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侦查和审判的比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6 09:12:25 178 人看过

犯罪行为的追诉期限主要有以下考虑:对犯罪行为不能无限期追究,否则不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因此对追诉行为采取了“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等条件限制。首先,该款没有限定“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必须是犯罪嫌疑人,在很多案件中,立案时并不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谁,因而逃避侦查并不需要有侦查机关已确定该犯罪嫌疑人这一前提。大多数犯罪分子在作案时或作案后均会采取隐蔽、伪造现场或其他不易被发觉的手段以免被发现,未被司法机关列为犯罪嫌疑人的也可能实施逃避侦查的行为。其次,“逃避侦查或者审判”显然包含了犯罪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在其中:如果其不知道司法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当然其逃避行为在主观上就没有妨碍司法机关行为的故意,其犯罪须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即超过一定期限对该犯罪就不再追究;如果其知道的话,则反映出其较大的主观恶性,该行为又加大司法成本,因而应“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最后,如果该款的“立案侦查”限定为发现了犯罪嫌疑人,那对该犯罪嫌疑人一般会采取逮捕等强制措施,而对于已经被逮捕或取保候审等的犯罪嫌疑人属在逃犯,其不需要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如果将该款的“立案侦查”限定为发现了犯罪嫌疑人,则该款规定失去了意义。综上,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虽然司法机关尚未查明犯罪嫌疑人,但犯罪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司法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或者受理该案件,而其未主动归案的,就是“逃避侦查或者审判”,对其犯罪就不应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当然,犯罪行为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司法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或者受理该案件,除了行为人的供述,还需要结合行为人的其他行为来判断:如司法人员就此案向其做过调查,或者调查他人时其在场,无正当理由突然外出、失去联系等等。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自行逃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官僚求他们逃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许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联系的;

2、自己或许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联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解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解人有夫妻、爸爸妈妈、子女或许同胞兄弟姐妹联系的;

4、自己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联系,可能影响案子公平处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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