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医疗机构接到求助信息后应该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给予及时抢救,不得因为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延误救治。肇事的车辆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支付抢救费,如果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或者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以及肇事后逃逸的,可以由交通事故社会救济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的伤员抢救费用,交通事故社会救济基金可以事后向交通事故的责任人追偿,这是一般的程序规定。
交通事故伤员医疗费谁垫付?
交通事故人伤医药费可以由伤员自行垫付,也可以由保险公司垫付,具体情况可以在事故责任认定后进行赔付,如果是个人垫付的,在后期可以由保险公司对相关的医药费以及误工费等情况进行赔付。
法律未规定肇事方有先行垫付的义务。交警不会确定赔偿金额,不会强迫肇事方垫付,只能组织双方调解,调解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如果调解不成由法院判决。我国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只有法院和仲裁机构的调解书。所以在判决之前任何的支付都要肇事方自己愿意,谁都不能强迫他。一般情况下,肇事者还是会先行垫付抢救费用、医药费用的,没有人会看着伤者血流不止、无法医治的。
保险公司自收到交警部门出具的书面垫付通知书、伤者病历/诊断证明、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之日起,及时向抢救受害人的医院出具《承诺垫付抢救费用担保函》,或将垫付款项划转至抢救医院在银行开立的专门账户,不进行现金垫付。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无论是因为何种原因导致的交通事故的发生,只要是造成了严重的人身损害以及财产损害的,在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出具之后,肇事者就需要根据受害者实际遭受的人身损害等情况来确定最终的赔偿数额,并且要及时的支付该笔人身损害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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