳动力就业开辟了一条重要渠道。目前,我省乡镇企业从业人员已达375万人,但其中相当一部分职工尤其是农民工没有纳入社会保险范畴,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根据
    2023-06-09
    357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年老退出劳动岗位以后,由政府提供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项社会福利制度。 政府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并以税收优惠的形式负担部分费用,职工和用人单位按工资收入的不同比例,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 更多>

    #养老保险
    相关咨询
    •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是怎样办理的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3-08
      为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未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出台新规,对全省已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作了详细规定。 个人缴费全计入个人账户 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从各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实施起,在单位工作期间中断缴费的年限,且单位过去已申报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录的,按已申
    • 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管理问题,企业缴费比例是如何确定?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4-08
      企业缴纳搜索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
    • 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是什么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3-0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84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为保障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7号)精神,经省政府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重复参保的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处理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2-07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重复参保的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九)项规定的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是指在同一时间段内,同一劳动者有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缴纳多份基本养老保险费。这类人员的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实施细则》实施前参保人员已建立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经本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可将其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合并计算,多份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合并为一份个人账户,也可按以下
    •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2-10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通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的通知》(中发〔1999〕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的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水平(含缴纳社会保险费,下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水平和调整企业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