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条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4-22 11:56:02 177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适用本条例。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社会保险费征缴领导工作,保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机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基金,确保社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及监督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社会保险事务。

第五条各项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分别纳入相关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六条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和登记申报

第七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

第八条符合第七条征缴范围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照规定的费基、费率,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鼓励缴费单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前提下,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

鼓励城镇自由职业者和其他社会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第九条缴费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改制的,社会保险关系不变;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情况于次月10日前告知地方税务机关。

城镇自由职业者和其他社会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本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十条缴费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和每年年初,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人员名单和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并依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时间,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数额。

缴费单位当月申报的缴费人数、基数与上月申报有变动的,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变动的明细情况。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对缴费单位申报的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查核定,并于每月26日前将缴费单位次月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书面通知地方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暂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第三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

第十三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不得不征、漏征、少征、多征,除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缓征,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社会保险费。

第十四条缴费单位应当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10日内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在每月10日前,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数额,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数额向缴费单位开具社会保险费征缴专用票据,交由缴费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费解缴手续。

第十五条缴费单位与缴费个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缴费单位应当在1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相关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10日内办结。

参加社会保险的异地就业的城镇居民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本人意愿,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或者随同转移个人帐户、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对不能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可以将个人帐户储存额、失业保险生活补助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十六条缴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确实不能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缓缴。由地方税务机关会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

(一)已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尚未进入法定破产程序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经营困难,暂时失去缴费能力的;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缴费单位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时,应当提供资产担保或者其他有效的缴费担保,并提出缴费计划。缓缴期限一般为半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不得转移已担保的财产。担保的财产应当依法优先偿付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第十八条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因被兼并、收购或者重组等原因决定解散时,即视为批准缓缴期满;缴费单位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缴清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第十九条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有单位的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没有单位的由个人直接缴纳。

城镇自由职业者和其他社会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采用一年申报一次缴费基数,按月或者定期缴费的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条缴费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在缓缴期满后不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缴费单位因解散、破产、撤销等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资产分配时,应当依法优先偿还所欠的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在分立、合并、被兼并时,应当到地方税务机关结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审核缴费单位的缴费基数,不得不核、漏核、少核、多核;做好个人帐户的记录和管理工作,并保证其完整、安全。在每年6月30日前向缴费个人发送上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缴费单位、缴费个人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告的缴费情况和发送的个人帐户通知单与实际缴费不符的,有权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复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15日内告知复核结果。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每年会同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共同核实缴费单位的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新的社会保险缴费台帐,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地方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被稽核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单位向职工公布本单位及个人的缴费情况和其他征缴管理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对缴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缴费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情况、代征社会保险费情况和其他征收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未出示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人员有权拒绝检查。

第二十五条地方税务机关发现缴费单位申报数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数额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按照缴费单位的计税工资总额据实征收社会保险费,并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整缴费基数。

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税费过程中发现应当参加社会保险而未参加的单位,应当督促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及时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未按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缴费单位不缴、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工会应当督促缴费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公布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第二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将缴费单位的违法行为以及侵害缴费个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告知缴费单位的工会或上级工会组织、缴费单位的上级管理单位和缴费个人,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征收管理和稽查,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反馈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以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在对有关单位进行审计时,应当将社会保险列为审计内容。发现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督促其足额缴纳,并将有关情况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

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督促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保证社会保险金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给参保个人。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对举报的情况及时进行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应当统一征缴数据统计口径,建立并规范征缴数据相互通报制度,实现计算机联网和信息数据共享。通报内容包括计划征缴数、实际征缴数、清理欠费数、累计欠费数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缴费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缴费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缴费单位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采取转移、隐匿帐户等手段妨碍追缴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作出强制征缴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出行政诉讼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企业内部结算中心从其存款或帐户中扣划相当于应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数额,或者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

