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个拆迁补偿问题解答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11-06 16:14:56 90 人看过

---寇*中律师

一、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前要做哪些准备?

1.查看有没有拆迁主体资格:

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注意两个名词: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2.查看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

以防拆迁人先斩后奏,有意扩大拆迁范围。

《条例》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3.查看拆迁实施单位有没有拆迁资格:

《条例》第十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注意:如果是委托拆迁的:要查看授权委托书。受托拆迁实施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条例》第十一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4.查看房屋是否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

因为代管房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条例》第十四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与谁签订的?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寇*中律师特别提示:

如果是委托拆迁实施单位与您签订协议的,一定要查看有此项授权委托内容,否则,这个协议以后会是无效协议,再高的补偿拆迁单位也不会认可。最好还要在协议里明确约定,补偿按照协议不能到位的,由拆迁人和受委托拆迁实施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三、安置协议的内容应有哪些?

主要有下列内容:

1)补偿方式

2)补偿金额

3)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

4)搬迁期限

5)搬迁过渡方式

6)过渡期限等事项

《条例》第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四、拆迁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租赁人在搬迁期限内不搬迁的怎么办?

可以申请法院依据协议现予执行。就是现拆了再说,对补偿协议中不服的条款由法院裁判。

《条例》第十五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五、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怎么办?

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六、对裁决仍然不服的怎么办?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期间,可不可以执行拆迁?

可以。但有条件限制:必须是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

《条例》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八、强制拆迁的条件是什么?

1.行政裁决。不能依据协议强制拆迁。

2.裁决的搬迁期限已满。

3.作出强制拆迁决定的行政主体只能是: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只能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4.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条例》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九、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能不能转让?

可以转让。但1)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2)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3)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条例》第十九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十、哪些被拆除房屋不予补偿?

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条例》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条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批准期限减去已使用年限的剩余期限按重置成本法评估其残值给予补偿。

十一、房屋拆迁补偿有哪些方式?

一是实行货币补偿;二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异地还房、原地还房或称回迁是产权掉换的基本方式。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但是拆迁项目不得选择:

1)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2)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条例》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政府作为土地储备、建设公用设施的项目以及拆迁后新建房屋性质不适合原地还房的,被拆迁人应服从异地还房或者选择货币补偿。拆迁后原地建有与被拆迁房屋性质相同的商品房的,同等条件下,被拆迁人可优先购买。

十三、货币补偿的金额怎么确定?

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条例》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被拆迁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评估,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必须由专业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进行。拆迁估价机构确定后,一般由拆迁人委托。委托人应当与估价机构签定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

拆迁房屋的价格评估技术规范、争议处理程序和有关管理规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与拆迁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有利害关系的评估中介机构和估价人员,不得承担该拆迁房屋的评估。已经评估的,其评估结果无效。

十四、怎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根据掉换面积实行补差的办法实行掉换。

《条例》第二十五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十五、拆迁租赁房屋有哪些安置方式?

1)先由被拆迁人(所有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或者解除租赁关系,再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2)被拆迁人(所有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或者解除租赁关系的,只能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原房屋承租人继续承租产权调换的房屋,但要重新订立租赁合同。

3)《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对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做了修改: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协议,并与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安置协议。

《条例》第二十七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协议,并与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供拆迁当事人参照使用。

十六、除正常拆迁安置补偿外,搬迁所需费用由谁负担?非住宅停业损失要不要补偿?

由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补足费由真正实行搬迁的人享有,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拆迁人应当支付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搬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和物价水平确定,每年公布1次。

《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的经济损失以及搬迁、安装、过渡费用,由拆迁人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规定。

十七、过渡期内怎么处理?延长过渡期的怎么办?

