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内部裁决原则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1-18 10:44:58 95 人看过

一、仲裁委员会内部裁决原则有哪些?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2)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

(3)回避原则;

(4)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仲裁的原则;

(5)先行调解的原则;

(6)—次裁决原则;

(7)仲裁机关依法仲栽,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干涉的原则;

(8)当事人对争议问题有权进行辩护原则。

二、民事纠纷申请仲裁的条件有哪些?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三、仲裁和诉讼的区别有哪些?

1、前提不同。

仲裁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表明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关。而民事诉讼不需要双方协商,只要一方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就会受理。

2、选择权不同。

是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而民事诉讼的审判人员由人民法院决定。

3、仲裁实行一审终局制。

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再次申请仲裁,也不能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诉、上诉。而民事诉讼可经过一审、二审二个阶段。

4、管辖不同。

仲裁是协议管辖,而法院诉讼是强制管辖。仲裁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原则,必须有双方事前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才能依法受理,并在此种情况下,法院无权受理此案件;而法院诉讼不必得到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或者双方达成诉讼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就可以依法受理争议案件。仲裁不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而法院诉讼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当事人双方有权选择任一合法成立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不同的仲裁机构之间无任何隶属关系;而诉讼只能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当事人无权选择法院。

5、仲裁庭和法院审判庭的组成方式不同。

仲裁可由当事人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并自主选定或者委托指定仲裁员,而法院诉讼当事人不能选择审判庭的组成方式和审判员。

6、审理不同。

除特殊情形外,诉讼实行公开审理,而仲裁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一般实行不公开审理。

7、制度不同。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不存在上诉或再审,也不得向法院起诉。当事人只有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确实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核实,方可依法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而我国法院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可以上诉或者申诉。

仲裁跟诉讼相比,周期比较短,审理方式也非常灵活,仲裁实行的都是一裁终局制,一般情况下没有仲裁协议的话,发生民事纠纷后不能申请仲裁,而且民事仲裁跟劳动仲裁的法律性质不一样,劳动仲裁委员会只受理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五章 申请撤销裁决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n(一)没有仲裁协议的;\n(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n(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n(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n(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n(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n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n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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