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建立、使用和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是指从全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统一管理产生的增值资金中结转的资金。
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用于已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项目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无法正常使用、危及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况和无法界定受益人时的维修。
第四条全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资金除市财政部门核定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费用外,其余全部转入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专户,用于建立物业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
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在代理银行开立全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专户。物业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以项目为单位设立明细账户。
第五条市国土房管局是全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统一管理。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物业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的指导、协调、监管。
市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六条对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应当按照统一监管、项目统筹、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在物业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项目明细账户余额内合理申请使用。
第七条物业项目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该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
(一)房屋局部屋面渗漏,外檐脱落,道路破损、塌陷等受益范围、责任人无法界定的;
(二)突发电梯故障、排水管道漏水等影响业主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的;
(三)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紧急维修项目。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内容除外。
第八条物业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按照以下程序申请、使用:
(一)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意见,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
(二)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派人到项目现场查勘、确认后,出具核实意见,对属于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维修范围的予以备案。
(三)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管理单位自行组织维修;也可以委托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代修。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管理单位自行选择确定施工单位组织维修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应当督促其限期完成。逾期未实施维修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组织代修。
(五)工程验收合格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施工单位到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工程结算。工程费用经业主委员会确认后,从该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明细账户中列支。
第九条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据应急需要建立紧急抢修工程施工单位备选库,由企业申请加入。入选备选库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电梯、消防设施、建筑防水等工程相应专业资质等级。
(二)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队伍。
(三)房屋修缮经验和应急排险能力。
(四)必要的抢修设备。
(五)应急解危维修所需物资。
第十条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建立施工单位诚信管理制度。根据施工单位维修及时率、工程质量以及服务满意度等,定期调整备选库,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组织代修的,应当从全市备选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前,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可以对工程量较大、金额较高的紧急抢修工程,委托专业机构对维修工程决算进行审核。所需费用从全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工程结算后向业主公布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项目,可以由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物业项目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申请和使用。
第十五条未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物业项目,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业主补建。补建后,应当按照规定建立该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利用物业项目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收取的相关收益,可以按照业主大会决议补充该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6月30日废止。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天津市财政局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挪用专款专项资金后果
挤占、挪用一般用途的专项资金,只是违反了专款专用的财经纪律,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用买油的钱打了盐”,一般认为,为了解决某某事项的项目资金缺口而挪其他项目资金临时用一用,从百姓的通识来说,没有什么大不了的,按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等处理即可。将专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用途的款物挪作他用,则触犯了刑法。
-
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65人看过
-
关于明确《天津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办理意见的通知
309人看过
-
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147人看过
-
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88人看过
-
新余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34人看过
-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天津市房地产估价师执业专用章暂行管理办法
487人看过
保障房是指政府为解决低收入家庭、弱势群体等住房困难问题而提供的住房,包括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等。 保障房的申请和管理需要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定,并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家庭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等。 保障房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住房权益,缓解... 更多>
-
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介绍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07第215号《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1年10月20日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市长夏耕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
天津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贵州在线咨询 2023-09-23第六条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建设、发展改革等管理部门以及有关区、县政府应当按照各自下达项目投资计划的职能,配合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年度计划编制工作。
-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山西在线咨询 2023-06-10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需根据其具体内容进行适用。财政部门制定的关于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的制度规定。财政专项资金,是国家财政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如财政部印发的《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就是一个规范中央级项目支出预算的制度。专项基金管理制度是指对企业用特定资金来源形成的,并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进行计划、调控、监督
-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一)第二十三条河南在线咨询 2022-09-23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维修资金及其增值部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减免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和金额。禁止利用维修资金从事委托理财业务、投资股票、期货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
第二十六条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安徽在线咨询 2022-09-12下列事项可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一)物业共用部位维修工程1.主体承重结构部位的拆换、加固工程;2.屋面防水或者保温层施工工程;3.户外墙面、走廊通道以及房屋共用部位必要的装饰、修缮工程;4.外檐面层因脱落达30%以上需进行修缮的工程;5.住宅共用部位地面面层、门窗、楼梯扶手等因破损需进行整体修缮的工程;6.经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使用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