撒销执行申请到期后,可以再申请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6 10:34:49 433 人看过

因达成和解协议后撒销执行申请后对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再申请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百六十七条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执行申请书可以撤销吗

执行申请书是可以撤销。

相关知识:民事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罗某,女,1963年6月11日,汉族,住xx市xx区xx大道中段XXX,身份证号码:510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市某某建筑公司,注册号:

4408001300607、住所:xx市xx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李XX

申请执行依据:xx市xx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xx)永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xxxx区人民法院(xx)南法执异字第xx号执行裁定书

申请请求:

1、执行被申请人给付的租金及利息53325.85元(租金41198.47元及利息12127.38元);

2、本金41198.47元的利息,从2010年9月16日起算至付清日为止,按xx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执行;

3、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罗某诉xx市某某建筑公司**公司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xx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于2008年2月27日作出了(xx)永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xx市第建筑公司xx公司分公司应在判决书生效后五日给付原告罗某租金41198.47元及其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其中以本金24198.47元,从2007年1月1日起至2007年2月15日止;以本金41198.47元,从2007年2月16日止起付清为止,均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但申请人申请执行被告xx市某某建筑公司**公司分公司财产时,**公司分公司提出异议,证明自己已经无力偿还能力,

2010年6月29日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了(xx)南法执异字第x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xx市某某建筑公司**公司分公司下属无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应执行总公司即xx市某某建筑公司财产。现依据2008年3月12日生效的xx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xx)永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7月9日生效的xx市xx区人民法院(2xx)南法执异字第xx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总公司湛江市某某建筑公司的财产。(至今申请人未收到一分钱)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不予执行后果: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债权争议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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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7日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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