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要在哪些范围内进行赔偿
第一,造成一般伤害的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四,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就是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利,法官认为一个合适的数额就是一个合适的数额,其标准有三个:第一个标准,能够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给予抚慰;第二个标准,能够对加害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制裁;第三个标准,能够对一般的群众起到警示或者教育的作用。确定一个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根据三点,这个数额就是合适的数额。
第五,教育费也应列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在死者生前或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前,其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中,有相当比例是在校学生或者尚未入学的儿童,如果不将教育费列入赔偿范围,则这部分儿童、学生将只能维持当地的最低生活标准,根本无法入学或继续求学。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这项权利与义务不应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而受到影响。因此,应将教育费列入赔偿范围。具体赔偿数额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以公民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为最低限度。
第六,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二、交通事故保险如何索赔
一是及时报案。
根据《保险法》第22条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此,出了交通事故除了向交管部门报案,慌乱中千万别忘记还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一方面让保险公司知道自己出事了,另一方面也可以向保险公司咨询如何处理、保护现场,保险公司会教你如何向对方索要事故证明等,以免事后索赔时麻烦被动。
二是积极施救。
根据《保险法》第42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根据上述规定,投保人应努力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放任、故意扩大保险事故的损失,经证实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是主动协助。
根据《保险法》23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所以,别以为向保险公司的人报了案就万事大吉,事儿有保险公司的人做着。而是要积极协助保险公司对车辆查勘、照相、定损。
四是心中有数。
根据《保险法》和最初的保险合同,结案前向交警了解事故中自己的责任大小、损失多少、伤者的赔偿费用等情况,再问保险公司哪些能赔、哪些不能赔,尽量减少损失。司机在找救援公司拖车、找修理厂修车时,关于价格要与保险公司及时沟通,以免对方开价与保险公司的赔偿相差太远;如果发现定损时没有发现的车辆损失,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进行二次查勘定损,这笔额外的损失就不用司机自己埋单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造定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和费用。若客户自行修理,保险公司会重新核定甚至拒绝赔偿。
五是见好就收。
新手在索赔的过程中最大的误区表现为两个极端,一类是大款型。因怕麻烦,觉得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耽误时间,所以就自己私了。结果双方发生争执再寻求保险公司的赔偿已经不可能了。另一类是吝啬型。刮蹭点油漆要赔,碰了个车灯要赔,结果是搞得自己麻烦不说,还有可能导致自己车辆的费率被调高。其实,小的车损司机自己承担,在保险公司的记录中你的出险率低,就会享受低费率的优惠。
三、车辆逾期检验保险是否理赔
保险公司需要赔偿。
车辆没有年检出事故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可以赔付,商业保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及其附加险)不赔。
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车辆未按规定年审或年审不合格以及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的其他情形,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即保险合同规定只对合格、合法车辆生效。保险公司除了对未按期年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不进行赔付外,对丢失车辆也同样拒绝赔付。
对于未参加年审的车辆,民警可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给予驾驶人200元罚款并记3分的处罚,还要暂扣车辆。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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