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释义】本条是对税收活动的社会监督和对检举人进行保护和奖励的规定。
税收活动是国家为履行职能而以强制地、无偿地从单位或个人手中取得收入的形式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的活动,税收活动必须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是税收活动的基本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税收活动都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行使征税的权力,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对于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必须坚决制止,严肃制裁。税收活动涉及面非常广,与国家利益以及单位和个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为有效打击各种税收违法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对税收活动实行广泛的社会监督。从我国实践看,社会监督是一种有效的监督形式,在价格法、会计法、海关法等法律中,都规定了对有关的经济活动实行社会监督。因此,本条规定对税收活动也实行社会监督。社会监督具有广泛性、及时性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社会监督的主体非常广泛,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种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第二,社会监督的对象范围很广泛,既包括对执法者的监督,也包括对相对人的监督,可以说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进行社会监督;第三,社会监督不受时间、地点和隶属关系等限制,随时可以进行,既可以在事前监督,也可以在执法过程中或执法行为完成以后进行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有利于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效实施,保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检举,就是向有关部门反映、揭露违法活动情况,提供有关违法行为证据的一种方式。对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是社会监督的一种重要手段和有效方式。按照本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依法享有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权利,这种检举权受法律保护,单位和个人依法行使检举权不受干涉。
为了保护检举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检举人受到打击报复,本条明确规定了一项保密义务,这就是,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这是一项法定义务,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必须认真履行这项义务,违反这项法定义务的,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保密的方式和保密的内容,法律未作具体规定,可由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但不管确定什么保密方式、保密内容,都应当有利于保护检举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鼓励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本条规定应当给予检举人奖励。这是一种行政奖励,实施奖励的主体是税务机关,奖励的对象是依法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单位或个人。奖励主要包括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两大类,一般情况下,有效的奖励应具备三个要件,一是符合规定的奖励条件;二是符合法定的奖励形式,奖励机关违反规定另设奖励形式或变更奖励形式的,奖励无效;三是符合法定的奖励程序,奖励一般要经过申报、审查、决定和颁奖公布程序而生效。对于如何进行奖励,本法未作具体规定,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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