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4 10:20:37 461 人看过

一、人民法院

1、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监督关系。人民法院的监督不是通过对具体案件的指导实现的,各级人民法院依照职权独立地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不得对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作出处理意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执行;下级人民法院也不得在判决之前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

2、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形式有独任制、合议制和审判委员会。对于疑难、重大、复杂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应当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而且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3、在中国,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含义是:各个法院独立,而非法官独立,也不是合议庭独立。

二、人民检察院

1、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2、在人民检察院内部实行检察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领导本院工作。检察院内部设立若干检察业务部门,在检察长的统一领导下,各个部门互相分工、互相配合,完成侦查、审查逮捕、起诉、控告申诉等检察业务。

3、在中国,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含义是: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整体独立,检察官不独立。正是因为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所以:

(1)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中不包涵各个检察院独立;

(2)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未生效的一审判决确有错误而依法提起抗诉时,应将抗诉书抄送上级人民检察院;

(3)并且当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时,可以向上级检察院的同级人民法院直接撤回抗诉。

三、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公安机关还受同级人民政府领导。

这里特别注意的是:刑事诉讼中其他行使侦查权并且和公安机关具有相同法律地位的机关与公安机关侦查权的划分:

1、国家安全机关是国家的安全保卫机关,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2、军队保卫部门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政治保卫机关,负责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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