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7:04:51 230 人看过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二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意见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二00二年十一月)

为加快我省城镇化建设进程,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和居民生活环境,制止各种乱收费,根据国家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等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二、凡在我省城市(指设市城市、县城关镇,不包括乡、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原省及各地出台的、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类似的收费项目以及其它各类专项配套费,包括煤气、自来水、集中供热开户费和增容费等一律取消,不得重复收取。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交清。城市规划部门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凭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

合肥市:住宅每平方米60-70元;非住宅(不包括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下同)每平方米100-110元。

其他省辖市:住宅每平方米40-5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60-70元。

县级市城区及县城关镇:住宅每平方米30-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40-50元。

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均按当地住宅收费标准的80%征收。

各地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物价、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结合当地实际确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物价、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上述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一年后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建设厅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六、在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区以外的建设项目,按建成区内标准的80%征收。自行配套市政公用设施的独立矿区,由矿区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和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七、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省辖市低于5万平方米,县级市低于3万平方米,县城关镇低于2万平方米),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150%征收。

八、以下用房及建设项目免征或者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军事用房(不含营业性用房)、九年义务制教育教学用房、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党政机关所建办公用房中财政拨款的部分,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幼儿园、高中、职业学校教学用房,按“退二进三”政策迁出市区的工矿企业新建用房、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适用住房(包括集资建房)建设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高校教学、科研、后勤服务设施项目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高等学校建设用地和设施建设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02]33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工业招商项目中是否征收或者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决定。

独立矿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独立矿区主管部门决定征收或者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九、各地应严格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规定。符合减免条件、确需减免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减免。各地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制度,报省物价、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共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排水、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

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加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住宅配套工程建设。

十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或扩大收费范围。违者按乱收费严肃查处。

十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安徽省行政性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主动接受物价、财政、审计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三、各级物价、财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十四、各市物价、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备案。

