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之路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3 18:31:00 460 人看过

“一屋子人,面盖手帕。揭开手帕,只见死人。再揭开一些,还是只见死人。于是不敢再揭手帕,因为知道没有办法埋葬那么多死人,揭开了就盖不上了。”这是多年前央行某位领导在行长办公会上讨论金融机构退出问题时,对资质不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出的描述。而转述者是世界银行一位高级金融专家。2006年12月12日,当其在银监会会议室出席会议、转述那位领导的话时,台下窃笑声不断。而笑声停止之后,我们会开始思考这种问题的解决路径:不良银行是不是也应该而且只能进行市场退出?应该如何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呢?

我国金融机构退出的三种路径

在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垄断性行业是对银行业长期以来的最突出描述。计划经济体制下,银行业附属于政府,完全依靠行政计划设立、运行。政府也一直以国家信用作后盾,充当银行金融机构的保护人。因此,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银行业基本上不存在市场退出的问题,银行经营者和广大储蓄债权人也根本意识不到这个问题。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经济全球化的渐次展开,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在也必将从我国政府为其制作的襁褓中走入市场竞争的**大海中,以独立的法人主体身份自谋生存与发展。伴随着竞争的日趋激烈,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市场机制必将导致一部分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银行被市场抛弃。纵观我国已有的银行退出历史,退出的路径有三种:

一是解散。它指已成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因其章程规定或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该银行丧失了经营能力或经营必要,经批准撤销登记后,银行机构消灭的法律行为。我国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企业因下列事由可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在我国以第3种方式为主,吸收合并完成后,有问题银行应予以解散。

二是行政关闭或撤销。它是指运用行政手段对不可救助、股东无力注资、救助失败的银行依法关闭和组织清算,指定一家银行金融机构托管,在完成清算后宣布解散或撤销。在我国以对海南发展银行实施行政关闭,并由中国工商银行接管为代表。这是我国采取的一种行政清算程序,它是银行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一种强制性清算程序。

三是破产。它是指支付风险严重、资不抵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股东放弃救助,或被银行监管机构行政关闭后发现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经银行监管机构同意,有问题银行金融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或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依法宣告其破产和对其进行破产清算的情形。破产是银行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司法程序,属于被动型市场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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