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左右我单位分职工积资房,我因为当了四年的科长按积分工龄等我分到了一套房子,2003年4月我也交了前期房款,2003年10我因在单位干不下去,我办了停薪留职手续(手续因单位没有找我到现在还没有办)。2004年3月25日左右,我又交了最后一次房款,房款已全部交清。2004年4月27日,单位找到我,说要收回我的房子,原因是:2004年3月18单位定了一条新制度,说中层干部没有干满五年的不能给分房。大家来帮我一下:我该不该退房,如果我要打官司我能不能到回房子!有重要的一点是,我分到房子在前,单位定的制度在后,单位要我退房能有理吗?
海南海口王云鹏律师回复:
就法律层面讲,你完全可以拥有该房,单位没理由要求你退房。
但你要注意在单位分配集资房时,有没有其它的限制条款规定。
广东广州李雄飞律师回复:
1、你已付清房款,单位接受房款的行为是对你购房的承诺,你完全可要求单位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
2、单位的福利分房新规定是否依据地方房管政策变化而变更的,如不是,单位在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内部规定,是一方的单独变更,对你不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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