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岁的沈某参加北京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境外游项目,在红海浮潜时不慎溺亡,家属将途牛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途牛和第三方旅游接待公司北京游够天下国际旅行社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判决两公司连带赔偿20万元。家属认为,旅行社未尽安保义务,应担全责,提出上诉。该案二审未当庭宣判。
在当前旅游消费旺盛的背景下,体育项目成为提升旅游产品竞争力和改善旅游者旅游体验的重要媒介。但体育运动的风险性也常导致旅游者在参加体育活动时受伤,由此引发的纠纷和诉讼日益增多。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外通报2013年1月至今年6月,北京市法院审理旅游期间因体育活动导致人身损害的判决案件,并发布司法观点和风险提示。
案件特点游客受伤难获全赔
法院在裁判时会根据过错情况来区分责任以及确定赔偿数额。在各方均无过错的时候,法院裁判则基于公平责任或人道主义,让经营者或组织者等给与受害人适当的补偿。
损害后果普遍较重,损失难获全部赔偿。旅游期间因参加体育活动导致的人身损害后果往往比较严重。从统计数据来看,造成十级以上伤残的比例为50%,导致死亡严重后果的比例为20%,受伤但未致残的为30%,也就是说伤害行为导致伤残、死亡的比例高达70%,说明旅游期间因体育运动造成的伤害普遍较为严重。从受害人所获赔偿的角度来看,尽管90%的受害人均获得了赔偿,且57.7%的受害人的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请求得到了支持,但赔偿额并不能完全弥补受害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司法观点未尽安保义务须担责
北京市三中院发布的司法观点称:
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因参加体育活动导致人身伤害的,旅游经营者、景区和旅游辅助服务者(以下统称旅游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该义务既包括:
■义务人负有的不因自己的行为而直接损害他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又包括义务人负有的防止或制止第三人对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安全保障义务。
具体而言:
■旅游机构未尽到体育旅游产品的风险告知与警示义务的、未提供安全或达标的体育场地或设施的、未尽科学管理义务的、未尽与体育项目风险相适应的谨慎注意义务、未尽及时与适当的救助义务导致旅游者损害扩大的,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若损害系因第三人行为造成,旅游机构在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在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时,可以减轻旅游机构的民事责任。
旅游机构需要做哪些?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表示,为减少这类案件的发生,旅游机构除了应及时充分告知、警示体育旅游产品的风险及确保体育场地或设施处于安全达标状态外,还应完善管理、谨慎经营并尽到适当救助义务。
旅游机构应根据涉体育旅游项目的特征和要求建立相应的人员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制度,确保内部管理规范,职责明确,责任清晰。旅游机构要完善应急救助机制,加强应急救助能力建设,配备符合标准的救助人员和设备,确保救助的及时性和适当性。
风险提示应增强风险意识
游客应该做哪些?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风险提示,提醒旅游者应增强风险意识,如实履行告知义务,谨慎选择体育旅游项目。
旅游者要按旅游机构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履行如实告知与适当注意义务。对于有特殊风险的涉体育旅游项目,旅游者在参加之前要切实认识到体育项目的风险性,充分了解体育项目的注意事项和技术规范;根据要求如实告知健康信息,并根据自身条件谨慎选择相适应的体育项目。在旅游过程中,旅游者应遵守技术规范和旅游机构的告知与警示,不进行超越自身体质和技术能力的冒险行为,以降低损害发生的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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