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大常委会日前公布《沈阳市劳动争议调解条例》,《条例》将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沈阳市劳动争议调解迈入了法制化轨道。
近年来,沈阳劳动争议数量不断上升,以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不断增长。据介绍,2014年至2015年,沈阳调解劳动争议案件年均2000余件。在调解过程中,也存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空壳化、区域调解组织各自为政效率低下、调解协议执行乏力等问题,为此,沈阳市总工会、市人社局等部门推动了这一《条例》的出台,为劳动争议调解强筋健骨。
《条例》分为6章39条,包括条例适用范围、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调解程序、调解协议和法律责任等内容。明确了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休息休假、社会保险以及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等发生的争议,可依《条例》调解。针对劳动争议调解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条例》也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为解决调解组织空壳化,《条例》明确了5大类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聘期。5大类调解组织包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调解组织。同时,明确了调解员的聘期至少为1年,可以续聘。
为增加调解组织间的联动,《条例》规定了行业(产业)工会和行业商会(协会)可组建本行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为本行业企业及劳动者调解劳动争议。
《条例》还规定了哪些调解协议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一种是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自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力。另一种是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的,用人单位不履约的,职工可以持调解协议书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沈阳市总工会副主席段阳介绍,沈阳工会有基层调解组织5000余个,劳动争议调解员6000余名,《条例》实施后,调解员将可以依法、依规调解,调解程序也将更加规范。段阳还透露,市工会将编印《条例》单行本以及《工会常用法律法规汇编》《普法口袋书(漫画读本)》等,扩大《条例》在企业和职工中的知晓率。
(原标题:沈阳出台《条例》让劳动争议调解迈入法制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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