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协议书
协议编号:
本协议于年月日在签订。
委托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受托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合法、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出资设立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并由乙方代为持股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代持股的基本情况
1、甲方借用乙方名义对目标公司出资人民币元,并借用乙方名义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以下简称“代持股权”)。
2、乙方完全同意甲方以乙方名义实施前款行为,并声明确认如下:
(1)乙方名下的出资系由甲方完全提供,乙方仅为名义出资人,甲方为实际出资人;
(2)乙方名下的股权由甲方实际享有,乙方仅为名义股东代甲方持有股权;
(3)乙方代持股权产生的或与代持股权有关的收益全部归甲方所有,在乙方将前述收益交付给甲方前,乙方系代甲方持有该收益。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以代持股权为限,享受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东的知情权、表决权、分红权、优先认购权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2、甲方有权根据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代持股权产生的一切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利润、现金分红等;
3、如目标公司发生增资扩股的情形,甲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增资扩股;
4、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其股东权益转移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定程序及文书,乙方须无条件配合并提供必要协助。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作为名义股东,在行使法律及公司章程赋予的股东权利时,应至少提前____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的书面授权,不得违背甲方的意志。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股东权利:
(1)股东会的召集、出席、表决权;
(2)股东会的提案权;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权;
(4)公司章程修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项表决权;
(5)股权转让时的优先购买权;
(6)其他。
2、乙方作为代持股权名义上的拥有者,应以乙方的名义在股东的工商登记中具名登记;
3、代持股权产生的收益,乙方应当在获得该收益后的日内,将其转交给甲方或打入甲方指定的账户;若逾期未转交的,则乙方向甲方以逾期未转交金额的%剩以逾期天数计算支付违约金。
4、乙方应保证代持股权的权属完整性和安全性,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处置代持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放弃或设定质押等;
5、若因乙方自身原因(比如,个人债务纠纷等),造成代持股权被保全、查封的,乙方应及时向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机构提供其他财产,以申请解封代持股权;
6、乙方有义务积极协助甲方行使股东权利,并根据甲方要求,在合法的框架下,积极对公司展开尽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准确、完整的通报甲方。
四、代持股的费用
1、乙方为无偿代持股权,不得向甲方收取代持报酬;
2、乙方代持股权期间,因代持股权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将代持股权转让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由甲方承担。
五、代持股权的转让
1、甲方可以自由转让代持股权,但应当书面通知乙方,通知中应写明股权转让的时间、价格、股份数等。乙方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当依照通知的内容办理相关手续。乙方不对受让股东的履行能力承担任何责任,由此带来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2、若乙方代甲方收取代持股权转让款的,则乙方应在收到转让款后的日内转交给甲方;
3、因代持股权的转让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保密条款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除非有证据证明前述商业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书面授权。该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直至有关事项的公布不会给对方或目标公司造成任何损失、不具有保密价值时为止。任何一方因违反保密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七、协议变更及终止
1、协议双方均可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但应提前日书面通知对方,若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全额赔偿;
2、甲方通知乙方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并完成相关办理手续时,本协议终止。
八、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
九、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目标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协议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签署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以附件或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附件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委托方(甲方):受托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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