十五、本意见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8日 21:0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办公用房相关文章
  •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文号:浙价费〔2008〕295号发布日期:2008-9-19执行日期:2008-9-19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财政局:你们《关于要求明确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收费问题的请示》(甬价费(2008)102号)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房(1997)209号)规定:“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为我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非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不得收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执行时间按省文件规定执行。二、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房(1997)209号)规定,对以非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其“扩建、改建项目及旧城改
    2023-04-24
    164人看过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城镇建设工程中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国税局、水利厅、工商局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城镇建设工程中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关于在全省城镇建设工程中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意见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建筑墙体材料改革,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建材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6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4]249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现就在全省城镇建设工程中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实心粘土砖大量占用、破坏土地,消耗能源,污染环境,是一种资源消耗型产品。从1996年开始,在省委、省
    2023-06-10
    362人看过
  •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为规范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省物价局和省建设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安徽省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权益,根据《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5]405号)及《安徽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皖政[2002]1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城镇规划区内廉租住房的租金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廉租住房的租金管理,是指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承租廉租住房应当交纳的住房租金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租金补贴标准。第四条省级政府
    2023-06-10
    450人看过
  • 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格管理第三章服务管理第四章附则各市建委、规划局(处)、物价局: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工作,是城市规划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科学合理地实施城市规划,强化规划管理的重要保障。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行为,提高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质量,保障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事业的发展,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规,针对我省实际,制订了“安徽省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告省建设厅城乡规划处。安徽省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行为,提高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质量,保障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事
    2023-06-10
    436人看过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低保工作意见的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有关部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低保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四年八月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低保工作的意见最近,民政部召开了全国城市低保工作视频会议,对进一步做好城市低保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认真贯彻这次会议精神,加强和规范我省城市低保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大学习宣传力度,进一步完善低保政策和制度各地要认真贯彻城市低保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加强对低保政策、法规的学习和宣传,争取全社会对城市低保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各级民政部门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为完善地方低保政策和制度提供准确依据。要定期组织低保工作人员、街道和社区干部进行学习培训。同时,要教育困难群众实事求是地向组织反映自己的生活情况,严禁弄虚作假。要对近几年城市低保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各项低保政策和制
    2023-06-09
    322人看过
  •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及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请示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财政厅、国土管理局、物价局《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及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请示》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按规定缴纳开垦费。《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发〔1999〕8号),对征收耕地开垦费的有关事项已作了原则规定。根据省政府文件精神,我们对耕地开垦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作了商量,现就有关问题请示如下:一、耕地开垦费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按照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应负责开垦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没有条付开垦或开垦耕地不
    2023-06-10
    298人看过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单位关于支持徽风报刊亭建设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新闻出版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电力公司、安徽日报报业集团《关于支持徽风报刊亭建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九月三十日关于支持徽风报刊亭建设的意见(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新闻出版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电力公司、安徽日报报业集团二00三年九月二十八日)为进一步巩固党和政府的宣传舆论阵地,促进城市文明创建工作,扶持、发展文化产业,重点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现就推进各地徽风报刊亭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目标,完善组织1.徽风报刊亭项目由安徽日报报业集团作为业主,按母子公司体系出资建设。一期工程2003年内在17个省辖市规划布点3000个,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近万
    2023-06-09
    194人看过
  •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将部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预算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地税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将部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二年七月九日关于将部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推进财政改革,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更好地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将我省部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预算管理。具体意见如下:一、纳入预算管理的时间和范围自2002年7月1日起,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各地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应将截止6月底养老保险基金滚存结余通过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缴入国库,其中定期存款和国债在到期前由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保管,到期后缴入。二、缴库办法养老保险基金纳入预算管理后,地税部门征收的部分,由地税部门的“社会保险费待解
    2023-06-09
    138人看过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对鲜活农产品等运输车辆免征路桥通行费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交通厅、省农委、省公安厅《关于对鲜活农产品等运输车辆免征路桥通行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进一步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是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和省委8号文件精神,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一项重要举措,希望各地、各部门都能从统筹城乡发展,关心、支持“三农”,优化发展环境的高度来提高认识,采取实际行动,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有关政策措施真正落到实处,为加快农村经济发展作出新的贡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九月二十四日关于对鲜活农产品等运输车辆免征路桥通行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省交通厅、省农委、省公安厅2004年9月23日)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现就鲜活农产品等运输车辆免征路桥通行费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在本省
    2023-06-08
    193人看过
  •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交易收费有关政策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和购房者的负担,促进我省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明确我省房地产交易收费有关政策,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正、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经批准建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在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二、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包括房地产转让手续费和房地产租赁手续费。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过程中,除按本《通知》规定收取房地产转让手续费和租赁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三、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交换、赠与、继承或其他合法方式,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存量房屋转让手续费在转让合同没有约定的前提下,由转让双方各承担一半;如转
    2023-04-22
    110人看过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消化空置商品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建设厅、财政厅、土地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消化空置商品房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关于消化空置商品房的实施意见(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土地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2000年1月4日)根据国办发〔1999〕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全省消化空置商品房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空置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1998年6月30日前已经竣工尚未出租、出售的商品房项目。二、为加快住房资金周转,降低金融风险,促进空置商品的销售,空置商品住房销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在2000年底前给予免税优惠。三、空置商品住房转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将原出让土地使用权转为划拨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通过有关途径进行折扣抵销。四、实行限价销售的空置商品房,免收销售环节所涉及的各种行政、
    2023-06-10
    319人看过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局等部门关于农村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意见报告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白城地区行署,前扶管理区行委,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省土地局、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农村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意见的报告》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关于农村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意见的报告省政府: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国发〔1990〕4号),各级政府与土地管理部门普遍加强了村镇建设用地的管理。对村镇建设用地实行了指标控制,严格审批;对农村宅基用地进行了有偿使用的试点,使村镇和住宅建设不按规定占用耕地日增的势头得到了控制,土地供求矛盾有所缓解,纠纷减少,安定团结因素增加。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分清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界限;破除了宅基地是“祖传基业”的私有观念;节约用地、合理用地观念增强,并为村镇建设开辟了新的资金来源。实践证明,这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好办法。为把我
    2023-06-10
    335人看过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对外劳务经营秩序意见的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商务厅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对外劳务经营秩序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三月十七日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对外劳务经营秩序的意见外派劳务合作与境外就业中介(以下统称对外劳务)是我省开展对外经济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扩大就业、促进经济发展的一条重要途径。近一个时期以来,我省一些地区曾发生不法中介与个人违规违法经营对外劳务引起涉外劳务纠纷的事件,扰乱了正常的对外劳务经营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省对外劳务经营秩序,确保我省对外劳务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职能,加强对外劳务的归口管理。根据原外经贸部《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行业规范》(外经贸合字[2000]第5号)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的规定,由商务(外
    2023-06-09
    254人看过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厦门市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厦门市财政局、交通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物价局制定的《厦门市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征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厦门市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征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的征收和管理,根据《福建省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征收管理规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福建省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征收对象和征收范围:凡在厦门地区(含同安县)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均应缴纳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第三条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征收办法:应以纳费人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海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地点为准。企业缴纳的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列入“销售税金及附加(或营业税金及附加)”。第四条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征收标准,按各单位和个
    2023-06-10
    211人看过
换一批
#房屋租赁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办公用房是指企事业单位、团体等用于办公、会议、培训等用途的房屋。 办公用房的使用和管理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如租赁合同、产权登记等。 在使用办公用房时,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确保房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避免出现... 更多>

    #办公用房
    相关咨询
    •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28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公通[2014]74号 各市公安局: 为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办户口难问题,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严肃户口登记管理纪律,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民出生登记管理问题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出生登记的条件和程序。出生登记是公民参与社会活动、行使法律赋予各项权利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流程是怎样的?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2-25
      城市建设配套费申请流程是: 1.受理:申请人到相关物价局提交申请材料; 2.实地调查:经办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调查,发现条件不合格但可以整改的出具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3.成本监审:经办人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成本监审,作出成本监审意见; 4.初审:经办人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5.审核:分管领导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意见; 6.价审委会审:物价局价格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哪些
      浙江在线咨询 2023-04-25
      1、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主干网衔接的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包括道路、给水、雨水、污水、水处理、环卫、绿化、路灯、交通、电力管沟土建、消火栓、公交候车亭等设施的建设,规划配建的幼儿园、义务教育中小学校和单位热用户规划红线以外、居民热用户分户计量装置或入户端口以外的各项供热设施的建设,区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设施建设。 2、其中,供热配套费、燃气配套费,有的地方是单独缴纳给供热企业或燃气企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如何减免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4-25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我国实行减免配套费的项目有8类:(一)棚户区改造项目;(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三)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造项目;(四)工业厂房项目;(五)各类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六)公共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七)配套建设的初中、小学、托幼园所项目;(八)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减免配套费政策的建设项目。配套费征收标准是400元/平
    • 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政府通知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9-20
      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58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