第三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由财政部门追回被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社会保险基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社会保险业务,不得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8月27日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淮南市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同时废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18日 02:3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淮南市医疗保险报销不受理条例
    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服务项目类。1、挂号费、病历工本费。2、会诊费、出诊费(含家庭病床巡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陪护费、自请特别护士费等特需服务费用。非疾病治疗项目类。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一些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的费用。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3、各种健康体检。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5、各种医疗咨询、医务鉴定项目。医用材料类。1、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2、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3、埋藏式自动复律除颤器(ICD)。4、省、市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诊疗设备类。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治疗项目类。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2023-05-10
    395人看过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所涉及的社会保险费用范围
    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本费的征缴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险费的征缴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职工包括所有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个人,即不仅包括正式职工,也包括临时工仅包括户籍关系在本地的职工,也包括户籍关系在外地的职工仅包括城镇职工,也包括农民工仅包括中国籍职工,也包括外国籍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
    2023-07-16
    382人看过
  • 淮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首次缴费流程
    1、村(社区)代收个人参保首次缴费,并填制《淮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首次缴费花名册,存入到乡镇(街道)统一管理的本村(社区)的银行账户。2、乡镇(街道)审核后,将合格的《淮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首次缴费花名册和缴费情况说明报告统一上报市社保经办机构,待转养老金。3、市社保经办机构将合格人员缴费花名册传至指定开户银行,并告知指定开户银行制作《淮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银行存折本,同时通知乡镇(街道)将合格人员首次缴费款转入市社保经办机构指定开户银行账户。4、指定开户银行根据合格人员缴费花名册制作《淮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银行存折本,同时落实合格人员首次缴费款是否到账,及时反馈市社保经办机构。5、市社保经办机构收到指定开户银行的信息后,通知乡镇(街道)领取合格人员的《淮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银行存折本,并由乡镇(街道)负责发放到村,再有村发给缴费者,此存折做为今后缴费之用,由缴
    2023-05-10
    273人看过
  • 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具体条文)
    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第23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费、费、费。本办法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领导,强化目标责任制,协调解决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问题,保证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第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社会保险的综合管理职能部门。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各级地
    2023-05-30
    361人看过
  • 淮南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
    发布部门: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淮府〔2004〕120号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淮南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淮南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经办机构所需业务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
    2023-05-03
    296人看过
  • 社会保险缴纳比例社保的缴费比例
    社保缴费比例由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组成,社保缴纳额度每个地区的规定都不同,基数是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下面来为大家介绍大致的社保缴费比例。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最低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40%;最高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300%)的8%缴纳;单位缴费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2%缴纳。医疗保险以北京市为例,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最低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60%):单位10%,个人2%+3元。失业保险单位1%,个人0.2%。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在0.5%~2%之间;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0.8%,个人不交钱。公积金以北京市为例,公积金缴费比例: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但原则上最高缴费额不得超过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一、社会保险怎么买个人的个人可以自己缴纳社保。办理方法:(一)个人可以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上社保(养
    2023-02-24
    306人看过
  • 北京市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北京市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一览表
    (2007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大额互助本市城镇职工单位20%1.5%核定比例0.8%9%1%个人8%0.5%002%3元外埠城镇职工单位20%1.5%核定比例不参加9%1%个人8%0.5%02%3元本市农民工单位核定比例1.8%0.2%个人000外地农民工单位核定比例1.8%0.2%个人000*本市农村劳动力单位20%1.5%核定比例0.8%9%1%个人8%0002%3元*外埠农村劳动力单位20%1.5%核定比例不参加9%1%个人8%002%3元(注:根据183号令,养老保险下限5年过渡到上年社平的60%;生育保险只覆盖本市户口员工,但是有居住证的外地户口员工也可以参加。)说明:1、城镇职工基数确定:每年4月根据上年平均收入核定,当年4月至次年3月基数不变。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上限上年社平工资300%(2007年为9024元)/下限为上年社平工资的40%
    2023-06-09
    304人看过
  • 淮南生育保险缴费办理须知
    缴存比例:0.9%注: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个人不必缴费1.个人缴费基数按参保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收入核定,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即3064元/月),高于300%的按300%核定(即15322元/月)。2.难以确定工资总额的用人单位及新设立的用人单位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人数作为缴费基数。统一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个人不必缴费办理地址: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田家庵区刘家山路36-1电话:0554-6644405淮南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中心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陈洞路56号电话:0554-6883212淮南市社保局地址:田家庵区陈洞南路华声苑巷内电话:0554-6658522
    2023-05-09
    420人看过
  • 淮南市社会医疗保险内容须知