1)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由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2)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这时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注意: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条例》第三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条例》第三十二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条例》第三十三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94修正):第四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首次授予  第十四条 授予军官军衔以军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对革命事业的贡献和在军队中服役的经历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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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06日 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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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签订拆迁合同的常见问题解答
    拆迁合同要进行签订的话,那么必须要求主体合法。具体而言,主体要有相对应的拆迁资质才可以办理,即主体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面临无法履行的风险,比如拆迁指挥部、拆迁办公室之类的机构,是不具备法人的主体资格的,拆迁一结束就撤了,找都找不着。在这种情况下,拆迁合同签订的法律风险就非常大了。代理合同怎么签订首先应当审慎选择代理人,然后与代理人协商起草代理合同,要注意下列问题:1、代理事项合法;2、代理权限要明确;3、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要有民事行为能力;4、代理的起止时间;5、双方盖章或签字等。双方对合同内容无异议的签订合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2023-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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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职后经济补偿问题解答
    一般情形下,劳动者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但若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情形的,劳动者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公司还未出现拖欠工资等情形,仅仅是因担心被拖欠工资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是无须支付经济补偿的。离职证明假的会被发现吗一、离职证明假的会被发现吗1、离职证明假的会被发现。如果员工离职的,单位需要依法出具离职证明,并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保的转移手续。员工则需要依法进行工作交,双方均不能伪造离职证明。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
    2023-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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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关于拆迁补偿款分割的法律问题
    1、家庭内部对安置补偿有约定的,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予以遵从。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应根据三项原则进行分配:(1)是一人一份,均等分割。这样做,一方面考虑到平等、公平合理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承租人和同住人对补偿款是共有的法律关系,原则上也应平均分割;(2)是适当照顾老年同住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同住人。这是因为多数老年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人社会保障不足,后继生存和发展能力较弱,需要给予特殊保护,而且公房大多源自老年人,在分割时也应适当照顾其利益。(3)是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可以适当多分,这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以及等价的原则。此外,如果被拆迁公房内居住未成年人的,对其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也可以适当多分拆迁补偿款。城市旧房拆迁中,补偿标准每个地区都是不一样的,一般情况下补偿都是合理的。补偿安置也是分家庭内部有无约定情况的,有约定情
    2023-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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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直管公房拆迁赔偿相关问题解答
    直管公房实际上是一种福利房,是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拆迁中的补偿实际上分为两种:一种是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一种是被拆迁人对承租人的补偿。两种补偿体现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对公房承租人的补偿可以选择采用以下三种方式:1、公房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承租房屋,以被拆迁人身份获得补偿;2、被拆迁人以异地安置公房承租人的方式,与公房承租人解除原来的租赁关系(实物补偿);3、被拆迁人以协议方式收购公房承租人的公房使用权(货币补偿)。争夺公房拆迁费继承之诉被驳回(公房的拆迁费法律性质)赵先生住在外祖父承租的一间公房中,外祖父去世后,赵先生得到拆迁费近20万元。他分给二姨、小姨3万余元。住在天津老家的大舅、二舅的儿子知道后,提起了诉讼,要求代位继承这笔拆迁费。4月19日,笔者获悉,法院做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持原判的终审判
    2023-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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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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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迁问题官方答复
    拆迁私房,除人口安置费用以外是否还有面积的补偿?《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拆迁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和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计户,由拆迁人按户进行补偿安置。拆迁补偿安置是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市场价值补偿安置,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和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是否能选择拆迁补偿方式?《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拆迁居住房屋,还可以实行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可以选择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动迁时,未发拆迁许可证,补偿了一块土地自己建房,是否符合规定
    202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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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4-05
      具体情况如下: 农村的宅基地上房屋拆迁一般存在几种情形:新农村建设、城中村改造、行政村合并和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征收补偿。 农村的宅基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是房和地的分开补偿,“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 新农村建设 1.新农村建设是指不改变农村集体土地的性质,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经民主表决同意,建设重新规划的新民居,拆除宅基地上房屋并给予适当补偿。 此类拆迁补偿的合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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