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方式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3 09:45:15 277 人看过

1、农业生产安置

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首先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2、重新择业安置

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征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3、入股分红安置

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与用地单位协商,可以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收益。

4、异地移民安置

本地区确实无法为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提供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在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的前提下,可由政府统一组织,实行异地移民安置。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被征地农民有哪些权利

在农村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农民主要有以下权利: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受违法行为的侵害;

(二)预征知情权:在征地依法报批前,政府应将预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三)参与报批权: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为各级政府在征地报批时的必备材料;

(四)批复结果知情权: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下达后10日内,人民政府应将批复结果公告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民;

(五)土地补偿知情权:土地补偿征收公告后45日内,由国土资源局对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

(六)补偿方案听证权: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1日 12:2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建设用地相关文章
  • 被征地农民安置原则是什么
    1.2004年1月1日以来,没有征过地的村民小组,在2013年12月1日后征地的,按《江阴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澄政规发〔2014〕1号)文件规定执行。2.2004年1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间征过地的村民小组,江苏省人民政府第93号令实施后尚未征地的,经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签字确认,可以暂时按照澄政发〔2012〕38号文件的规定进行结息分配,结息分配过渡期为二年,到2016年12月31日为止。过渡期内必须产生具体被征地农民名单,保障基准日统一确定为2013年12月1日,已纳入被征地农民保障专项资金的土地补偿费的70%部分和安置补助费,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之日起停止进行结息分配。3.2004年1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间征过地且尚未产生具体被征地农民名单的村民小组,2013年12月1日后再次征地的,应当连同2004年1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
    2023-08-05
    204人看过
  • 征地被安置人的权利有哪些
    一、征地被安置人的权利有哪些1、拆迁许可证的知情权:即拆迁许可证颁发后,拆迁人应就拆迁许可证的拆迁范围、拆迁期限,补偿资金、价格评估、及拆迁方面的法律、政策向被拆迁人进行充分的解释与说明。2、依法要求拆迁人给予合理的拆迁补偿安置。3、依法要求拆迁人就拆迁补偿进行协商的权利。4、选择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的权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拆迁补偿根据土地性质可以分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两种。房屋赔偿标准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实际情况而定的。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以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被拆迁地区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为基础计算具体补偿数额;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拆迁,以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国土部门房屋测绘数据为基础计算具体的拆迁补偿数额。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1、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是按照土地原用途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2023-07-31
    158人看过
  • 农村村民土地被征后如何安置
    当农民的土地被强征的时候,可以向当地政府反映,如果问题依然得不到解决,可以向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反映。在农民没有签字的情况下,如果对土地进行强制征收的,征收行为是不合法的,如果有征地批文的话,可以对征地批文进行复议,没有批文的可以申请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2024-05-17
    282人看过
  • 被征地农民什么时间得到安置
    在实践中,通常会要求被征用土地的农户在三十个工作日内获得合理安置,在此期间,房屋征收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拟定详细的征收补偿方案,并提交至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然后,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该征收补偿方案进行深入的分析与评估,并将其公之于众,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个工作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2024-05-19
    242人看过
  • 被征地农民能否得到安置补偿
    安置补偿金能否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家庭承包人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金应当支付给家庭承包人或者用于支付家庭承包人的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但拒不支付安置补助的,侵害了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人的合法权益。承包人作为被侵权人向用人单位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已领取的安置补助的,应当给予支持。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指被征收土地上房屋、水井、道路、管道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恢复费用,以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费或者采伐费。青苗补偿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种植的水稻、小麦、玉米等农作物造成损失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国家征用土地时,必然给承包经营者的财产造成损失。为了弥补被征地农民在农田基本建设中的损失,应当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用人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收到上述费用时,有义务向有关农民支付。如果他们拒绝付
    2023-05-31
    163人看过
  • 土地被征收农民怎样安置补偿
    农村土地征收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住宅征收费用、其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社保等费用。一、农村征地补偿款的标准具体是:1、土地补偿费占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给土地征收前3年平均产值的6-10倍进行补偿。2、安置补助费和其它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按照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人口的补助费用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15倍。注:需要安置的人口数量,按照被征用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安置补助费和其它土地补偿费一般情况下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执行标准,各地地方政府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进行实施执行。3、土地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进行补偿。4、城市郊区的菜地由于城市郊区的菜地牵涉到城市用菜的安全问题,因此,为了保障城市用菜不
    2024-05-07
    425人看过
  • 征地拆迁的安置方案中有哪些可供选择的方式?
    主要表现为两种:一种是原地安置,另一种是异地安置,具体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拆迁补助费。过渡期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征地拆迁补偿方式有哪些1、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
    2023-07-05
    81人看过
  • 关于征地农民的安置问题
    负责征地安置的人民政府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实施征地的,应按照征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占有土地的数量确定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安置的数量,纳入城镇就业范围,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多途径实现就业,特别要重点解决零就业家庭的就业,并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地的,征地后人均耕地资源较多的,可以在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基础上进行农业安置并纳入当地农村社会保障范围;征地后人均耕地资源少的,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应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征收土地涉及住房拆迁的,要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居住条件。实施征地拆迁政府提供的基本住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每人30平方米。被拆迁的农民在基本住房建筑面积内不支付购房费用,也不享受原住房拆迁补偿。原被拆迁住房面积超出基本住房面积的部分按附着物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以统一修建安置用
    2023-08-05
    119人看过
  • 征收集体土地国家是如何安置被征地农民的
    一、征收集体土地国家是如何安置被征地农民的?1、农业生产安置。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首先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2、重新择业安置。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征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3、入股分红安置。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与用地单位协商,可以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收益。4、异地移民安置。本地区确实无法为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提供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在充分征
    2024-02-04
    427人看过
  • 田地征收农民怎么安置
    一、田地征收农民怎么安置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因此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二、谁可以征收土地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村一级单位是没有权利征用土地的。除了农村集体和个人为了兴建乡镇企业或者村民住宅外,土地管理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建设。当建设单位确实需要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必须经过土地管理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国家征用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家所有的土地,然后通过出让或者行政划
    2023-06-15
    455人看过
  • 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怎么分配
    (1)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由该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和管理。放弃统一安置,实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如果其家庭承包的耕地全部被征收、征用的,安置补偿费支付给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且在全部享受安置补偿后,该承包方以后不再获得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部分承包地被征收、征用的,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享受部分安置补偿费后,不再增加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面积。实行平均分配安置补助费的,在平均调整承包地后,安置补偿费平均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2)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的,安置补助费原则上支付给原承包方。(3)属于其他方式承包或以作价、租赁等形式取得承包权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安置补助费归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已经发包且承包方一次性交纳承包费的,要退回剩余期限的承包费。(4)机动地的安置补助费原则上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但其享受补偿数额的土地面积不得
    2023-06-15
    455人看过
  • 农村征地安置有哪些人可以享受
    实践中,因成员资格产生的纠纷大概有如下几种情况:1、外嫁女(上门女婿)。如果其出嫁后(入赘后)即去夫家(女方家)所在地生产和生活,并不以原村土地为其基本生活来源的,对此种情况的外嫁女(上门女婿)一般不再认定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对于女方出嫁后(入赘后),仍在原村耕种土地,并按时缴纳集资提留等,履行了相应义务,又未改变原有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的,一般认定其仍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分配权。2、在校大学生。(1)原籍是农村户口的大中专在校生,其户籍的迁出并不是表明自己已脱离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是基于一种学籍管理规定的行为,学生在校读书不是就业,其生活或学费主要来源于家中的父母或其他成员的供给,所以,其并未脱离与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不能因此而否定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和由此所获得的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2)户口迁出的大学生毕业后,长期没有回到原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生活的
    2023-02-20
    97人看过
  • 发布拟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后,对被征地农民有什么影响
    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发布,目的是听取被征收村民对征地补偿方案的意见,所以村民如果对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的,应该及时提出意见,以免影响土地征收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2023-02-10
    286人看过
  • 安徽: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农民有权要求听证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昨天下午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承包期不得超过50年。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中有外出务工、升学、服兵役或服刑、死亡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订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应当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征地补偿费用依法应当支付给被征地的承包方部分,应当直接发放给被征地的承包方,并予以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拖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征地后失去生活保障的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具体办法由省政府
    2022-04-14
    328人看过
换一批
#工程建设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建筑物一般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构筑物一般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挡土墙、蓄水池和囤仓等... 更多>