    社会医疗保险内容有哪些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向保障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患病时基本医疗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由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救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个人补充医疗保险三个层次构成。1、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救助所谓基本医疗保障是指保证职工在患病时能得到目前所能提供给他的、能支付得起的、适宜的治疗技术,它包括基本药物、基本服务、基本技术和基本费用等内容。大额医疗救助:大额互助,普通门诊给予报销的。而特别门诊及住院这块,大额互助报销的是一年内超过统筹基金报销封顶线的费用,普通门诊起付线是2000(相当于免赔额),2000以上报50%,最多可报2万。特别门诊和住院报销,它报销的是超过统筹基金封顶线(7万)的那部分费用,报70%,最多10万。2、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指企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本着自愿的
    2023-05-29
    479人看过
  • 社会保险缴费专户的管理
    参保单位应在指定银行开设社会保险缴费专户。社会保险缴费专户仅用于社会保险费和其他指定费用的转账。缴费专户资金用于参保单位与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之间进行转账结算,不得提取现金或用于其他资金的结算。参保单位须在每月1日前将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足额存入缴费专户。1、缴费专户的开立参保单位自社保经(代)办机构核准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5日内凭社保经(代)办机构开具的《专户开户通知》及按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开户手续到银行开设缴费专户,并将开户《回执》返回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2、缴费专户的变更参保单位发生涉及缴费专户信息的事项变更时,应到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领取《专户开户通知》,于3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缴费专户信息变更,并持回执返回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相关的单位信息变更登记手续。3、缴费专户的注销参保单位因撤销、破产、分立、解散、兼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缴费专户时,单位持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开具的
    2023-06-09
    94人看过
  • 淮南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一、淮南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最低478元每月。1、从2014年7月1日起,淮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个人缴费基数按参保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收入核定,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即2390元/月),高于300%的按300%核定(即11952元/月)。2、从2014年7月1日起,淮南市灵活就业人员月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标准为:一档:3984×20%=796.8元/月二档:2390×20%=478元/月二、养老保险断交的后果是什么养老保险中断时,职工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都将受到影响。一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向职工个人账户记账,二是职工个人账户储存金额减少。这些将直接导致职工个人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降低。养老保险中断越长亏损越多养老保险一旦产生了中断现象,会严重影响将来养老金的领取,中断的时间越长亏
    2023-04-23
    368人看过
  • 淮南医疗保险缴费方式
    缴费比例淮南市单位医疗保险缴纳比例为:个人承担2%,单位承担7%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灵活就业人员中需要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比例由10%调整为9%,不需要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比例由6.5%调整为5.5%。1.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及比例:以上年度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7%的比例缴纳。工资总额和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2.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及比例: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由其所在用人单位按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缴。3.新建单位当年以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本单位和职工个人参保缴费基数计算标准。4.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及比例: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比例根据本人需要选择,但初次参保选择缴费比例后
    2023-05-29
    200人看过
  • 淮南市新农保缴费年限
    法律综合知识
    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其间因特殊情况可以间断,只要累计满15年即可。地方可采取按年缴费方式收缴保费。问:每月大概能领多少养老金从什么年龄开始领取答:《指导意见确定了一个基础养老金低限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提高本地基础养老金标准。如果参保农民经济条件允许,可以多进行个人账户积累,提高待遇标准。我们测算,如果按最低费率4%,最低缴费年限15年计算,一年可以拿到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5%。养老金从60岁开始领,不分男女。
    2023-05-30
    101人看过
  • 淮安生育保险缴费指南
    淮安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淮安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以国家规定的上年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2017年度(2017年7月1日-2018年6月30日)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范围:月缴费工资上限:18171元;月缴费工资下限:2750元。2017年度(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范围:月缴费工资上限:18171元;月缴费工资下限:3360元。数据来源:淮人社发【2017】130号单位缴交:由单位负责缴交生育费用(员工个人无需缴交生育保险费用),单位一般通过账户转账渠道进行缴交。涟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淮安市涟水县经济开发区506室洪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淮安市洪泽县北京路105号淮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淮安市淮安区政府院内
    2023-05-10
    140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什么情况下会有现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7-30
      社会保险参保人可以通过几种方式对社保个人账户进行查询。具体查询方式如下: 方式一:拨打我国社会保险咨询电话12333,获得社保个人账户相关信息。 方式二:参保人携身份证、社保卡到社保机构进行个人账户明细、余额等信息查询。 方式三:凭本人医保卡到到社保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查询社保个人账户信息。 方式四:登陆本地社保局网站进行网上查询; 方式五:前往发卡银行自助终端机进行自助查询或柜台查询。
    • 淮安市社保缴费基数
      安徽在线咨询 2021-12-15
      养老保险:2020年全年养老保险费用(按最低档3368)合计8083.2元。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为673.6元/月。医疗保险:2021年全年医保(含大病救助)费用合计4137.6元。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336.8元/月,入病休应月创任o l7。
    • 社会保险缴费专户的管理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20
      参保单位应在指定银行开设社会保险缴费专户。社会保险缴费专户仅用于社会保险费和其他指定费用的转账。缴费专户资金用于参保单位与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之间进行转账结算,不得提取现金或用于其他资金的结算。参保单位须在每月1日前将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足额存入缴费专户。 1、缴费专户的开立参保单位自社保经(代)办机构核准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5日内凭社保经(代)办机构开具的《专户开户通知》及按人民银行规定的
    • 内蒙古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有什么?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8-01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凡在我区境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凡在我区境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城镇私营企业
    • 淮安市的社会保险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7-11
      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