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解注意事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5 11:02:10 312 人看过

1、区分交通事故责任民事赔偿责任,二者无必然联系,有诸多相异之处,事故责任不等于赔偿责任,无事故责任并不一定无赔偿责任。

2、赔偿款落实后方可在协议书上签字。如果赔偿义务人尚未准备好赔偿款,受害人便在协议书上签字,受害人将存在无法拿到赔偿款的风险。

一旦协议书内容无法实现,受害人只得通过诉至法院的方法来解决问题,这样就违背了受害人选择调解的初衷。因此,受害人最好在赔偿义务人落实赔偿款后再签调解协议。

3、为防止赔偿义务人利用受害人的资料申请理赔后逃走,在所有赔款到位前勿将自己全部资料原件交给赔偿义务人。

有的赔偿义务人需要用受害人的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受害人若将自己全部资料交给赔偿义务人,一些赔偿义务人很有可能利用这些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后卷款逃走,此时受害人便陷入了很被动的境地,所以受害人必须谨慎保管好自己资料原件。

4、申请理赔时,要确保保险公司书面确认该调解协议的内容并同意将赔款汇入受害人账户,若不能保证上述要求,很可能也无法拿到赔偿款。

一、交通事故开庭后多久宣判

法院开庭后,何时宣判,法律没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不过,法律对整个案件的审理期限是有明确规定的,法院不得超期不审不判。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交通事故法庭开庭审理程序

开庭前;提前三日以上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公开审理的案件还需公告案件的基本信息。

开庭时:

(一)由书记员查明到场人员并宣读法庭纪律。

(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依顺序进行。依次为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出示;鉴定结论的宣读;勘验笔录的宣读。期间当事人可以提出新证据,经许可向证人、鉴定人和检验人进行提问并要求重新鉴定或是检验。

(三)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依顺序进行。依次为原告方发言;被告方发言和答辩;第三方发言或答辩;各方相互辩论。之后,审判长征询各方最后意见。开庭期间可因法定事由而使案件延期审理,包括:

1、缺少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或是诉讼参与人;

2、出现对法庭审判人员合法的回避事由;

3、新的证人需通知到庭,新的证据需调取,有需要重新鉴定、勘验情况,或有补充调查需要的。

(四)法庭笔录;法庭笔录须宣读后经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宣判;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情况,决定当庭宣判或定期宣判。

(六)审期普通程序案件开庭审理期限为6个月,必要时,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开庭审理结束后;等待判决书的下达以及判决的执行等。

交通事故官司也是属于民事案件中的一种,因此实际的审理期限自然就要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进行。而其中对于一审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服的话可以在一定时间内提起上诉,但对于二审做出的判决、裁定则往往在作出的时候就会马上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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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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