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王政办发[2014]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征地补偿安置,是指依法对因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而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补偿安置。第三条区人民政府成立征地补偿安置领导小组:区长为组长,分管征地补偿安置的区长为常务副组长,分管审计、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保障、人力资源、规划、农林等工作的区领导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国土资源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审计局、区规划分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征地办,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区农林局、区畜牧兽医渔业局、街镇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区征地办,区征地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区直有关部门和镇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和《细则》的具体要求,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区人民政府对完成工作实施目标管理考核。第五条土地调查红线确定后,在征地方案报批前,由区国土资源局向被征地的街、镇、村(社区)、组发出《土地预征用通知书》。第六条征地计划经依法批准后,由区征地办予以公告,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在被征地的镇、村(社区)、组公布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区国土资源局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户籍、分户、工商登记、房屋改(扩)建、抵押、租赁、转让等手续,在征地计划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第七条征地方案公布后,区国土资源局会同公安、规划、农林、住房保障、街、镇、村(社区)等单位进行现场调查登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确认。
区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时,被征用土地的村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调查中主动提交土地、房屋权属等合法有效的证明。逾期不办理登记手续或拒不配合、不确认调查结果的,补偿内容以区国土资源局调查结果为准。第八条区国土资源局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和批准的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以土地所有人为单位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的街、镇、村(社区)、组下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通知书,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居民)等组群众的意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第九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国土资源局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通知》,组织实施。
第十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后三个月内,区国土资源局直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额支付征地补偿款(社会保障基金除外),被征用土地的村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街道、乡镇、村(社区)和团体公布。街道、镇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和其他费用的拨付、使用,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予以公布。近年来,随着国家的发展,相关法律规定不断完善。在我们的生活中,只要我们理解了相关的规定,我们就能理解相关的事情。如果您遇到问题,我们会为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我们会专业地保护您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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