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房产公司在小区出口处建造垃圾房,业主认为房产公司违反合同规定,变更了小区平面布局,故将其告上法庭。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杨浦法院的判决,再次驳回了两业主的诉讼请求。
2001年11月24日,周某一家与房产开发商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向该房产公司购买了邯郸路上的一房价为64万元的房屋。2003年周某一家入住后,发现在其入住的小区出入口处有一幢垃圾房,但合同附件中的小区平面布局示意图并未曾标明过。
因此,周某认为,房产公司未征得其书面同意,擅自变更小区平面布局,已经构成违约,随后其不断与房产公司交涉,要求房产公司要么恢复小区原状,要么支付总房价款的3%违约金。
但房产公司认为,垃圾房完全按照城市规划和环境卫生等管理部门规划设计建造,是小区必备的生活配套设施。而且在2001年该小区商品住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中就有该垃圾房的规划设计位置,并且2002年8月被告取得了垃圾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周某的要求根本没有道理。
经多次交涉未果,周某起诉至法院。与此同时,与周某同楼组的谭某也作为原告以同样理由起诉到法院,两个案件被合并审理。
杨浦法院一审认为,房产公司和两业主对垃圾房等配套设施未作约定,但垃圾房属保证小区全体业主正常生活的必备设施。2002年8月1日,房产公司已经取得系争垃圾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按照规划部门许可的位置建造垃圾房,并不违反合同约定,不需承担违约责任。而且垃圾房位于小区的最北面,两业主所购的房屋位于小区的最南面,垃圾房对两家利益并未造成损害或影响,所以对两业主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宣判后,周某和谭某不服提起上诉,其请求被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
在审理中,法官曾经问当事人,如果小区没有垃圾房,垃圾放哪里?而当事人的回答则让人感觉有些好笑,他们讲,垃圾放到垃圾袋中再放到某个地方,环卫部门自然会来收。两家人对整个事件没有充分认识就来法院起诉,其结果自然是费钱费时又费力,最终还一无所获。法官借此案提醒老百姓,起诉权尽管是一个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的权利,但也是一个有风险的权利,希望广大居民能够谨慎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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