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妹遭遇交通事故,姐姐钻入货车车底想救人,结果被挪动的货车轧死。警方认定,司机涉嫌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的检察官在对此案嫌疑人审查批准逮捕时,通过反复查看案发现场监控录像,捕捉到前后一秒钟细节,并进一步审查,最终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嫌疑人批捕。
■事故
大货车先后轧死亲姐妹
2014年10月1日21时许,在密云县一条街道上,年过六旬的马晓玉(化名)、马晓兰(化名)姐妹在绿灯将变红灯前匆匆走上人行横道。
此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从远处驶来,司机冯某眼见车行道的红灯即将变绿没有减速,结果撞倒马晓玉。
发生事故后,冯某停车查看,发现马晓玉横躺在车底,因担心车轱辘轧着她的腿,便上车重新启动车辆,将货车向前挪动了一米。然而,就在冯某上车重启前,马晓兰钻入车底想要将妹妹拽出来,结果被轧死。
经警方调查,货车超载且制动不合格,冯某对本起事故负全责。另外,冯某有交通肇事前科,案发时并未第一时间报警施救,且在交通大队的供述中谎称本案系一次性事故造成二人死亡,隐瞒二次轧死马晓兰情节,主观认罪悔罪态度较差。
2014年11月25日,警方以冯某涉嫌交通肇事、故意杀人罪向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请批准逮捕。
■审案
录像中发现一秒钟细节
在审查批捕本案中,承办检察官张慧云发现,案中能够证明嫌疑人存在主观故意杀人的证据主要是现场监控录像。乍一看,录像给人的感觉是嫌疑人在货车右侧瞥到了被害人马晓兰钻入车底,然后再上车,40秒后发动汽车将蹲在车轮下的马晓兰碾轧致死。
张慧云反复回放录像,发现嫌疑人回头时马晓兰的身体正向下蹲,还未钻入车底,在其转身向驾驶室走的瞬间,马晓兰钻入车下。这之间虽然只有短短一两秒钟,但于本案关系甚大,可以说是事关人命。
如果冯某先看到被害人马晓兰钻入车底再挪车,则可认定冯某在主观上希望或者放纵马晓兰死亡,那么冯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232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冯某有交通肇事前科且主观认罪态度较差,那么冯某有可能被判处死刑。
如果冯某没有看到被害人马晓兰将要钻入车底,因其挪车行为疏于注意而忽视了被害人钻入车底的可能性,那么冯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刑法》第233条之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矛盾
关键问题嫌犯口供反复
带着疑问,张慧云在审查比对犯罪嫌疑人供述中,发现前后存在矛盾。在面对检察官的捕前讯问时,嫌疑人供称其上车前没有看到被害人马晓兰钻入车底。然而,在侦查阶段的口供里,虽然嫌疑人前两次否认上车前看到被害人钻入车底,但后五次承认上车前看到被害人钻入车底。
出入如此之大,外加嫌疑人小学肄业,识字不多,看笔录的速度却很快,可见其完全没有意识到笔录对于定罪量刑的重要性。张慧云说,有理由怀疑冯某在侦查阶段所做供述可能并非真实意识表达。
在调取、审查侦查阶段的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张慧云发现嫌疑人始终坚持供述没有看到被害人钻入车下,也没有意识到被害人会钻入车下。这可以印证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口供记录并非其真实意思。
■更改
故意杀人改成过失致死
鉴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0条之规定,侦查人员应当将问话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辩解如实地记录清楚,检察官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11条关于发现讯问笔录与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内容有重大实质性差异的,或者侦查机关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该讯问笔录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或者决定逮捕的依据之规定,对于本案中未真实记录犯罪嫌疑人意思表示的供述不予采信。
因此,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嫌疑人存在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马晓兰死亡的主观故意,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本案不应当认定冯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而应当认定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2014年12月2日,市检三分院改变了本案的定性,以涉嫌交通肇事、过失致人死亡罪对犯罪嫌疑人冯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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