    #建设用地
    相关咨询
    • 征收基本农田时有哪些安置方式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7-10
      拆迁农田时,安置方式主要是货币补偿为主。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的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
    • 该如何安置被征地农民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6-13
      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 1、农业生产安置。 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首先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2、重新择业安置。 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征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
    • 被征地农民是否有安置的政策呢?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1-04-02
      关于这个问题,《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给与问题作出了解答。一、对于被征农民的农业生产安置指出,被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集体土地,可以利用农村集体预留机动地,承包农户意愿交回的承包地,或者通过流转其他农户的承包地,以及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首先要考虑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二、对于被征地农民重新就业安置,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被
    • 被征地农民怎么办理安置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5-18
      关于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负责征地安置的人民政府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实施征地的,应按照征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占有土地的数量确定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安置的数量,纳入城镇就业范围,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多途径实现就业,特别要重点解决零就业家庭的就业,并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 被征地农民安置原则是什么
      山西在线咨询 2021-04-09
      1.2004年1月1日以来,没有征过地的村民小组,在2013年12月1日后征地的,按《江阴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澄政规发〔2014〕1号)文件规定执行。2.2004年1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间征过地的村民小组,江苏省人民政府第93号令实施后尚未征地的,经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签字确认,可以暂时按照澄政发〔2012〕38号文件的规定进行结息分配,结息分配过渡期为二年,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